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劉長龍
2016年12月2日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據《吉林省規章規范性文件監督辦法》,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2部政府規章予以修改,對14部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修改2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一)將《長春市殯葬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對阻礙行政管理和殯葬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將《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本市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間,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長春市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道路或者管線工程建設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建設,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對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廢止14部政府規章
(一)《長春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規定》;
(二)《長春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補充規定》;
(三)《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的規定》;
(四)《長春市輕軌交通管理辦法》;
(五)《長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六)《<長春市道路貨物運輸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七)《長春市城鎮地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八)《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
(九)《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十)《長春市居住證暫行規定》;
(十一)《長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辦法》;
(十二)《長春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十三)《長春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
(十四)《長春市供熱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長春市殯葬管理辦法》、《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