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6年11月15日
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環境和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收集、運輸、中轉、消納、利用、回填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道,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料、棄土等固體廢物。其中,棄料是指各種廢棄磚瓦、混凝土、木材、管材、瀝青等建筑廢棄物;棄土是指渣土、余泥和土石方等。
前款規定活動中所產生的危險廢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房地產管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筑垃圾減排和回收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使用。建筑廢棄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循環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處置。
第六條 建筑垃圾實行分類處置制度。可作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磚瓦、混凝土、瀝青等建筑垃圾實施集中處理,工程開挖產生的渣土優先用于工程回填。
第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按照用途分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和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是指經政府許可后按特許經營方式運行,對建筑垃圾實施資源化處理,生產各類再生建筑材料的場所;建筑垃圾消納場是指對渣土等材料實施臨時堆存或對不可再利用的棄土采取填埋等無害化處理措施的場所。
原則上每個縣區至少設置一處建筑垃圾消納場,具體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規劃布局設定,并符合安全、環保要求。
第八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需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建筑垃圾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建筑垃圾的分類、產生地點、數量、消納地點、資源化利用等事項;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運輸車輛證明文件;
(四)與建筑垃圾處理場簽訂的處理協議或回填證明文件。
市城市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并根據實際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的數量配發相應的核準文件副本;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禁止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實施混凝土硬化,不得有浮土、積土,并采取沖洗、灑水等措施控制揚塵;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沉淀池、排水溝,對駛出工地的車輛進行沖洗;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接入城市管理監管平臺。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運輸企業;
(二)具有健全的車輛運營、安全生產、質量、保養等管理制度;
(三)具備符合技術規范標準的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副本;
(二)運輸車輛廂體完好、密閉、整潔;
(三)按照核準的路線、時間要求運往指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不得亂傾亂倒,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四)實行分類運輸;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接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餐廚垃圾、醫療垃圾、危險廢物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接納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以及不按照核準規定時間、地點、種類運送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處理情況及時報送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需要利用棄土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查詢有關建筑垃圾處置信息,申請調劑安排。
第十五條 拆除、拆遷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由拆遷人負責運輸至指定場所;因裝飾、裝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由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在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筑垃圾處置安全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工作機制。
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方案,并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途中拋灑、帶泥行駛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三)擅自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以權謀私的;
(五)暴力執法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壽縣、鳳臺縣、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