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分別在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實施,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并分別在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組織實施。
  
1996年3月17日
關于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草案的書面說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曹志 
 
各位代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我向大會作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提出了關于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建議。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認為,汕頭市和珠海市兩個經濟特區已經具備制定法規和規章的條件,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授權這兩個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其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授權這兩個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并在各自的經濟特區組織實施。其內容和1992年7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的授權作出的《關于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作出的《關于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的內容是一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草案)》提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 
    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