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結合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應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二是愿意接受處罰,同意量刑建議;三是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概括而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必須滿足兩個實質要件,即“認罪”與“認罰”。同時,還要滿足一個形式要件,即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了三種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對于前述第一種認罪認罰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能適用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實際上已經排除了認罪認罰從寬模式的適用。對于前述第二種情形,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排除適用速裁程序,因此,未成年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只能通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審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試點辦法》第二條是將上述不簽署具結書的情形作為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加以規定的,旨在為盲、聾、啞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供更為完善的程序保障,也不影響實體從寬處理,以體現人道主義和補償正義的要求。當時,并未將未成年人犯罪的認罪認罰案件排除在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之外,旨在通過程序上從寬尤其是優先適用非羈押措施、全程提速等措施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但考慮到速裁程序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且一般采取集中審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對未成年人開展關護幫教和法庭教育,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最終將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排除在速裁程序適用范圍之外,以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聲明:該書摘由本站掃描錄入,僅供介紹圖書使用,錯誤在所難免,引用時請與原書核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