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蘇州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
蘇州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蘇州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2025年6月13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發布,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預防和控制空氣傳播性疾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公眾身體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衛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場所中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需要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公共場所;
(二)商業綜合體;
(三)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等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
(四)學校、托育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
(五)國家、省規定的其他場所。
鼓勵和支持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參照本辦法,加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
本辦法所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是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并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防治工作體系和愛國衛生工作體系。
第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規定組織制定衛生管理規范和地方標準,指導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提供衛生管理信息服務。
教育、民政、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行業協會。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行業管理制度,制定行業服務規范,提供相關業務指導,推進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和應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衛生知識,提升公眾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意識和水平。
第七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是衛生管理責任人。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不一致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衛生管理責任人。
衛生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維護、清洗消毒、定期檢測、應急處置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管理維護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第八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的新風量、冷卻水水質、送風質量和風管內表面等衛生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設計,使用符合產品質量規定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施設備,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進行施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和施工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衛生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日常清潔和檢查維護,確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施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 衛生管理責任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清洗消毒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定期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風管、風口等主要部件進行清洗消毒,對空氣過濾網、過濾器、凈化器等部件進行清洗或者更換。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有開放式冷卻塔的,衛生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冷卻水持續進行消毒。
第十二條 清洗消毒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開展清洗消毒工作,為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裝置,采取有效衛生防護措施,按照規定處理廢棄物,避免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三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每12個月至少檢測一次。衛生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衛生檢測;衛生管理責任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檢測。
衛生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衛生狀況、溫濕度變化、氣候條件以及運營情況等增加檢測頻次。
第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質量檢測結果不符合相關衛生標準的,衛生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消毒。檢出嗜肺軍團菌等致病微生物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報告所在地的縣級市(區)衛生健康部門。
第十六條 衛生管理責任人應當在建筑內顯著位置公示聯系方式以及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日常維護、清洗消毒、定期檢測情況等內容,并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 空氣傳播性疾病暴發、流行時,衛生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應急處理要求運行管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衛生健康部門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存在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形的,應當要求衛生管理責任人立即關停相關設施設備,并采取必要的衛生防控措施。
第十八條 衛生管理責任人應當制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檔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資料;
(二)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三)日常衛生檢查以及維護記錄;
(四)管理維護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記錄;
(五)清洗、消毒記錄;
(六)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資料。
衛生管理檔案應當由專人管理,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或者備案、衛生管理責任人網上填報等形式,掌握本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情況,并和其他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納入傳染病監測體系,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開展日常巡查、隨機監督和重點抽檢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衛生管理檔案等相關資料。衛生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和教育、民政、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健全完善跨部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檢查工作機制,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合理確定檢查比例和頻次,避免多頭檢查、重復檢查。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責任人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或者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存在衛生安全隱患的,可以向衛生健康部門舉報,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責任人未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或者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情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