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抗旱救災捐贈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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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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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政辦發〔2010〕4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百色市抗旱救災捐贈物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百色市抗旱救災捐贈物資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抗旱救災捐贈物資接收、發放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抗旱救災捐贈物資的管理由市、縣(區)干旱災害應急指揮部或民政部門具體負責。
第二條 抗旱救災捐贈物資的使用范圍:
(一)解決受災群眾飲用水、取水用具及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二)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
(三)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
(四)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災方面的必要開支。
第三條 抗旱救災捐贈物資的接收、轉運要嚴格交接手續,認真清點,造冊登記,妥善保管,及時調運。所接收的物資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抗旱救災捐贈物資的分配,由市、縣(區)干旱災害應急指揮部根據災情和災區自救能力合理分配。
抗旱救災捐贈物資由市、縣(區)干旱災害應急指揮部領導審核,報請市、縣(區)領導審批。
分配方案確定后,由市、縣(區)民政部門2個工作日內發放到各縣(區)。
第五條 縣(區)核驗物資后,在回執單上加蓋公章確認,及時把發放情況上報市干旱災害應急指揮部和市民政局備查。
鄉(鎮)核驗物資后,在回執單上加蓋公章確認,及時把發放情況上報縣(區)干旱災害應急指揮部和縣(區)民政局備查。
第六條 發放抗旱救災捐贈物資時必須登記造冊、簽名蓋章、張榜公布。
第七條 接收的抗旱救災捐贈物資,應當嚴格按照使用范圍,及時分配使用,不得滯留。
第八條 有明確定向捐贈意愿的捐贈物資,分配時應尊重捐贈者的意愿。在捐贈物資過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況下,經捐贈人同意,民政部門可以調劑分配。
第九條 監察、審計、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捐贈物資接收、分配和發放情況的全程監督。
第十條 嚴禁侵占捐贈物資,違者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