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大同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和憲法宣誓程序的決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大同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和憲法宣誓程序的決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大同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和憲法宣誓程序的決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大同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和憲法宣誓程序的決定
(2017年3月10日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明確大同市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和憲法宣誓程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在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任免職案前,由監察委員會主任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擬任免職人員的情況說明。
二、擬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應當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法律知識考試。
三、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任命案前,擬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與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面,擬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供職發言。
四、市人大常委會表決任免案,采取無記名投票或采用按電子表決器的方式,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五、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通過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署名。頒發任命書后進行憲法宣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