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和與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一般加工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2008-3-10)
王寶和與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一般加工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0329號
原告王寶和,男,漢族,1966年1月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區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文同,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馬昌營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王辛莊鎮工業小區58號。
法定代表人劉富全,經理。
原告王寶和與被告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富海公司)一般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鮑雨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寶和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同,中富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富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寶和訴稱,我多年在家中從事服裝加工生意。2004年,經中富海公司的責任人李國慶、王海之手,我為該公司加工兩種款式成批服裝后,該公司只給付我9000元的加工費,尚欠14 068元拖欠至今。后經我多次索要欠款,2005年6月5日,被告公司的負責人才確認上述欠款后為我簽寫了一份未加蓋公司印章的欠款證明。因中富海公司未給付我上述欠款,故訴至法院,要求中富海公司給付加工費14 068元。
中富海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欠王寶和的加工費,所以不同意給付。王寶和所持欠款憑證上沒有王寶和的名字,應該由平谷服裝廠向我公司索要欠款,但我公司也不欠平谷服裝廠的錢。
經審理查明,2004年11月,王寶和為中富海公司加工短款棉服1003件,每件加工費12元,加工長款棉服,788件,每件加工費14元,合計加工費為23 068元,中富海公司已付加工費9000元。2005年6月5日,中富海公司為王寶和出具了一張欠款證明,上載:平谷服裝廠給平谷大華山中富海服裝廠加工短款棉服和長款棉服,先期付款9000元,還剩14 068元未付。中富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富全、股東王海,以及李國慶在該欠款證明上簽字。現中富海公司尚欠王寶和加工費14 068元未予給付。
上述事實,有王寶和向法庭提交的欠款證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談話筆錄、(2007)平民初字第2861號卷宗材料,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王寶和與中富海公司之間的加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王寶和為中富海公司加工服裝,中富海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給付相應對價。中富海公司雖辯稱其與王寶和不存在加工合同關系,因此不應給付王寶和加工費,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采信。故此,王寶和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寶和加工費一萬四千零六十八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七十六元,由被告北京中富海服裝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規定交納上訴費,否則視為放棄上訴。
代理審判員 鮑 雨
二ΟΟ八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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