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溫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浙江省溫州市人大常委會
溫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溫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2025年1月23日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推動全社會踐行兒童友好理念,促進兒童更好成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是指通過完善兒童政策體系,優化兒童公共服務,加強兒童權利保障,拓展兒童成長空間,改善兒童發展環境,為兒童成長發展提供適宜的條件、環境和服務,切實保障其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的城市建設相關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兒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加強對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政策制定,完善實施舉措,并將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實施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積極開展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為建設兒童友好城市提供社會支持。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多元投入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捐贈、資助、項目投資和運營、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滿足兒童多樣化、差異化、個性化的發展需求。有關單位應當為社會力量參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提供支持和便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創新投資融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兒童友好公園等重大項目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新聞媒體應當倡導兒童友好理念,提高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知曉率和參與度,營造促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良好氛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依托本省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整合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相關數字化應用和資源,并加強數據共享、業務協同,集成面向兒童、多跨場景的智慧化、便捷化、數字化服務。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教育、衛生健康、民政、全民健身、城市建設、產業發展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融合體現兒童友好理念要求,推進城市建設適應兒童身心發展,滿足兒童服務和活動需求。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指標體系,定期測算兒童友好城市發展指數,并作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成效評估、政府督查等的重要依據。
測算兒童友好城市發展指數,應當注重結合兒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以及開展重大項目建設,涉及兒童權益的,應當開展兒童影響評價。
兒童影響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中涉及兒童權益保護的內容;
(二)是否符合國家、省以及本市有關兒童發展確定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和策略措施要求;
(三)是否充分考慮兒童與成人的現實差異、兒童特殊利益,落實兒童特殊、優先保護要求;
(四)是否對兒童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開展兒童影響評價,起草或者實施單位應當綜合開展自查、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實施后評估等方式,有效避免、糾正對兒童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內容。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兒童參與公共活動和公共事務機制,針對不同階段兒童的身心特點和成熟程度,搭建兒童參與平臺,暢通兒童意見表達渠道,提供技術、知識、資源等支持,鼓勵和引導兒童力所能及參與學校、村居(社區)、社會公共等事務中涉及兒童權益事項的討論和意見反饋,并在相關治理決策中充分考慮兒童意見和訴求。
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兒童對家庭建設的意見,鼓勵和引導兒童參與力所能及的家庭事務,營造平等和睦的家庭環境。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嬰幼兒托育服務資源布局,鼓勵和支持幼兒園提供托育服務、社會力量依法舉辦托育機構、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構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務體系。
支持婦幼保健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合職責,為托育機構提供兒童保健、膳食營養、疾病防控等嬰幼兒健康管理服務,指導托育機構提升從業人員專業知識技能,建立良好的嬰幼兒生活養育環境。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構建幼有優育、學有優教的高質量教育體系,保障學前教育優質普惠、義務教育優質均衡,推動普通高級中學內涵建設和中等職業學校提質培優,促進區域、城鄉、校際以及各類教育均衡發展、擴優提質。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持續提升課堂教學質量和課后服務質量,健全教育教學評價制度;科學技術、教育、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持續規范校外培訓行為,引導全社會樹立科學理性的教育觀、人才觀,合理減輕兒童學業負擔。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適應校園生活的各類適齡殘疾兒童在普通學校、幼兒園隨班就讀工作,完善資源支持體系,落實教育教學特殊關愛,促進殘疾兒童更好融入社會生活。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教育、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學校主體、醫教協同、家校聯動、學生參與,依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兒童近視、齲齒校園普查和綜合防控,普及科學用眼護眼和口腔衛生保健知識,提升兒童視力和口腔健康水平。
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應當營造良好的教學視覺環境,規范電子教學產品應用,引導兒童合理使用電子產品。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兒童從出生至成年的發育監測和健康管理體系,圍繞體格生長監測、心理行為發育評估等方面強化兒童全周期保健服務,促進兒童疾病預防、篩查、診斷治療有效銜接。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健全以兒童醫院、綜合醫院兒科、中醫醫院兒科、婦幼保健機構為主體的兒童醫療服務網絡,優化兒童醫療服務流程和技術,提高面向兒童的醫療服務可及性和舒適化水平。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依法對涉及兒童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開展監督管理。
