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全省省級以上開發區推廣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授權經驗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全省省級以上開發區推廣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授權經驗的決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全省省級以上開發區推廣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授權經驗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全省省級以上開發區推廣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授權經驗的決定
(2018年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對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改示范區管委會)進行了授權,明確了綜改示范區管委會的法律主體地位,為省人民政府事權下放和綜改示范區管委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決定施行以來,綜改示范區管委會認真貫徹省委關于綜改示范區建設的決策部署,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有效承接了省、市兩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各類行政管理權,建立了精簡扁平的組織體系、便捷高效的審批管理體系、統一規范的綜合執法體系和全面周到的服務體系,營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為全省開發區的改革創新發展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發揮了引領示范作用。
為了規范和推動全省開發區改革創新發展, 現就在省級以上開發區推廣綜改示范區授權經驗作出如下決定:
一、開發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提供投資服務,行使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職能。
二、開發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修改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開發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修改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具備條件的開發區管理機構受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審批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后組織實施;不具備條件的,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管理機構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
三、開發區管理機構受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政府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審批土地出讓(劃撥)、收回、處置方案,辦理土地出讓(劃撥)、收回、處置事項。
四、開發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相應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職權。
五、支持開發區開展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暫時停止適用《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選址意見書核發、《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報建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建設工程文物保護的具體實施性規定,相關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六、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開發區的實際需要和承接能力,授予開發區管理機構必要的行政管理權。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開發區管理機構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積極主動、因地制宜地負責開發區內的社會事務管理。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可以在開發區設立派駐機構,派駐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機構的領導。
七、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權的承接和實施工作,依法制定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簡化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深化機構改革,創新運營模式,優化營商環境,不斷提升開發區發展水平。
八、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積極支持開發區改革創新發展,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加強對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