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8-4 16:08:13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張艷出席發布會并回答了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問:請問實踐中用人單位、勞動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原因有哪些?《解釋二》規定,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無效,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實踐中,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原因多樣,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有的以“社保補貼”的方式將現金發放給勞動者,由勞動者自行購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等。也有部分勞動者,尤其是年輕的勞動者群體參保意愿不強,為在工作期間獲得更多的現金性收益,主動不參加社會保險。對于雙方因繳納社會保險費產生的糾紛,《解釋二》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裁判規則。確立此規則是出于以下考慮:一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有利于社會穩定。從長遠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幫助勞動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的中斷和喪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過程中發揮著更為主動和關鍵的作用,勞動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離不開用人單位的配合。實踐中更多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慮與勞動者約定、或者讓勞動者單方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沒有選擇權。三是明確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責任可以倒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效預防糾紛,促推社會治理。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存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請求行政機關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問: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督忉尪芬幎,非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請問,作此規定的原因是什么?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答:基于實踐中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單位的現狀,勞動合同法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及責任主要賦予了用人單位。但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發現,也確實有非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訂立;從事管理工作、負有訂立勞動合同職責的勞動者自己不訂立。如果不區分用人單位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過錯,一概由用人單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與當前的用工實際和實質正義要求不符。《解釋二》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規定因不可抗力、勞動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二倍工資。此規則既符合誠信原則,也有利于衡平保護勞動者、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規定,在勞動合同到期依法自動續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在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支付二倍工資,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外,《解釋二》還規定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具體計算方式,即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按照實際工作日計算。
問:剛才陳庭長在發布中介紹了《解釋二》對于競業限制約定泛化和濫用方面予以規制的內容。我們知道,競業限制制度也具有保護用人單位競爭優勢的作用。想請問一下,《解釋二》如何平衡好勞動者擇業自由和保護企業競爭優勢之間的關系?
答:知識產權(包含商業秘密)具有重大的經濟價值。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生存發展與勞動人才的競爭密切相關。設立競業限制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惡性競爭,這項制度是衡平保護用人單位經營權與勞動者擇業權的具體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競業限制糾紛化解工作,在《解釋二》制定過程中,堅持既保護用人單位競爭優勢,又暢通人才自由流動的理念。在職工作期間,用人單位通過支付勞動報酬保障勞動者的就業和生存權,競業限制人員基于對用人單位的忠實義務應承擔在職競業限制義務。因此,《解釋二》在明確“競業限制”不應被濫用鮮明導向的同時,也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與競業限制人員約定的在職競業限制條款合法有效,用人單位無需為此支付經濟補償。因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會給用人單位帶來風險和損失,為保護用人單位的競爭優勢,《解釋二》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時,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日期:2025-8-4 16:08:1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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