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7-20 11:01:26 法治日報——法制網
《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近日公開征求意見,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建立較上位法更嚴格的職業禁入標準。
《草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因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除按照安全生產法實行職業禁入之外,終身不得在特區范圍內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因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在特區范圍內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草案》要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專門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紅兵 整理
日期:2021-7-20 11:01:2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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