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401號
                            ——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法院(2014-12-11)
                            
						
						
  (2014)平民初字第401號
原告劉××,男。
被告李××,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與被告李××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劉××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負擔。
審判員  鞏文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鄭宏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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