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行政機關首問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
葫蘆島市行政機關首問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
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葫蘆島市行政機關首問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
葫蘆島市行政機關首問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號
現將《葫蘆島市行政機關首問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戴 煒
2016年4月25日
葫蘆島市行政機關首問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機關作風,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首問負責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服務對象)向行政機關咨詢政策及有關工作事項時,接受詢問的首位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履行告知、領辦導辦的制度。接受詢問的首問工作人員為首問負責人。首問負責人對咨詢事項認真解答、領辦導辦并承擔首問負責人責任。
第三條 首辦負責制是指服務對象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事項時,受理或辦理該項業務的首位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處理、對事項辦理全程跟蹤并回復結果的制度。負責受理或辦理工作事項的首位工作人員為首辦負責人。首辦負責人對辦理事項全程跟蹤、協調、督辦并承擔首辦負責人責任。
第四條 葫蘆島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共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借調、聘用人員)。
本辦法約束的對象或者行為,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已建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縣(市)區,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服務窗口,辦理事項比較少的政府部門可以聯合在本級政府服務中心設立綜合服務窗口。沒有在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的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本機關設立服務窗口或者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服務窗口。
第六條 對服務對象的咨詢,首問負責人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履行以下崗位責任:
(一)對屬于本人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詢事項的辦理依據、時限、程序、所需材料、相關手續等全部內容或者不予辦理的理由,必要時應當提供有關資料、收費標準及依據等;
(二)對屬于本機關其他工作人員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負責領辦導辦與具體經辦人員聯系,遇經辦人員外出不在的,應當及時向機關領導匯報,并盡快向服務對象答復;
(三)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但崗位職責不明的事項,應當及時向機關領導匯報,并根據領導授權負責盡快向服務對象答復;
(四)對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向服務對象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該事項主管機關的,應當告知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五)首問負責人履行崗位工作責任時,應當遵守相關公務人員的行為禮儀規范。
首問負責人按照崗位職責應當同時履行首辦責任的,除依照本條第一款履行首問責任外,還應當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首辦責任。
第七條 對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首辦負責人應當按不同的情形履行以下崗位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規定程序能夠當場辦理的事項,應當當場辦理;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按規定程序不能當場辦理的事項,應當認真登記有關信息(包括服務對象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申請辦理的工作事項、接收材料的名稱、數量等),并按規定時限要求的辦結日期作出承諾,辦結后及時向服務對象回復辦理結果;
(三)對提交的手續或者材料不完備、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遞交材料而不能受理的事項,行政機關負責制作格式化一次性告知書,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補辦的手續、材料、辦理程序及受理要求等;
(四)對屬于本機關職責但不屬于本人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告知服務對象負責承辦的業務機構、具體工作地點及辦公電話等;
(五)對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告知服務對象,并盡己所知給予指導和幫助。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應當告知不予受理、辦理的原因;
(六)對涉及多個業務機構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或按業務辦理程序本人不得先行受理的事項,應當及時咨詢了解或者請示報告,并將結果告知服務對象,不得以不清楚為由不履行首辦責任。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作《機關辦理事項收件回執》,由首問或首辦負責人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稱、數量、首問首辦人及其聯系電話,由服務對象簽字認可并出具收件回執;行政機關應當制作《機關首辦流程登記表》,該登記表應詳細記錄移送、辦理、回復等各個環節的內容,做到全程跟蹤、去向分明、責任明確。
第九條 首辦責任機構應當根據不同的情形履行以下責任:
(一)對本機構承辦的事項,應當及時指定首辦負責人按照有關工作規定辦理;
(二)對本機構承辦的事項,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予以辦理并答復服務對象;
(三)對本機構與其他機構共同辦理的事項,本機構是首辦責任機構的,應當按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完成自身職責,同時應當告知和督促相關機構按時辦理。各相關機構應當按規定的時限履行職責。各相關機構履行相應職責之后,首辦責任機構應當負責在規定時限內答復服務對象并按職責辦理相關手續。因其他機構原因影響首辦責任機構不能按時辦理的,首辦責任機構應當自行證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責任。
第十條 首辦責任機關應當根據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責任:
(一)對本機關辦理的事項,應當及時指定首辦責任機構按照規定辦理;
(二)對本機關辦理的事項,首辦責任機關應當按規定或者承諾的時限予以辦理;
(三)對本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辦理的事項,本機關是首辦責任機關的,應當按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完成自身職責,同時應當告知和督促相關機關按時辦理。各相關機關應當按規定的時限履行職責。各相關機關履行相應職責之后,首辦責任機關應當負責在規定時限內答復服務對象并按職責辦理相關手續。因其他機關原因影響首辦責任機關不能按時辦理的,首辦責任機關應當自行證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責任。
第十一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機關或者牽頭辦理機關是事項的首辦責任機關;不能確定首辦責任機關的,由共同辦理機關協商確定首辦責任機關;確實難以確定首辦責任機關或者對協商確定的首辦責任機關有爭議的,報共同上一級機關指定或者協調解決。
第十二條 違反首問首辦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責任追究:
(一)首問負責人態度蠻橫粗暴、不履行告知、領辦導辦義務導致應辦理的事項未能及時辦結的;
(二)首辦負責人對承辦事項應受理而不受理、未一次性告知、超時限辦理、未及時回復辦理結果的;
(三)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等實施行政許可或非行政許可審批的;
(四)違反首問首辦責任制的其他行為。
首問首辦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賠禮道歉;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
(五)公務員評定不稱職;
(六)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七)行政處分;
(八)降職;
(九)免職;
(十)辭退。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落實首問首辦責任制負總責,行政監察機構具體負責首問首辦責任追究,未設立監察機構的單位,由分管領導牽頭,有關機構負責人參加,組成首問首辦責任追究機構。
第十四條 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首問首辦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定期通報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受理服務對象的投訴、檢舉和控告,對首問首辦責任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或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對首辦責任制落實過程中涉及行政執法過錯問題,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處理。對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限期改正執法行為的,應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被監督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定時限向政府法制機構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對涉及公務員評定不稱職、降職、免職、辭退人事處理不服的,首問首辦負責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向本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復核與申訴;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情況,自本辦法公布3個月內制定本機關首問首辦工作責任制,并向同級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備案。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認為不符合法律及政策規定的,可以要求其糾正。
第十八條 政府督查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行政機關首問首辦責任制及《機關辦理事項收件回執》、《機關首辦流程登記表》制定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不按規定時限落實或落實結果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對相關行政機關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