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連云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連云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連云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江蘇省連云港市人大常委會
連云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連云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連云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連云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2025年2月27日連云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連云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連云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
二、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司法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民商事糾紛界限,不得將民商事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依法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核心技術骨干等人員采取強制措施的,盡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完善執行聯動機制,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查詢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交易、聯系方式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實施網絡查控和處置,切實解決執行難。”
本決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連云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