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0-24 16:09:39 正義網
2025年10月24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余金生搶劫、故意殺人及被告人沙玉姣、楊恒搶劫一案,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被告人余金生死刑;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沙玉姣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楊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對三被告人依法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附加刑,并責令退賠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余金生、楊恒與被害人尚某鋒(網名“羅大美”)三人時有交集。余金生在與尚某鋒交往過程中,知道尚某鋒系“網紅”且比較有錢,因自己長期賭博急需用錢,便與同居女友沙玉姣及楊恒多次商議搶劫、勒索錢財。
2023年7月初,楊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約見尚某鋒未果。7月5日晚,楊恒再次通過微信將尚某鋒誘騙至余金生住處后離開,余金生誘騙尚某鋒并將其手腳捆綁控制,伙同沙玉姣駕駛車輛將尚某鋒轉移至南召縣南河店鎮桑樹坪村其親戚閑置的平房內,期間多次對尚某鋒進行威脅、恐嚇,脅迫尚某鋒向沙玉姣轉賬二百余萬元。
7月7日凌晨,余金生在與尚某鋒獨處期間,采取用衣服勒頸部、短刀割刺頸部等方式將尚某鋒殺害,并將尸體掩埋于紅薯窖內。作案后,余金生、沙玉姣二人返回南陽,將作案刀具、塑料膠帶、繩子及尚某鋒所穿衣物拋棄。7月7日下午,余金生返回掩埋尸體現場,對掩埋尚某鋒尸體的紅薯窖再次填埋。
南陽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余金生、沙玉姣、楊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余金生在搶劫被害人財物后殺人滅口,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余金生主動提起搶劫犯意、預先準備作案工具、指揮策劃并具體實施搶劫;沙玉姣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賬戶、作案后毀滅罪證等行為,二人在搶劫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楊恒事前參與預謀搶劫,誘騙被害人至余金生住處,但未參與后續搶劫及分贓,在搶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羅大美家屬回應判決,對第三被告認定量刑不滿意,要去檢察院準備申請抗訴訴起死刑。據報道,法院通報之后,九派新聞記者聯系羅大美的妹妹,她表示昨天晚上臨時接到通知今天到法院來,到了之后發了法院的判決書。對于判決結果,她稱“沒有感到很輕松”,對第三被告認定量刑不滿意,要去檢察院準備申請抗訴訴起死刑。
日期:2025-10-24 16:09:3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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