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九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工程等措施。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是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臨時用地批準文件或者符合土地利用要求的證明文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權人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
建筑方案,是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行繪制的能夠反映擬建建設工程基本情況的建設簡圖。
翻建,是指拆除原有建筑后,在其原址按原地坪、原規模進行的建設。
濟南市城市古城區,是指濟南市市區內護城河圍合的范圍。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管理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本條例規定的公示公告期限,按照自然日連續計算。
第九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