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25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尹力
2017年11月3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報告納入項目可行性總體報告。工程建設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不得轉讓、轉包。”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地震安全性評價必須按照國家質量監督部門頒布的技術規范和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省地震安全性評審機構的監督管理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五、刪去第十八條中“拒不改正的,提請評價資質審批機關降低或取消其評價資質”和“經整頓無明顯效果的,提請評價資格審批機關在資質年審時降低或取消資質”。
六、刪去第十九條中“轉借評價資質證書或”和“情節嚴重的并提請證件頒發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