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第300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6年2月1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求發
2016年4月17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
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推進簡政放權的要求,省政府對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對10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遼寧省農藥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向省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符合《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經省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準。”
二、將《遼寧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刪去第二十四條。
三、將《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修改為:“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對臨街建筑物進行裝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周圍設置實體圍墻;
“(四)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立面上安裝突出墻體的護欄;
“(五)在房頂搭棚、設架,堆放雜物;在臨街建筑物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從事維修和清洗車輛等經營活動;
“(七)擅自在人行天橋、立交橋、主要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
“(九)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
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性行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將《遼寧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改為:“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遵循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刪去第四條第二款。
第七條修改為:“建設單位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含有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的選址申請書;
“(二)建設單位法人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建設項目需要批準、 核準的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有關圖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選址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
五、將《遼寧省水上旅游運輸管理規定》第五條修改為:“申請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一)在購買或者建造旅游船舶(艇)前,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
“(二)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準許范圍內購置、建造船舶(艇),籌建結束,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開業申請,經審核批準的,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并為所經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涉及其他有關部門審批權限的,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六、將《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第九條修改為:“對土地、房屋權屬的轉移變動,征收機關認為計稅價格不實,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無法核定的,由征收機關和納稅人均認可的具有合法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征收契稅。”
七、將《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四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八、將《遼寧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經審查,規章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并通知制定機關。”
“經審查,規范性文件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并通知制定機關。”
“規章、規范性文件在制定技術上存在問題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處理。”
九、將《遼寧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由縣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受理;對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由市政府或者省主管部門受理。”
十、將《遼寧省小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修改為:“小煤礦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小煤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生產的,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于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此外,對部分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