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修訂印發《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和征收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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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修訂印發《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和征收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修訂印發《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和征收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人社廳函〔2025〕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擴圍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9部門印發的《關于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的通知》(人社部發〔2025〕24號),我們修訂了《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和征收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試點省份可結合實際,對《規程》進行細化和完善。實施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反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5年5月28日
(聯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
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和征收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三章 申報繳費
第四章 職業傷害確認與勞動能力鑒定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八章 服務與監管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和征收管理,規范和統一業務操作程序,依據《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試點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人社部門)、稅務機關,以及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試點平臺企業及其平臺服務機構、新就業形態人員等辦理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平臺企業應當依照《辦法》規定參加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以下簡稱職業傷害保障),為通過平臺注冊并接單,以平臺企業名義提供出行、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勞動并獲得報酬或者收入的新就業形態人員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
第四條 平臺企業繳納的職業傷害保障費及其利息收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單獨設立職業傷害保障收入類科目和支出類科目,基金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范圍內統一歸集和使用,統一核算和結算。職業傷害保障費預算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人社部門、稅務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人社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職業傷害保障經辦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負責完善社會保險省級集中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級集中系統),負責職業傷害保障參保登記、資金管理等工作,負責將參保信息、接單信息等傳遞給省級稅務機關。省級以下人社部門負責職業傷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與待遇支付等工作。
省級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職業傷害保障費征收管理工作,并及時將繳費信息等回傳給省級人社部門。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依托“金保工程”建設全國集中的職業傷害保障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全國信息平臺),協同各地社會保險省級集中信息系統,定期歸集平臺單量、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待遇申領核付等相關信息,實現部省間業務協同和信息流轉,并支持與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七條 人社部門負責社會保障卡在職業傷害保障領域的應用服務工作,以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作為職業傷害保障參保人員身份憑證,推動職業傷害保障待遇通過社會保障卡進行社會化發放。
第八條 人社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適應平臺企業跨區域經營、線上化管理和從業人員流動性強等特點,加快推進經辦、征管數字化轉型,大力推行線上服務,優化流程,精簡材料,縮短時限,確保業務辦理規范便捷、優質高效。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九條 平臺企業首次參加職業傷害保障應當自參加試點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平臺企業總部向全國信息平臺報送職業傷害保障登記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冊地址、行業主管部門、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事項。全國信息平臺將登記信息同步推送至省級集中系統,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為平臺企業辦理職業傷害保障參保登記。
平臺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全國信息平臺報送變更登記信息。全國信息平臺將變更信息同步推送至試點地區省級集中系統,由省級經辦機構為平臺企業辦理職業傷害保障信息變更。
省級人社部門將平臺企業在該省的職業傷害保障登記(變更)信息通過社會保險費信息共享平臺(以下簡稱社稅信息共享平臺)同步推送至省級稅務機關。
第十條 平臺企業總部應當自企業辦理參保登記次日起每日4時前以省和計劃單列市為單位,將前一日平臺接單人員基礎信息和接單匯總信息報送至全國信息平臺,由全國信息平臺分省推送至省級集中系統,由省級經辦機構及時為新就業形態人員辦理參保登記。
接單人員基礎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系電話等。
接單匯總信息包括接單人員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就業(職業)類型、行業類別(出行、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接單日期、接單所屬地市、每日總單量等信息。
平臺企業總部應確保向全國信息平臺報送的信息及時、準確、規范,報送的單量數據不允許修改。
省級人社部門每月5日前(如遇到法定休假日順延)將本省上月平臺企業及新就業形態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比對后,通過社稅信息共享平臺傳遞給省級稅務機關。
人社、稅務部門經比對發現相關數據有誤的,平臺企業總部應積極配合,予以核實修正。省級人社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將修正的數據推送至稅務部門,確保平臺企業按時申報繳費。
第十一條 每日24時前執行結束的訂單計入當日應繳費訂單范圍,應繳費訂單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接單人員已經在平臺注冊且符合平臺企業新就業形態人員參保范圍;
(二)接單人員實際接單并開始執行地點位于試點省所轄行政區域內;
(三)接單人員接單后已經實際執行結束的訂單,執行結束的情形包括實際送達、中途轉出等。
