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監督司法工作的決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監督司法工作的決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監督司法工作的決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監督司法工作的決定
(2018年12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規范和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保障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促進嚴格執法,維護司法公正,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市委的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監督與支持相結合,集體行使監督司法工作的職權。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司法工作的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監督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項。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監督司法重要日常工作。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有關專委會)具體組織實施監督司法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的方式:
(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二)組織執法檢查;
(三)提出詢問和質詢;
(四)特定問題調查;
(五)組織人大代表視察;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的申訴以及對司法工作人員的控告和檢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四、市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履行下列職責情況實施監督:
(一)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司法機關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三)貫徹落實司法體制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的部署落實的情況;
(四)司法機關之間相互配合及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和落實的情況;
(五)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七)其他需要依法監督的司法工作。
五、市人大有關專委會應當與司法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 一次會議,協調解決監督司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市人大有關專委會可以通過聽取司法工作專題匯報、列席司法機關召開的相關會議、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通報等方式,對司法工作實施監督。
司法機關對監督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應當及時向市人大有關專委會反饋。
六、市人大有關專委會可以從下列途徑發現的問題中提出監督議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一)在監督司法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人大代表對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司法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社會普遍關注的司法工作熱點、難點問題;
(六)其他途徑反映的問題。
七、市人大有關專委會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司法專項工作報告二十日前就有關事項組織調研,調研報告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八、市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司法方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司法專項工作報告后,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進行滿意度測評。
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司法專項工作報告不滿意的,市人大常委會責成報告機關限期整改并重新報告。
九、市人大常委會針對司法工作的突出問題,可以進行專題詢問,相關司法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可以依法提出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復;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十、市人大常委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涉及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項,需要作出決定、決議,但有關重大事項事實不清的,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作為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決議、決定和處理意見的依據。
十一、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可以組織人大代表開展代表視察活動、旁聽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庭審案件或參加司法機關的公眾開放日等活動。
十二、市人大常委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的申訴以及對司法工作人員的控告和檢舉,視具體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轉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二)轉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并要求報告處理結果;
(三)查閱司法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材料,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四)向司法機關提出有關建議。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情況匯報;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介紹情況,并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作出答復。
十三、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檢察機關應當將抗訴書和檢察建議等法律監督文書抄送市人大有關專委會。
十四、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履職情況,履職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情況;
(二)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三)勤政廉政情況;
(四)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五)人民群眾反映突出問題回應的情況;
(六)存在問題以及改進措施等情況。
十五、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可以組織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大代表以及對司法工作熟悉的人大代表組建司法工作代表小組,參與監督司法工作的有關活動,收集司法工作突出問題的信息,提出監督司法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十六、市人大常委會可以組建法律專家咨詢小組,對司法活動中的突出問題開展理論研究,對監督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項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決策建議。
十七、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情況應當通過公報、網絡、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接受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事項除外。
十八、市人大常委會對監督司法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線索,應當交由有關機關調查核實,依法處理;需要免去或者撤銷職務的,通報其主管部門依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必要時可以依法提出罷免案。
十九、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故意拖延或者阻撓、妨礙監督工作的,市人大常委會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在監督司法工作中,市人大有關專委會的相關工作人員與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存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