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除了作為當事人的保險人與投保人外,還有作為保障對象的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時,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意,理論界與實務界存在截然相反的觀點。鑒于此,《保險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為由主張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款項并通知保險人的除外。”理由在于:一是從保險立法來看,《保險法》第十五條確立了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權,并沒有對其行使進行限制,如要求投保人解除合同需征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不符合立法精神。二是從合同原理來看,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保障對象和保險金請求權的主體,不承擔交費義務,從合同法角度來看屬于受益第三人,其權利依附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不享有影響保險合同存續的權利。三是從保險行業發展來看,保險單轉讓與質押是人身保險未來發展的方向之一,這些業務的開展是以投保人能夠隨時解除保險合同并取得保險單現金價值為條件的,如要求投保人解除合同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意,可能限制保險單轉讓與質押業務的開展。四是雖然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無需經過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同意,但是保險合同的存續確實對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利益有較大影響,故如果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意向投保人支付相當于保單現金價值的款項,可以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保險合同無需解除。這樣做,一方面保護投保人對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權利,另一方面,也照顧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理期待。 聲明:該書摘由本站掃描錄入,僅供介紹圖書使用,錯誤在所難免,引用時請與原書核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