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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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
管理辦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7年10月27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對《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
二、對《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ㄒ唬⿲⒌谌邨l第一款修改為:“雨水、污水設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網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編制接入方案,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不符合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排放單位修改接入方案!
。ǘ⿲⒌谒氖粭l修改為:“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設計、施工,并不得損壞防洪設施!
三、對《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在跨區(市)河道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其他河道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二)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采砂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三)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增加兩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從事鄉(鎮)村集中供水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設計要求的供水設施;
“(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五)有合格的從業人員;
“(六)有保證安全、穩定供水的規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供水單位應當在實施供水一個月前,向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對備案內容進行核實,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書面告知供水單位進行整改!
。ㄋ模⿲⒌谌鶙l第一款修改為:“從事鄉(鎮)村集中供水,未按照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給予警告,可并處一萬元罰款。對未按照要求整改擅自供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青島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為第二款,修改為:“客運出租企業需要暫停、終止營運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終止營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銷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計價器、標志燈及未用出租汽車客票,并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ǘ⿲⒌诙邨l第三項修改為:“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擅自暫;蛘呓K止營運的”。
五、對《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及其變更,應當報市供水管理機構或者區(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供水管理機構或者區(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設計方案不符合有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的,應當書面告知其修改!
。ǘ﹦h去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ㄈ┰黾右粭l,作為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居民用戶未按照規定交納水費的,由市供水管理機構或者區(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市、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單位用戶在接到水費催交通知后超過十五日無正當理由仍未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停止供水。供水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停止供水的,應當報市供水管理機構或者區(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停止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用戶。用戶交納水費和違約金后,供水企業應當于二十四小時內恢復對其供水!
六、對《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中等及以下非學歷教育學校,由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ǘ⿲⒌谑鍡l修改為:“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依據辦學能力和生源規模確定年度招生計劃,由教育行政部門納入全市學歷教育學校招生計劃!
(三)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對備案內容進行核實,發現存在問題的,書面告知民辦學校整改!
將第三款修改為:“民辦學校不得向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提供與備案內容不一致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或者要求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發布與備案內容不一致的招生簡章和廣告!
(四)刪去第三十條第一款,將第二款修改為:“民辦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七、對《青島市森林公園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森林公園,是指依法登記命名,以森林資源為依托,具有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森林風景資源與環境條件,供人們游覽、休閑和進行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動的區域。”
。ǘ⿲⒌谌龡l第一款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公園的登記命名、規劃與建設、資源保護、利用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ㄈ⿲⒌诙滦薷臑椋骸暗怯浢薄
。ㄋ模⿲⒌诎藯l修改為:“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可以申請辦理森林公園登記命名。使用權人申請辦理森林公園登記命名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同意。
“未經登記命名不得冒用森林公園名稱!
。ㄎ澹⿲⒌诰艞l修改為:“森林公園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森林公園。
“申辦國家級、省級森林公園,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⒌谑畻l修改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登記命名為市級森林公園:
“(一)符合本市森林公園發展規劃;
“(二)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清楚,林地界線明確;
“(三)面積在一百二十公頃以上,森林覆蓋率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達到國家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三級以上標準;
“(五)管理組織健全,配備相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七)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申請登記命名為市級森林公園的,應當向所在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材料;
“(三)森林風景資源現狀圖、景觀照片、光盤等資料;
“(四)管理組織和技術、管理人員配置情況的說明!
。ò耍⿲⒌谑䲢l修改為:“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核實,并將核實意見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核實意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對申請人、名稱、位置、面積、四至界線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命名,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命名,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九)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森林公園合并、停辦、改變地域范圍的,應當按照對應級別的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ㄊ⿲⒌谌邨l修改為:“在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應當向森林公園管理組織提出申請,并附具森林資源保護方案,經森林公園管理組織同意后實施,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ㄊ唬⿲⒌谒氖畻l修改為:“未經登記命名冒用森林公園名稱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ㄊ⿲⒌谒氖粭l修改為:“登記命名的森林公園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責令停止使用森林公園名稱。”
八、對《青島市城市排水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谒臈l第一款修改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排水管理工作;其中,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相關工作職責!
(二)將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進行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排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專業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ㄈ⿲⒌谑鶙l第二款修改為:“專用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將圖紙資料報市排水管理機構或者區(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專用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編制接入方案,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專用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修改接入方案!
。ㄋ模﹦h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ㄎ澹⿲⒌谌藯l第二款修改為:“因維護污水處理設施、設備需要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處理的,應當提前九十個工作日向排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因發生生產事故致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處理的,應當在一小時之內向排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⒌谒氖邨l第二項修改為:“建設單位未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擅自投入使用的”。
將第五項修改為:“將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的專用排水設施接入公共排水設施的”。
刪去第六項。
九、對《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二十九條。
。ǘ⿲⒌谌畻l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建設項目未申請辦理開工驗線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被批準延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ㄈ┰黾右粭l,作為第三十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主體工程、外裝修、戶外廣告設施、室外工程、環境景觀、夜景觀照明等的設計文件。建設單位編制的施工圖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與道路、橋梁以及地下空間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與道路、橋梁以及地下空間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同步提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ㄋ模⿲⒌谒氖䲢l修改為:“建設單位和個人申請變更規劃條件中強制性內容的,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及征求公眾意見,報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并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規劃許可變更手續。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批準。確需變更的,應當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十、對《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谑鶙l第三款修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綠地內的游憩、服務、管理設施等工程建設規劃許可時,應當征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ǘ⿲⒌谑邨l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市、縣級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二)綠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種類、配置是否適當;
“(四)綠化設計是否符合園林景觀要求;
“(五)綠地內道路、給排水以及其他設施的設計是否符合有關園林設計規范。”
。ㄈ⿲⒌谑藯l修改為:“建設項目因土地供應限制而需要調整綠地率的,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予以確定!
(四)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送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對備案內容進行核實,發現綠地布局、植物配置等不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書面告知報送設計方案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整改!
。ㄎ澹⿲⒌诙臈l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城市綠地性質改變涉及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h去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十一、對《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谄邨l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前,編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報送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將第二款修改為:“對市、區(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的或者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應當向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拆除工程施工備案。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應當在辦理拆除工程施工備案前,編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報送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進行核實,發現存在問題的,書面告知報送方案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整改。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備案信息告知市、縣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產生建筑廢棄物的數量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處置費,并按照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處置建筑廢棄物。
“對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確定不宜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廢棄物,按照有關規定向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處置核準并交納處置費。”
(三)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企業從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應當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批復、核準、備案文件;
“(二)土地使用證明;
“(三)廠區規劃圖;
“(四)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五)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六)人員及設備情況資料!
。ㄋ模⿲⒌谑臈l修改為:“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對企業備案內容進行核實,發現存在問題的,書面告知企業進行整改。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備案名錄,并實行動態管理!
(五)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將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報送備案的,由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給予警告,可并處一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處置建筑廢棄物的,由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⒌诙邨l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從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未備案的,由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給予警告,可并處一萬元罰款。”
十二、對《青島市供熱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供熱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方案應當報供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供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修改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應當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青島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青島市森林公園管理條例》《青島市城市排水條例》《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青島市供熱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