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大連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大連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2016年9月14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公布)
《大連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業經2016年9月1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肖盛峰
2016年9月14日
大連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及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研究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學校、幼兒園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電梯制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檢驗、檢測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產品,鼓勵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風險管理和事故賠償能力。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電梯的井道、機房、底坑等應當符合建筑工程設計規范。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使用。
第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托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為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由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五)房屋租賃場所配有電梯的,由租賃雙方書面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乘客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使用單位名稱、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和聯系電話、應急救援電話、維護保養單位名稱及其急修、投訴電話。
第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等應急救援專用裝置正常有效運行。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合電梯的維護保養工作,并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維護保養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第十四條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停用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采取設置警示標志、隔離裝置等措施,防止將其作為普通樓梯或者固定通道使用,但是電梯采用了相應設計準則、零件、材料和使用說明的除外。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共同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或者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第十七條 在用住宅電梯安裝電梯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業主管理規約中明確采用電梯卡模式管理電梯;
(二)未制定業主管理規約的,臨時管理規約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采用電梯卡模式管理電梯;
(三)未明確采用電梯卡模式管理的在用電梯安裝電梯卡,應當征求業主意見,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八條 安裝電梯卡,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改造許可的單位進行,并經電梯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住宅電梯費,應當專門用于電梯運行、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等支出,單獨列帳并每年至少向業主公布一次收支賬目,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在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設立電梯專項資金,用于房屋共用電梯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經檢驗、檢測機構判定,電梯發生危及房屋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按照應急維修相關程序使用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電梯使用單位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遠程監測系統運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授權的取得電梯安裝、改造或者修理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委托、授權三家以上單位對其所制造的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本市在用電梯數量少于二百臺的,委托、授權單位不得少于二家。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委托、授權的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并負責專業培訓及技術支持。
電梯制造單位的委托、授權文件應當報送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委托、授權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在用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期滿后,未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本辦法實施滿三年仍未執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每半年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一次安全評估,確保電梯綜合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或者使用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明確維護保養的內容與要求、頻次與期限以及雙方權利、義務與責任等。
合同簽訂前,使用單位應當查驗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相關資質證書和電梯制造單位的委托、授權文件。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執行高于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維護保養標準。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配備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同時在二個以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從事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七條 乘客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載明維護保養人員、本次及下次維護保養的時間和內容等。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維護保養電梯,應當采取設置警示標志等必要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時,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變更備案。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拆卸電梯。
電梯拆卸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保證拆卸過程安全。
第三十一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梯安全風險情況確定年度檢查重點和檢查單位數量,并組織區(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實施。
市及區(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對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監督檢查等情況。
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并將相關情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梯分布特點,對電梯使用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和監督抽查,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住宅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年的;
(三)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第三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對停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采取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隔離裝置等必要措施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委托無相應安裝資質單位拆卸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制造單位不按規定委托、授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制造的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或者不對其委托、授權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專業培訓及技術支持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記入電梯行業失信名錄對外公布。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時,未在十個工作日內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電梯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電梯拆卸單位無相應電梯安裝資質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拆卸單位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