第十二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職業傷害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繳費基準額。試行期間,出行行業按照每單0.01元執行;即時配送行業按照每單0.07元、0.25元執行;同城貨運行業按照每單0.18元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收支情況,適時對繳費基準額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試點省份根據實際收支等情況,合理確定本省份行業繳費基準額具體標準。
先行試點省份在確定其2025年繳費基準額、是否浮動以及浮動的檔次時,可以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試點平臺企業在本省份的支繳率為基礎,綜合考慮職業傷害保障費使用、事故發生率等因素。對于采用國家確定的繳費基準額的省份,原外賣行業(美團、餓了么)的支繳率達到或者超過200%的,可以按每單0.25元執行并同時進行繳費基準額浮動;原即時配送(達達、閃送)的支繳率達到或者超過300%的,可以按每單0.25元執行并同時進行繳費基準額浮動。
新參加試點省份首年的行業繳費基準額按國家繳費基準額執行,即時配送行業統一按照每單0.07元執行;次年起,可確定本省份行業繳費基準額具體標準,并在即時配送行業設置兩個不同的繳費標準。新參加試點的平臺企業首年在所有試點省份內均按國家確定的行業繳費基準額繳費;其中,即時配送行業新參加試點平臺企業按每單0.07元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經辦機構根據職業傷害保障費使用、職業傷害發生率等情況,可以在平臺企業繳費基準額的基礎上以10%為一檔進行浮動(上下浮動不超過50%),確定本地區不同平臺企業的繳費標準,具體浮動規則由各省自行制定。原則上每年對繳費基準額進行一次浮動調整,調整執行的時間為調整年度的1月1日起。省級經辦機構應于12月底前核定平臺企業繳費標準并以適當方式告知平臺企業,于次年1月5日前(如遇到法定休假日順延)將繳費基準額及浮動后比例傳遞給省級稅務機關。繳費基準額浮動相關測算周期為連續12個自然月,起止時間由各省自行把握。
當即時配送行業平臺企業按照每單0.07元及其浮動區間內的繳費標準執行時,上一年度支繳率超過100%且通過上浮至150%仍無法實現平衡的,可在當年執行0.25元的繳費基準額,并同時進行浮動;當按照每單0.25元及其浮動區間內的繳費標準執行時,上一年度支繳率低于100%且通過下浮至50%仍收大于支的,可在當年執行0.07元的繳費基準額,并同時進行浮動。
第三章 申報繳費
第十五條 省級稅務機關收到平臺企業總部職業傷害保障參保登記(變更)信息后,確定職業傷害保障費主管稅務機關。
各省和計劃單列市職業傷害保障費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通知平臺企業總部。
平臺企業總部應于收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職業傷害保障費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第十六條 職業傷害保障費按月申報繳納。平臺企業總部應當于月份終了之日起15日內(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申報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報期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分別向各省和計劃單列市的職業傷害保障費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
平臺企業總部應每日及時核對報送的日單量數據,按月接收全國信息平臺推送的單量對賬單,按照對賬單上列明的各省和計劃單列市上月總單量與省級經辦機構確定的每單繳費標準之積計算應繳費額,填寫《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費繳費申報表》(附件1)。
第十七條 平臺企業總部跨省異地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的,通過稅務機關提供的跨省異地電子繳稅等渠道,或者按照與省級稅務機關約定的方式辦理。職業傷害保障費款先繳入國庫再劃轉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平臺企業總部在申報繳費過程中因操作錯誤、系統故障造成多繳費款的,可以申請退還。職業傷害保障費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核驗退費申請,并通知經辦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職業傷害確認與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履行平臺服務內容”分別是指網約司機提供的駕乘、即時配送提供的食品(物品)配送、同城貨運提供貨物運輸及搬運服務等。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確認的情形,主要是指受平臺企業常規管理的新就業形態人員(包括已注冊但當日尚未接單的人員),根據平臺管理要求,在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場所進行定位考勤考核、參加業務培訓等事宜,或者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后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線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職業傷害保障范圍。
第二十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可以通過平臺企業在應用客戶端中設置的“一鍵報案”功能,向平臺企業發送事故報案信息,平臺企業初步核實后將事故報案信息及時報送全國信息平臺。事故報案信息包括:
(一)個人信息:受傷害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
(二)事故信息:事故發生時間,傷害發生地具體地點,事故類型(如交通事故、暴力等意外傷害),傷害情況(部位),傷害發生地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劃,傷害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名稱等;
(三)接單信息:訂單執行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出發地點、目的地點,行程軌跡,就業(職業)類型,行業類別,訂單出發地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劃、訂單出發地所在縣(市、區)名稱等;
(四)其他信息:《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確認情形的相關信息。
新就業形態人員因傷情較重等無法自行報案的,平臺企業可通過技術手段及時識別未完成的異常訂單,核實情況后向全國信息平臺進行報案。
全國信息平臺收到平臺企業事故報案后,同步推送至職業傷害發生地的省級集中系統,進行事故備案。
第二十一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由傷害發生地人社部門受理當事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跨省執行平臺訂單任務發生事故傷害的,以實際參保繳費的接單地(省份-市或者直轄市-區縣)作為職業傷害發生地,由當地人社部門負責受理。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職業傷害等情形,平臺企業應當在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信息平臺向職業傷害發生地的人社部門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上報事故報案信息、銀行賬戶信息等,全國信息平臺同步推送至職業傷害發生地的省級集中系統。
平臺企業總部也可以委托當地的平臺服務機構,向職業傷害發生地的人社部門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并配合做好事故調查等工作。
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申請的,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90日內,可直接向職業傷害發生地人社部門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
第二十三條 平臺企業或者新就業形態人員等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的,應在申請期限到期前向人社部門說明合理原因,提交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申請超期說明(附件2),并經人社部門同意后,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均不得超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平臺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辦法》和本規程規定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等費用由平臺企業承擔。
