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8-28 16:31:45 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二十七批)——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
問題1:男女雙方未離婚,一方以子女名義主張分居期間的撫養費,應否支持?
答疑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問題涉及對該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對此,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因此,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雙方請求支付撫養費,以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為要件,而不以父母離婚為要件。第二,請求的主體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不是父母一方。第三,“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判斷標準為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即有履行條件和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主觀上存在可追責性,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判斷。
咨詢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 柴福敏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于 蒙
問題2:撫養費糾紛案件訴訟費的收費標準如何認定?
答疑意見:給付撫養費訴訟請求雖涉及金錢給付,但根據其案件性質,不宜認定為財產性訴訟請求,而應按照非財產性訴訟請求處理。主要理由是:撫養費糾紛是指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引發的糾紛。撫養費糾紛的訴訟請求一般為要求父母雙方或者父母一方給付撫養費,表面上表現為金錢給付,實際上是要求父母雙方或者父母一方履行撫養義務。這種撫養義務具有很強的人身專屬性。因此,雖然給付撫養費訴訟請求涉及金錢給付,但是并不能簡單地將其等同于財產性訴訟請求,而應當按照非財產性訴訟請求處理,并按照非財產案件收取訴訟費。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子女撫養以及撫養費給付問題往往會在離婚糾紛案件中一并處理,此時應當按照“離婚案件”確定訴訟費用。但是對于僅訴請給付撫養費的案件,則不宜按照“離婚案件”確定訴訟費用。這是因為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撫養費糾紛”作為第四級案由,列于第三級案由“撫養糾紛”之下,而非列于第三級案由“離婚糾紛”之下。因此,未成年子女僅訴請給付撫養費的案件屬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目規定中的“其他非財產性案件”,訴訟費用按照“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標準收取。
咨詢人: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董春凱
答疑專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戴 曙
問題3:申請執行人申請給付撫養費,是否受到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答疑意見:給付撫養費,事關未成年人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義務人若以時效經過為由不支付撫養費,將使權利人的生活沒有保障,不僅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更有違基本人文關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對申請執行時效作出規定,并明確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申請執行時效的功能與訴訟時效相類似,都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給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相應地,申請執行給付撫養費的生效裁判,也不應受執行時效的限制,從而體現為此類請求權的特別保護。司法實踐中,已有不少司法裁判對此形成共識,比如(2020)最高法執監66號執行裁定,即在撫養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內,申請執行人申請給付撫養費,不應受到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咨詢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李 濱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徐 霖
問題4: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以實現案件辦理最佳效果?
答疑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聯合制定的《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訴前調解、案件審理、判后回訪等各個環節,通過法庭教育、釋法說理、現場輔導、網絡輔導、心理干預、制發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等多種形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根據情況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專業人員或者聯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人民法院隨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目的在于及時糾正不當監護、修復家庭功能,從源頭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權利受侵害問題。工作開展過程中,應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以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根本目標,同時應兼顧法律權威與人文關懷。實踐中,強化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區分情形靈活適用,對于需要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當事人,根據嚴重程度,分別適用隨案口頭指導、發送責任告知書、制發家庭教育指導令等方式,針對當事人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二是,加強與婦聯、民政等未成年人保護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溝通,構建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充分整合家庭教育指導資源,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強與專業社會組織的協同合作,如聘請心理咨詢師、教育專家作為家庭教育指導志愿者,與教育機構、社工組織合作開發家庭教育指導課程等,補足家庭教育指導專業力量,拓展家庭教育指導形式。四是,善用涉少審判中各項特色工作機制,根據案件需要,通過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函、人身安全保護令、心理疏導、家庭教育指導、走訪幫教等多措并舉,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五是,加強對家庭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典型案例的宣傳,營造全社會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圍。人民法院在送達家庭教育指導令時要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告知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意義,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效果可以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參考等,助推監護人理解、認可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最終實現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社會治理的雙重目標。
咨詢人: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 陳 萍
答疑專家: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庭 郭 銳
問題5:在刑事訴訟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但未成年人本人服從一審判決,上訴人地位如何列明?
答疑意見:刑事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制度旨在對行使訴訟權利存在障礙的當事人,提供保障、支持。對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考慮其身心特點及訴訟權利能力受限等因素,賦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以相當于“當事人”地位的相應訴訟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上訴權,但該權利究其根本,仍來源和服務于未成年人權利的保障,且基于“上訴不加刑”原則,上訴有利于維護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實踐中,存在未成年被告人與法定代理人意愿不一致的情形。對于未成年被告人本人服從一審判決,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情形,為最大限度從程序上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可依法產生上訴、啟動二審程序的法律效果,但仍應將未成年被告人列為上訴人,而提出上訴的法定代理人,應列為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審理經過部分載明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等具體情況。
咨詢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未審庭 王 爽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 趙俊甫
日期:2025-8-28 16:31:45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