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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kdzzs.com 2017-5-9 11:55:46 來源:正義網
專家解讀“侵犯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范圍擴大 入刑標準明確
正義網北京5月9日電(記者 于瀟 見習記者 單鴿)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就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出臺《解釋》,基于何種考慮?于司法實踐,《解釋》將產生何種影響?就此,記者采訪了參與該解釋的論證專家、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吳沈括。
正義網: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大數據時代的來臨使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在此背景下出臺《解釋》,是基于何種考慮?
吳沈括: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公民個人信息的經濟價值日益凸顯。與此同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犯罪頻頻發生,犯罪主體、犯罪手段、社會危害等呈現日益復雜的態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下稱《刑法修正案(九)》)設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范圍。但在司法實踐中,有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尚不明確,法律適用問題仍然存在一些爭議,因此,亟需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正義網:在您看來,《解釋》在個人信息刑事司法保護上有哪些亮點?
吳沈括:《解釋》的亮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解釋》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解釋》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這一概括性規定,通過對司法實踐中相關案例的考察調研,規定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主要涉及數量數額標準和危害后果,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犯罪競合、單位犯罪、數量計算等問題。《解釋》專門規定:“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這一規定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再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前提要件由“違反國家規定”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解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具體而言,一是限于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國家層面的規定,不包括地方性法規等非國家層面的規定;二是包括上述規定中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所有規定,違反部門規章等國家關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也可以認定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此外,《解釋》還明確規定了侵犯個人信息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專門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數量計算規則。
正義網:此前,“兩高一部”曾下發《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其中對公民個人信息有過定義。對比觀之,《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又有哪些區別?如何看待這個變化?
吳沈括:《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中對個人信息的界定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解釋》擴大了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將公民個人信息從身份識別信息擴大到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公民個人信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這一變化是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公民個人信息的表現形式也在不斷增多,因此,適當擴大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能有效回應實踐的需求。
正義網:《解釋》將定罪量刑的標準予以具體,您如何看待入罪的門檻的調整?
吳沈括:《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具體規定,《解釋》針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從“信息數量”“違法所得數額”“信息用途”“主體身份”“主觀惡性”等不同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一規定符合現實打擊犯罪的需要。
正義網: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事司法保護,從罪名的增訂、修訂,以及關于犯罪主體范圍、違法行為的具體規制,經歷了怎樣的演變?您如何看待這個變化?
吳沈括: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范圍。《解釋》又從十個方面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作出進一步的規定。這些變化是在對司法實踐經驗總結的基礎上,適應社會現實的發展而提出的,能夠對公民個人信息提供有效的保護。
正義網:《解釋》中提到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問題,能對具體的情況做一個介紹嗎?
吳沈括:《解釋》專門規定:“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這一規定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但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該條只適用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基本情節,對于符合“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的,不能再適用本條規定從寬處罰。
正義網:結合互聯網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趨勢,對于互聯網平臺,特別是“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平臺而言,將會產生何種影響?
吳沈括:對于“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互聯網平臺等,一方面平臺自身對保管公民個人信息應該做好更高要求的安全防范工作,另一方面也應該努力參與、配合國家司法機關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刑事追究活動。
正義網:《解釋》將會對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的司法實踐產生哪些影響?
吳沈括:《解釋》的出臺可能會在一段時間內出現訴訟激增的現象,因為《解釋》對司法實踐中有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提供明確的司法適用標準,有效解決有關法律適用的有關爭議問題。但是長遠來看,《解釋》憑借刑法的威懾力,承擔著有效解決和減少實踐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發生的重任。
注:金上入對本文亦有貢獻
日期:2017-5-9 11:55:46 | 關閉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