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行政賠償程序規定》等7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行政賠償程序規定》等7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行政賠償程序規定》等7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行政賠償程序規定》等7件規章的決定
省政府令340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行政賠償程序規定〉等7件規章的決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
《浙江省行政賠償程序規定》等7件規章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 《浙江省行政賠償程序規定》(1996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4號公布)
二、《浙江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1996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5號公布,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修正)
三、《浙江省工程建設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規定》(1999年2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公布)
四、《浙江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管理辦法》(1999年2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公布)
五、《浙江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2000年11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公布,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修正)
六、《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1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號公布)
七、《浙江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4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