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8-25 20:48:08
“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羅國良、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司明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嶠濱、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二級高級法官汪雷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問題一:近期,《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向社會發布,要求依法嚴懲洗錢犯罪。請問,今天發布的《解釋》是如何貫徹落實《意見》這一精神的?《解釋》的發布實施對于服務我國反洗錢工作大局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解釋》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中關于依法嚴懲洗錢犯罪、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相關決策部署,對于服務我國反洗錢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推動完善我國洗錢類犯罪規制體系。刑法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由1979年刑法的窩贓銷贓罪改造、演變而來的一般性洗錢罪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我國已建立以第191條洗錢罪為核心條款,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為一般條款,第349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為補充條款的洗錢類犯罪規制體系。其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適用范圍最廣、案件數量最多,依法懲治這類犯罪,對推進反洗錢工作走深走實意義重大。2024年8月19日,“兩高”發布《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洗錢罪的犯罪構成、定罪量刑標準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此次“兩高”又發布本《解釋》,有助于進一步織密刑事法網,推動我國洗錢類犯罪規制體系更加完善。
二是進一步助推國際反洗錢合作。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要求完善反洗錢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忠實履行我國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確保相關規定符合反洗錢國際標準,為司法機關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已于2025年1月1日施行,對于維護金融安全,擴大金融高水平雙向開放,提高參與國際金融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解釋》落實反洗錢國際標準和反洗錢法,對入罪標準、加重處罰等規定作出修改,對于加強國際反洗錢合作、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工作質效。近年來,隨著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上游犯罪高發多發,與之關聯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數量也長期居高不下,司法機關對一些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也存在爭議。《解釋》回應基層辦案機關的迫切需要,致力于解決實際問題,對于精準打擊犯罪、提高反洗錢工作質效必將發揮重要的推動作用。
問題二:此次與司法解釋配套發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特點?
答: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引領作用,確保地方司法機關準確理解和適用《解釋》,“兩高”結合各地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司法辦案實踐,發布6件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織密刑事法網,依法嚴懲各種類型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針對實踐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手法不斷翻新的形勢,案例一提示司法機關準確識別利用虛擬貨幣等手段轉移犯罪所得的犯罪行為;案例二對利用大額黃金交易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依法嚴懲;案例三警示從事廢品收購從業人員樹立法律底線意識,合法合規經營。
二是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對職業慣犯以及拒不配合涉案財物追繳、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無法挽回等嚴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嚴懲;對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案例三對假借廢品回收從業便利長期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依法予以嚴懲,案例五、案例六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涉銀行卡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案件時精準認定主從犯及各自罪責,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三是全力追贓挽損,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案例二司法機關將追贓挽損貫穿于整個辦案流程,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絕大部分損失得以挽回,彰顯了司法機關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立場。
四是堅持問題導向,推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問題。案例五、案例六中,司法機關依法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明知”,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綜合考察行為人主觀明知的內容、提供幫助的類型和方式,在涉“兩卡”案件中準確界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幫信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問題三:我注意到,此次“兩高”聯合制定發布的司法解釋保留了之前的綜合性入罪規定,請問是基于什么考慮?司法實踐中應如何具體把握?
答:2015年解釋設置“三千元到一萬元以上”的明確數額標準。為落實反洗錢國際標準,應國際反洗錢組織要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修改司法解釋的《決定》,規定“應當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即數額加情節的綜合性入罪規定。為進一步做好反洗錢工作,接軌依法打擊洗錢類犯罪的國際標準,《解釋》吸收和保留了上述規定。實踐中應注意從三個方面把握:
一是總體上體現從嚴懲處的政策導向。反洗錢國際標準要求成員國對洗錢類犯罪開展廣泛、有效的打擊。因此,即使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未達到原解釋“三千元至一萬元”的數額標準,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所得財物的性質特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的危害性突出等情節,依法應當認定為犯罪的,堅決定罪處罰。
二是要切實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采用綜合性認定標準并不意味著只要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就一律作為犯罪處理。我國司法制度區分“行政處罰”和“刑事犯罪”的治理層次,在綜合治理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方面具有特別優勢。為確保罪責相當、公平公正,實踐中要注重刑事打擊與行政處罰的有效銜接,在依法懲治此類犯罪的同時,為行政處罰留足空間。
三是破除“唯數額論”,避免機械司法。以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為例,具有鏈條化、多層級的特點,位于犯罪鏈條底端的“卡農”(僅以本人銀行卡提供幫助)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與傳統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明顯不同,“卡農”與上游犯罪關聯松散、對經手資金的規模和去向無法控制,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擊面,不能僅因數額較大而一律入罪。
問題四:此次發布的新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的規定作出了重大修改,請介紹相關考慮?
答:為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2015年解釋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確定為十萬元,這與當時的司法實踐情況是相符的。此次《解釋》綜合考慮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實踐具體情況以及與洗錢解釋的協調等因素,在第五條通過區分定罪量刑標準相對較高的上游犯罪和其他普通侵財上游犯罪,分兩款從掩隱次數、特定款物、贓物追繳、損失數額等四個方面明確了“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具體而言,對于上游犯罪為盜竊、詐騙、搶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低的普通侵財犯罪,對應的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數額標準為五十萬元;對于上游犯罪為非法采礦罪、職務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對應的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數額標準為五百萬元。上述調整主要考慮了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是回應和解決司法實踐中部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上下游的量刑不協調甚至倒掛的突出問題。比如,非法采礦罪第二檔法定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數額標準為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以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下游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為盡可能避免出現上下游犯罪刑罰倒掛、不符合罪責刑相一致原則的情形,《解釋》適當提高了升檔量刑標準。
二是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自身特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理論上涵蓋洗錢罪規定的七類上游犯罪以外刑法分則的所有罪名,各個罪名的起刑點和量刑幅度千差萬別。同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源于贓物類犯罪,上游犯罪中盜竊、詐騙等侵財犯罪所占比例較高,盜竊罪、詐騙罪第二檔法定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數額標準為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因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標準過高也不符合實際情況。
三是與洗錢罪保持協調。《洗錢解釋》對洗錢罪“情節嚴重”堅持采用“數額(500萬)+情節”的標準,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特殊罪名與一般罪名的關系,按照特殊罪名優先于一般罪名的原則,兩罪的升檔標準應當保持協調一致,防止出現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普遍重于洗錢罪的情況。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解釋》對“情節嚴重”的規定采用“數額加情節”的雙重限定模式,即同時滿足數額標準和具備一定情節的,如多次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或者造成贓款贓物無法追回的實害后果的,才能適用升檔量刑標準,這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贓挽損、彌補上游犯罪被害人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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