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刑初字第107號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2015-4-13)
(2015)延刑初字第107號
公訴機關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廣豐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曾因犯非法加工、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現又因涉嫌犯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2014年11月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以延檢生態刑訴(20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廖江濤、被告人何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3年8月10日,蔡某、林某、鄧在禎、陳某(均已判刑)在南平市延平區西芹鎮高坪村“頭片竹山”山場非法采伐南方紅豆杉1株,截成長1.2米,口徑23厘米1筒,長1.1米,口徑分別為27、30厘米2筒,用三輪摩托車運至三明市沙縣翠綠山莊小區,被告人何某檢量后,以人民幣2200元的價格予以收購。經南平市延平區木竹檢驗中心西芹工作站和南平市延平區西芹林業站鑒定:3筒紅豆杉的立木蓄積為0.288立方米,屬于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
2、2013年8月13日,蔡某、林某、鄧在禎、陳某在南平市延平區西芹鎮中坪村“山神廟”山場把1株紅豆杉的側枝鋸斷,截成4筒,把其中長1.2米,口徑分別為20、20、30厘米的3筒,用轎車運輸到三明市沙縣鳳崗街道辦事處西郊村舊村部,被告人何某檢量后,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予以收購。經南平市延平區木材檢驗中心西芹工作站和南平市延平區西芹林業站鑒定,3筒紅豆杉的立木蓄積為0.234立方米,屬于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
3、2013年8月15日,蔡某、林某、鄧在禎、寧永杰、葉隆炎(均已判刑)在南平市延平區四鶴辦事處上洋村“小坪”山場非法采伐紅豆杉1株,截成長1米,口徑分別為20、22、26厘米3筒,用小轎車運輸至三明市沙縣鳳崗街道辦事處西郊村舊村部,被告人何某檢量后,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予以收購。經南平市延平區木竹檢驗中心西芹工作站和南平市延平區西芹林業站鑒定,3筒紅豆杉的立木蓄積為0.178立方米,屬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
4、2013年8月14日,蔡某、林某、鄧在禎在南平市延平區西芹鎮高坪村“黃坑后門”山場非法采伐紅豆杉1株,截成長1米,口徑30厘米2筒,放置在山場。同年8月16日,蔡某、林某、鄧在禎叫寧永杰、葉隆炎到山場,五人用小轎車把2筒紅豆杉運輸到三明市沙縣鳳崗街道辦事處西郊村舊村部,被告人何某檢量后,以人民幣1500元的價格予以收購。經南平市延平區木材檢驗中心西芹工作站和南平市延平區西芹林業站鑒定,2筒紅豆杉的立木蓄積為0.201立方米,屬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因犯非法加工、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共已被羈押17日。
案發后,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何某人民幣5700元,所收購的紅豆杉原木堆放在西郊村舊村部邊空坪,現去向不明。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蔡某、陳某、鄧在禎、林某、寧永杰的證言、現場辨認筆錄、扣押清單、南平市延平區木材檢驗中心西芹工作站和南平市延平區西芹林業站出具的鑒定意見、福建省行政罰款收據、違法信息查詢記錄、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2012)沙刑初字第73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南方紅豆杉,立木蓄積為0.901立方米,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何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2012)沙刑初字第73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何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的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原犯非法加工、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總和刑期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
罰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陳小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胡政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