張建成與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北京市平谷區第三中學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8-9-6)
張建成與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北京市平谷區第三中學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4376號
原告張建成,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住(略)。
被告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趙志全,村主任。
第三人北京市平谷區第三中學,住所平谷區文化南街5號。
負責人韓同宇,校長。
委托代理人唐寶鐸,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第三中學黨委副書記,住(略)。
原告張建成與被告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旺務村委會)、第三人北京市平谷區第三中學(以下簡稱第三中學)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紅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建成、大旺務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趙志全、第三中學的委托代理人唐寶鐸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建成訴稱, 1990年2月20日,經大旺務村委會同意,耿時來將其承包的位于本村虎峪地塊6畝果樹地轉包給我,我與大旺務村委會形成承包合同關系,但未簽訂書面承包合同。1996年4月,包括我在內的6個承包戶,通過隊長李滿云將承包的果樹地,交給第三中學作為學生農業基地,約定每年一月份第三中學將占用費給付后,由生產隊發放給各承包戶,其中我每年應得占地費用3 144.56元。1996年4月5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的占用合同三方已履行完畢,這期間大旺務村委會不拖欠我的占用費。我每年按約定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1999年年底,大旺務村委會將我的果樹地承包期限延長至2029年12月31日,故我在2029年12月31日前,享有對6畝果樹地的承包經營權。2000年1月1日至今,第三中學一直繼續占用我承包的6畝果樹地。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大旺務村委會每年只給付我占地費1 572.28元(3 144.56元的一半)。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的另一半占地費用7 861.4元及2005年、2006年、2007年3個年度的占地費用已經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判決,現在執行過程中。現我訴至法院,要求扣除我應交納的承包費后,大旺務村委會、第三中學共同給付我2008年的占地費2 994.56元。我對起訴書中的其他訴訟請求在本案中不再主張。
大旺務村委會辯稱,大旺務村委會將6畝果樹地發包給張建成是事實,對此無異議。1996年4月5日,經張建成等6承包戶同意,大旺務村委會以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經濟合作社)的名義,將包括張建成6畝果樹地在內的6承包戶承包的果樹地給第三中學使用,作為學生農業基地。約定第三中學給付占用費后,生產隊扣除承包戶應交的承包費,由李滿云、耿吉永發放給各承包戶。我村委會確實未給付張建成2008年度的占地費3 144.56元,因第三中學未按約定給付我村委會占用費,故我村委會無法給付張建成。張建成未交納承包費150元。
第三中學辯稱,我中學與經濟合作社簽訂的占用協議,我中學向經濟合作社付占用費,占用經濟合作社所有的荒山和土地,與張建成沒有權利義務關系,張建成無權向我中學主張占用費,張建成的占用費應由大旺務村委會給付。不同意張建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1990年2月20日,大旺務村委會與耿時來簽定一份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大旺務村委會將位于本村虎峪地塊6畝果樹地發包給村民耿時來經營管理;承包期限10年,即自1990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交納當年的承包費150元等。后經張建成、耿時來、大旺務村委會三方協商,耿時來將其承包的上述果樹地轉包給張建成。張建成按耿時來的承包合同履行,與大旺務村委會形成土地承包合同關系,但未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張建成自1990年起對果樹地進行經營管理。1996年隊長李滿云經張建成同意,把包括張建成承包的6畝果樹地在內的土地,交給第三中學作為學生農業基地使用,第三中學給付相應的占地費用。1996年4月5日,大旺務村委會以村經濟合作社名義與第三中學簽訂一份協議書,協議約定第三中學占用第8生產隊張建成等6承包戶果樹地作為學生農業基地使用,占用期限為4年,即自1996年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戶要無條件把果樹地交歸第8生產隊集體所有;第三中學在占用期間給付占地費用。第三中學付款后,生產隊扣除承包人的承包費后由李滿云、耿吉永2人負責把款發放給承包戶。1999年年底,大旺務村委會將張建成承包的6畝果樹地承包期限延長至2029年12月31日。1996年至1999年間,大旺務村委會每年于當年的一月份給付張建成占地費3 144.56元。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大旺務村委會每年給付張建成占地費1 572.28元(3 144.56元的一半),對大旺務村委會應給付的另一半占地費用7 861.4元及2005年、2006年、2007年3個年度的占地費用已經平谷區人民法院另案判決。庭審中,張建成表示只要求大旺務村委會扣除其應交納的承包費150元后給付2008年的占地費2 994.56元,對起訴書中的其它訴訟請求在本案中不再主張。
上述事實有張建成向法庭提交的大旺務村委會與耿時來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書、大旺務村委會出具的證明,(2007)年平民初字第01850號判決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張建成經發包方大旺務村委會同意,轉包耿時來6畝果樹地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1996年4月,經張建成同意后,大旺務村委會以村經濟合作社的名義與第三中學簽訂占地協議書,將包括張建成6畝果樹地在內6承包戶的果樹地交給第三中學作為學生農業基地使用,大旺務村委會理應按約定給付張建成相應的占地費用。1999年年底,大旺務村委會將張建成果樹地承包期限延長到2029年12月31日,張建成在延長的承包期內對6畝果樹地仍享有承包經營權。自2000年1月1日起,大旺務村委會繼續占用張建成承包的果樹地,故大旺務村委會仍應按雙方當事人以前約定的標準(每年的占地費用3 144.56元),給付實際占用張建成果樹地的相應占用費。因第三中學未與張建成簽訂合同,沒有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張建成的占用費應由大旺務村委會給付,故第三中學不應承擔給付張建成占用費的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現張建成要求大旺務村委會扣除其應交納的承包費后給付2008年占地費2 994.56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扣除張建成應交納的承包費后給付原告張建成二00八年的占地費用二千九百九十四元五角六分。
二、駁回原告張建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交納上訴費,否則視為放棄上訴。
代理審判員 吳紅霞
二○○八 年 九 月 六 日
書 記 員 關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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