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
市政府令〔2021〕286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已于2021年6月25日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趙豪志
  2021年7月18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
  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
  為了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政府決定,將由市本級實施的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調整由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
  市政府相關部門、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應當制定具體銜接方案,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完成相關事項辦理的交接工作。在調整事項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關部門繼續做好受理工作;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需要使用國家、省統一信息系統或者與國家、省有關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溝通與協調工作。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決定及時調整相應的權責清單,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相關規定做好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工作,提升服務效能,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調整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