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8-5 18:28:28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落實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主體責任,提供明確、具體的操作規范,有效解決當前公用企業在計量管理上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企業強化計量管理,規范計量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9月3日。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lsfz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郵編100088.請在信封注明“《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附件:1.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
2.關于《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8月4日
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總則)為進一步落實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強化計量管理,規范計量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下簡稱《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中開展的各類計量活動。
本指南所稱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是指在全國范圍內提供城鎮居民供水、供電和供氣等基礎設施和服務,負責建設和維護城鎮居民供水、供電和供氣等基礎設施,并向居民用戶提供相應服務的企業。
本指南所稱計量器具,是指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所管理的,具有固定安裝地點,用于貿易結算的城鎮居民水電氣用量測量的民用水電氣表。
本指南所稱計量行為合規,是指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應符合《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水電氣行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計量技術規范及其他計量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條 (主要職責)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自覺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計量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計量技術規范及標準,制定計量管理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等。
第二章 計量管理制度建立
第四條 (管理制度)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計量管理制度,明確計量管理部門職責和人員,確保依職盡責,責任到人。計量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計量管理部門及人員職責、計量宣貫培訓制度、計量器具管理制度、計量臺賬檔案管理制度、計量數據監測制度、計量風險評估及預警制度、計量投訴和糾紛處置制度等。
第五條 (宣傳培訓考核)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完善計量宣傳、培訓和考核制度,定期組織下屬分公司、計量管理部門及員工開展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等宣貫培訓和考核,并合理運用培訓考核結果。
第六條 (誠信計量體系)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開展誠信計量體系建設,踐行誠信計量公開承諾,公示計量管理制度以及計量器具生產、檢定、使用等狀態信息,規范計量器具使用,落實維護計量器具性能準確的主體責任,營造公平交易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計量器具管理
第七條 (計量器具選購)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在選購計量器具時,應當依法選擇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計量器具,并保留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復印件、采購合同等相關資料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計量器具使用年限。不得選購和使用未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或與型式批準不一致的計量器具。
第八條 (計量器具首次強制檢定)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在計量器具安裝使用前,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主動報當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方可安裝使用。不得使用未經首次強制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計量器具。
第九條 (非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管理)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將其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保證其量值準確。
第十條 (計量器具入庫)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器具入庫核查制度。在計量器具入庫時,檢查核對計量器具外觀是否完好、與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是否一致、檢定合格印證是否齊全、鉛封是否完整、銘牌標識是否清晰等,并建立入庫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庫。
第十一條 (計量器具出庫)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器具領用出庫登記制度,建立領用出庫檔案。領用方應當抽查核驗計量器具外觀是否完好、檢定合格印證是否齊全、鉛封是否完整、銘牌標識是否清晰等,并簽字確認或系統記錄。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庫。
第十二條 (計量器具安裝)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技術標準以及相關操作規范要求,規范安裝計量器具,避免出現因安裝問題造成永久系統誤差而影響計量器具的準確性。
第十三條 (計量器具故障處理)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對計量器具進行定期現場檢查,如檢查中發現計量器具損壞、故障等問題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告知用戶,并在規定時間內為用戶免費更換合格的計量器具。因計量器具損壞、故障等問題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給與相應補償。
第十四條 (計量器具輪換)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根據計量器具使用期限,提前制定和公布輪換計劃,評估輪換風險,建立輪換輿情投訴監測處置制度,報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并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有序開展計量器具輪換工作。輪換計劃、輪換方式以及輪換計量器具相關信息應及時采取在輪換區域(社區、小區)公示、定向短信提醒或公眾號推文等方式讓用戶知悉,并主動協同屬地街道、物業等單位做好輪換方案宣傳工作。同時,在輪換過程中要注意關注用戶反映,及時做好用戶質疑解答,化解矛盾。在輪換過程中發生計量投訴的,應當依規快速處置。
第十五條 (廢舊計量器具處置)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器具報廢制度,對到期輪換、故障更換、失準更換的老舊計量器具進行登記報廢,并完善計量器具臺賬。
第四章 計量器具臺賬管理
第十六條 (計量器具臺賬管理)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計量器具臺賬,并實施動態更新管理。定期組織開展計量器具臺賬檢查,確保計量器具從采購到報廢全過程可追溯。計量器具相關檔案臺賬數據應及時歸集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計量器具使用年限。
第十七條 (計量器具臺賬信息)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臺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計量器具采購臺賬,如計量器具生產廠家、型號規格、出廠編號、型式批準證書編號、出廠日期、采購日期及合同編號等。
(二)計量器具檢定臺賬,如計量器具出廠編號、檢定機構名稱、送檢日期、檢定日期及有效期、檢定結果、不合格計量器具處置情況等。
(三)計量器具入庫出庫臺賬,如計量器具出廠編號、入(出)庫時間、數量、入(出)庫狀態、入(出)庫經辦人員等;
(四)計量器具安裝臺賬,如戶主信息、安裝地點、安裝時間、計量器具出廠編號、出廠日期、檢定日期及有效期、安裝人員、安裝狀態等;
(五)計量器具輪換臺賬,如戶主信息、計量器具出廠編號、出廠日期、檢定日期及有效期、輪換后計量器具出廠編號、出廠日期、檢定日期及有效期等;
(六)計量器具報廢臺賬,如計量器具名稱、出廠編號、檢定日期及有效期、報廢日期、報廢原因、報廢處置情況等。
第五章 計量數據歸集和監測
第十八條 (數據歸集)鼓勵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建立水電氣計量信息化管理系統,對計量器具、計量制度、計量人員等實行信息化管理,推進計量數據與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相關管理平臺實現數據對接和共享。
第十九條 (數據跟蹤監測)鼓勵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建立用戶結算數據日常監測比對制度,定期組織對用戶結算數據進行審核、分析。對于出現結算數據異常的,應當逐級報告、審核,同時與用戶聯系溝通,確認其用水用電用氣行為是否異常,排查是否出現計量器具失準或故障等,并將排查結果和解決方案及時告知用戶。經用戶同意后簽字確認,上門服務。
第六章 計量投訴和糾紛處置
第二十條 (計量投訴處置)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制定計量投訴處置制度,主動公開投訴方式、投訴渠道和投訴電話。有計量投訴時應當妥善快速處置,及時受理、登記計量投訴信息,主動了解情況并約定現場核查。對現場調查結果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及時委托計量檢定機構對其進行檢定或校準。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應依法依規進行申報、拆表、委托送檢等。
第二十一條 (計量輿情處置)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輿情監控制度,對于因計量器具故障、失準、輪換、更換等引發的輿情要主動、快速、穩妥應對,并在24小時內響應和處置,避免輿情大范圍擴散引發不良社會影響。
第二十二條 (計量風險分析)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定期開展計量投訴和計量輿情研判,建立跟蹤監控制度,對于計量投訴或輿情集中區域、反復發生區域等要加大監控力度,健全計量風險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對于重大輿情事件應及時向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事件處理進展情況和結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其他)對鄉村供水供電供氣的公用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中開展的涉及計量相關活動可參照本指南實施。
第二十四條 (生效時限)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日期:2025-8-5 18:28:2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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