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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17-12-4
    2. 【標題】浙江省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辦法
    3. 【發文號】令2017年第36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www.zj.gov.cn/art/2017/12/25/art_12455_295743.html

    7. 【法規全文】

     

    浙江省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辦法

    浙江省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1 號
    《浙江省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92 次常
    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省 長
    2017 年12 月4 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規范地理國情監測活
    動,促進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
    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
    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理國情監測活動及其監督
    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理國情,是指地形地貌、地表覆蓋、
    水域、交通、建筑物(構筑物)等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間分布、
    位置、面積、特征及其相互關系。
    本辦法所稱的地理國情監測,是指運用測繪、遙感等空間信息
    技術和其他相關技術,對地理國情進行動態監控、觀測和統計分
    析,反映和評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及其變
    化情況的活動。
    第四條 地理國情監測遵循依法、科學、客觀、規范的原則,實
    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
    — 2 —
    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國情監測工作協作與信息交
    換共享機制,采取有效措施,發揮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在政府管理決
    策、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社會公共服務中的作用,并將
    地理國情監測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
    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
    理國情監測工作的統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地理國情監測規劃
    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地理國情監測組織、技術、標準、質量控制和應用服
    務體系;
    (三)依法開展地理國情監測信息的獲取、處理、統計、分析,
    編制地理國情監測報告;
    (四)發布地理國情監測成果,推動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共享和
    應用;
    (五)組織開展地理國情監測科學技術研究、交流與培訓;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
    責。
    第七條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環
    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人民防空、統計、旅游等有
    關部門(以下統稱地理國情監測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地理國情監測
    — 3 —
    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和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
    門會同同級地理國情監測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地理國情監測規
    劃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地理國情監測規劃,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轄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單獨編制地理國情監測規劃的,
    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九條 省和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
    門會同同級地理國情監測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地理國情監
    測規劃、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地理國情監測工作年度計劃并組
    織實施。
    市轄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單獨編制地理國情監測工作年度
    計劃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地理
    國情監測:
    (一)全省地形地貌、地表覆蓋等基礎性地理國情現狀及變化
    情況;
    (二)全省自然資源資產和資源環境的變化情況;
    (三)省空間性規劃和重大區域發展規劃涉及地理國情要素
    的變化情況;
    — 4 —
    (四)國家和省與空間位置有關的重大戰略決策、重大工程涉
    及地理國情要素的變化情況;
    (五)納入省管理目標考核的空間性指標變化情況;
    (六)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監測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
    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地理國情監測:
    (一)本行政區域空間性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涉及地理國情
    要素的變化情況;
    (二)本行政區域自然資源資產和資源環境的變化情況;
    (三)本行政區域永久性基本農田范圍、城鎮開發邊界和生態
    保護紅線的變化情況;
    (四)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經濟社會發展區域涉及地理國情要
    素的變化情況;
    (五)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目標考核的空間性指標變化情
    況;
    (六)地下空間、地下廊道、地下管線和其他城鄉基礎設施的
    變化情況;
    (七)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健身和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
    設施的變化情況;
    (八)國家、省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監測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地理國情監測周期由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
    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政府管理決策和社會公共服務
    — 5 —
    需要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
    第(七)項規定的地理國情監測每年至少1 次;第十條第(二)項至
    第(六)項和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八)項規定的地理國情監測
    根據需要不定期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對地理國
    情監測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
    爭的原則確定地理國情監測單位。涉及測繪活動的地理國情監
    測,地理國情監測單位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的
    相應測繪資質。
    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地理國情監測單位簽訂
    監測項目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監測項目合同應當載明
    項目內容、技術標準、時間進度、成果要求、經費支付、質量驗收、成
    果歸屬、保密安全、違約責任等內容。
    地理國情監測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地理國情監測項目合同
    的約定,開展地理國情監測核查、統計分析和報告編制工作。有關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地理國情監測數據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完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 6 —
    (一)虛報、瞞報、拒報地理國情監測數據;
    (二)偽造、篡改或者強令、授意他人偽造、篡改地理國情監測
    數據;
    (三)擅自對外發布地理國情監測數據。
    第十五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地理國情
    監測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三章 質量管理與成果應用
    第十六條 地理國情監測應當采用統一的地理國情監測標
    準。
    地理國情監測標準與地理國情監測有關部門的行業調查或者
    統計標準有差異的,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比對分
    析有關標準和聽取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設計地理國情監測技
    術方案。
    第十七條 地理國情監測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需要
    制定本省統一的地理國情監測技術標準和管理要求的,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地
    理國情監測地方標準。
    第十八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理國情
    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質量監督檢查。
    地理國情監測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監測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包括空間數據、統計數據、圖件
    — 7 —
    圖集和分析評價報告、公報、專報等。
    地理國情監測成果驗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
    省未作規定的,由組織實施地理國情監測項目的測繪與地理信息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成果驗收辦法并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對地理國情監測內
    容和要素定期進行匯總和統計,開展分析評價,形成地理國情分析
    評價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實行統一匯交制度。設區的
    市、縣(市、區)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理國情監
    測成果驗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內向省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
    門匯交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目錄和副本。
    第二十二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理國情
    監測成果驗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內公布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目錄。
    第二十三條 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的秘密范圍和秘密等級,按
    照保障國家秘密安全、促進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共享和應用的原則
    依法確定并及時調整、公布。
    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管理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需要向社會提供的,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審批程序執
    行。
    地理國情監測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地理國情監
    測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
    供利用。
    — 8 —
    第二十四條 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實行統一審核與發布制度。
    省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地理國情監測成果,
    應當會商同級地理國情監測有關部門,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
    布。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
    施的地理國情監測成果,應當會商同級地理國情監測有關部門,經
    省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
    發布。
    國家和省對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發布的審核、批準程序和審核、
    批準、發布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和地理國情監測有關部門的
    行業調查、統計資料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實
    現開放共享。具體辦法按照《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
    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下列活
    動,應當使用已有的地理國情監測成果:
    (一)制定和實施各類發展戰略與規劃;
    (二)優化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格局,保護生態環境,防災減災;
    (三)自然環境與資源資產相關審計;
    (四)行業調查和統計;
    (五)涉及空間的分布、數量等指標的評價考核;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
    的其他活動。
    — 9 —
    新聞傳播、對外交流等活動,需要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的,
    應當采用依法發布的地理國情監測成果。
    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地理國情監測成果提
    供和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測
    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
    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權
    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虛報、瞞報、拒報地理國情監測數據;
    (二)偽造、篡改地理國情監測數據;
    (三)擅自對外發布地理國情監測數據或者成果;
    (四)未按規定匯交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目錄和副本,或者未按
    規定公布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目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二十九條 除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外的有關部門
    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
    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
    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10 —
    (一)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地理國情監測所需資料;
    (二)無正當理由,不使用已有地理國情監測成果,重復監測、
    浪費財政資金的行為;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妨礙或者阻撓
    地理國情監測工作人員依法開展地理國情監測,構成違反治安管
    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地理國情監測單位違反地理
    國情監測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 11 —
    分送: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省委各部門,省
    人大常委會、省政協辦公廳,省軍區,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 年12 月11 日印發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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