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忻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的決議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忻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的決議
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會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忻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的決議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忻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的決議
(2017年10 月19 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經過認真審議,決定批準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忻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會議要求,市人民政府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論述為指引,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關于環境保護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認真執行《忻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為我市生態文明和美麗忻州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忻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維護城市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及禮花彈等。
第三條 市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每年除夕至正月十六(農歷)期間,忻州城區東至北同蒲線、南至南環街、西至大運高速公路、北至旭來街(含上述四條道路)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 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忻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鄉鎮(辦事處)以及其他組織應該開展保護環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