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合肥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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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合肥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程序按照《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條例》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編輯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規章匯編,由市政府法制辦依照《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辦理,市外事管理等部門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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