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
各《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7年1月1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喜良
2017年2月7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市政府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政府決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一、 《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
將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中“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刪去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中的“農業”。
二、 《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
將第六條修改為:“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投資形式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三、 《昆明市公共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
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的衛生監督管理。”
刪去第十三條中的“第二款”。
四、 《昆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
將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每日至少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運1次,并及時進行處置”。
該條其他項的序號依次順延。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單位處以300元罰款;因泄漏、潑灑造成路面污染的,責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30元罰款;違反規定的運輸車輛未經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駛。”
五、 《昆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
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國家機關、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的建(構)筑物及其規劃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
刪去第十一條第(四)項,該條其他項的序號依次順延。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路燈燈桿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有關要求,設置期限不得超過90日,并應當在設置期限界滿后5日內自行拆除。
(二)其他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不得超過10日,設置期限界滿后1日內自行拆除。”
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的形式、范圍及其效果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證手續。其中,利用路燈燈桿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報市級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審核。”
六、 《昆明市建設領域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6號)
將第一條中“《云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試行辦法》”修改為“《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