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加強食堂運營管理規范化建設,加強食品采購、貯存、加工、供餐和餐飲具清洗消毒等各環節管理,完善家長代表參與校園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滿意度測評等工作機制,開展合理膳食、反食品浪費和食品安全教育,為在校、在園、在托集中用餐兒童提供均衡營養、健康安全膳食。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家庭經濟困難、殘疾、重病或者罕見病、監護缺失等困境兒童以及留守兒童的信息排查、分類保障和幫扶關愛工作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流動兒童在居住地享有公平、便利、優質的教育、衛生醫療、基本生活等基本公共服務,促進流動兒童融入當地生活。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發布流動兒童享有關愛服務清單,清單內容不得低于國家和省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學校、醫療機構、公園、場館以及街區、商圈、企業等開展兒童友好單元建設。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并公布相應類別兒童友好單元建設指引和管理辦法。
建設兒童友好單元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和特點,從兒童視角出發,以兒童需求為導向,遵循兒童發展規律,推動兒童友好理念全面融入自身建設。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城市建設需要和兒童成長需求,完善城市功能布局,優化公共空間設計,推進城市、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多層級兒童友好空間、設施規劃建設以及適兒化改造。
兒童友好空間、設施規劃建設以及適兒化改造,應當在教育、健康、文體、游戲、出行、社會服務等領域充分考慮兒童生理和心理需求,在安全衛生、功能設計、生態環保、空間尺度、色彩搭配和聲、光、溫度等物理性能上多維度提供保障,打造安全、舒適、符合兒童身心特點的空間環境,滿足兒童活動交流、娛樂游戲、親近自然等多元活動需求。
第二十條 兒童游樂、服務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組織落實管理維護責任,確保設施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行。
兒童游樂、服務設施的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專用兒童游樂、服務設施,由該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
(二)在公共場所內配套設立的兒童游樂、服務設施,由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兒童游樂、服務設施,由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依法確定的其他管理單位負責。
前款所列以外的兒童游樂、服務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設立主體作為管理單位;無法確定管理單位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完善覆蓋車行、騎行、步行、公共交通的交通體系建設,結合道路系統和兒童身心發展特點、活動需求,優化學校、幼兒園和其他兒童集中活動場所周邊道路、交通設施建設,為兒童創造安全暢行的出行環境。
公安機關應當對學校、幼兒園周邊重點地段、重點時段的交通秩序加強管理,并結合學校、幼兒園周邊區域交通條件,綜合采取空間挖潛、資源共享、臨時停車等措施,適度滿足接送車輛臨時、短時停車的需求。
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兒童遵守交通法規,增強交通安全意識。鼓勵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志愿服務,協助維護學校、幼兒園周邊重點地段、重點時段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二條 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加強親情陪伴,關注兒童的生活、學習和心理健康狀況,用客觀、全面和發展的眼光評價兒童,用科學的方式方法鼓勵引導兒童成長成才。
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協同配合,合理安排兒童的學習時間、強度,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教育、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學校應當根據職責,采取下列有效措施解決或者緩解兒童在生活和學業以及情感等方面的壓力,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
(一)發揮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作用,豐富校園文化;
(二)及時了解兒童遇到的壓力和困難,及早關注兒童心理健康狀況,正確引導、激勵兒童;
(三)關心關愛遭遇心理困擾或者失衡的兒童,為其提供合理便利,給予特別支持,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四)把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學校教學內容,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定期開展心理健康測評;
(五)設立區域心理輔導中心或者學校心理健康輔導室,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心理咨詢和心理輔導;
(六)其他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相關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兒童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
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自身特色和優勢,舉行開放日、體驗日等公益性兒童友好主題活動以及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云展覽、云直播等多樣化展示活動,豐富兒童主題教育、社會實踐等服務供給。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文化廣電旅游、教育、體育等主管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應當支持引導兒童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以及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充分利用當地自然、文化、科技等資源,為兒童提供有利于激發學習探索、安全、豐富的活動場景。
鼓勵和支持具有甌越特色、符合兒童特點的優秀文化作品創作和家庭旅游、親子研學產品開發以及藝術、體育等賽事活動推廣,推進溫州特色地域文化浸潤童心、傳承發揚。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兒童友好理念與本地產業深度融合,構建覆蓋兒童時尚、文娛、健康等領域的兒童產業體系,完善企業分類梯度培育,促進傳統兒童產業轉型升級,培育和引進兒童相關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商務、文化廣電旅游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兒童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產業發展的總體目標、類型布局、發展方向和推進機制等。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推動兒童產業區域品牌培育,鼓勵企業加強全面質量管理,開展品牌建設與宣傳。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企業通過組建產教融合聯盟、設立產教融合實習實訓站點、組織開展產教融合實訓活動等方式提高產學合作協同育人能力,培養教育、兒童醫學、兒童康復、嬰幼兒照護等相關專業人才。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