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省政府令 [第118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王建軍
2017年11月11日
(公開刊登)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
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精神,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115件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
決定:
一、對2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4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2.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將《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上路前,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第三十條修改為:“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18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三)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25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四)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27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五)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31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六)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36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七)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43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46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將《青海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八條修改為:
“除《條例》第六條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由所在地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第十條修改為:“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月、季、上下半年或按年一次性繳納。按月繳納稅款的應于稅款所屬期當月征期內申報繳納;按季繳納稅款的應分別于3月、6月、9月、12月征期內申報繳納;按上下半年繳納稅款的應分別于4月、10月征期內申報繳納;按年一次性繳納稅款的可在稅款所屬期當年任何月份征期內申報繳納。”
附件2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青海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2號)
二、《青海省贓物、沒收物、無主財物、糾紛財物估價辦法》(省政府令第31號)
三、《青海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目錄(第3批)》(省政府令第51號)
四、《青海省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省政府令第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