第二十四條 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應當填報《職業傷害保障傷殘待遇申請表》(附件3)或者《職業傷害保障死亡待遇申請表》(附件4),并依照申報情形提供相應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不齊全的,人社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收到一次性補正告知后,應當在10日內提交補正材料,人社部門予以受理。其中,需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材料的,出具時間不計入提交補正材料的時限:
(一)新就業形態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二)事故現場的圖片、報警、出警記錄等;
(三)平臺企業提交的新就業形態人員事故發生當日訂單執行開始時間、出發地點、結束時間、結束地點、行程軌跡等接單數據;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等難以提供上述接單數據時,當地人社部門可以通過省級集中系統向全國信息平臺申請查詢新就業形態人員當天接單數據;
(四)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或者救治記錄;
(五)新就業形態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者銀行卡等支付賬戶信息;由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墊付費用的,提供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銀行賬號和雙方確認墊付事實的書面材料(附件6);
(六)《知情同意確認書》(附件7),即簽署確認接收職業傷害相關結論線上線下通知的書面文件。職業傷害相關結論包括職業傷害確認結論、鑒定結論、待遇支付結果等。確認內容包括送達對象、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等;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1.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期間,因履行平臺服務內容受到事故傷害、暴力等意外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2.在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場所接受平臺企業常規管理要求,或者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線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平臺企業常規管理制度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3.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及死亡證明;
4.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5.新就業形態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或者殘疾軍人證,在平臺就業期間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或者殘疾軍人證,及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確認出具的舊傷復發醫學鑒定意見等。
申請人在職業傷害確認結論出具前,可以通過原申請途徑提出待遇給付申請撤銷。
第二十五條 人社部門受理職業傷害待遇給付申請后,通過內部信息協同,按照職責分工,及時開展職業傷害確認調查核實,結合有權機關和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結論。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明確的職業傷害確認申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結論。
第二十六條 人社部門作出的職業傷害確認結論(附件8),包括下列內容:
(一)平臺企業、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他申請人的基本信息;
(二)調查核實的受傷部位、事故發生時間和傷害經過、診斷救治等情況;
(三)確認職業傷害的理由和依據;
(四)不服確認結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傷害確認結論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 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附件9),包括下列內容:
(一)平臺企業、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他申請人的基本信息;
(二)調查核實的事實經過和不予確認的理由和依據;
(三)不服確認結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四)作出不予傷害確認結論的時間。
第二十八條 人社部門作出職業傷害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結論的,應當加蓋職業傷害確認(電子)印章(試點期間可以用工傷認定專用印章代章)。
人社部門作出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或者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申請人事先知情同意并留存的送達方式,將結論信息通過當地人社部門線上服務渠道推送或者線下送達平臺服務機構或者新就業形態人員等申請人,并將結論信息經全國信息平臺推送至平臺企業總部,平臺企業總部應同步推送給新就業形態人員。
申請人通過當地人社部門線上服務渠道或者經辦大廳查詢、下載和打印加蓋電子印章的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書或者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可以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查詢結論信息。
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或者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通過省級集中系統自動推送給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經辦機構。
第二十九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在多個平臺注冊接單的,發生職業傷害事故后,由發生事故傷害時正在執行訂單任務的派單平臺承擔職業傷害保障的平臺責任。
新就業形態人員同時接送多平臺訂單任務且路程相同或者重合,難以區分平臺任務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單確認平臺責任。多平臺接單的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事故的,應當如實報告相關情況;平臺企業和平臺服務機構應當在事故發生后、平臺責任確認前主動申報、配合調查,不得以非本平臺責任為由推諉推脫。
當地人社部門可以通過省級集中系統向全國信息平臺申請按日查詢新就業形態人員涉及的平臺企業接單數據,全國信息平臺將每個平臺企業返回的訂單執行開始時間、出發地點、結束時間、結束地點、行程軌跡等接單數據推送至省級集中系統,當地人社部門經調查核實后確認首單平臺責任。
第三十條 職業傷害確認結論作出后,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和經辦機構應當做好工作銜接和指引,可以主動對接平臺企業、平臺服務機構和新就業形態人員等,通過當地人社部門線上服務渠道或者線下送達方式及時提醒、告知其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醫療費報銷、待遇享受等有關工作安排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受到職業傷害,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及時通過當地人社部門線上服務渠道或者當地經辦大廳選擇申請鑒定類型,預約勞動能力鑒定時間,按照規定持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附件10)、相關病歷診斷材料等參加職業傷害發生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的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程序和標準參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以及現行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附件11、12)后,應當在省級集中系統記錄鑒定信息和鑒定結論等業務信息,并按照申請人事先知情確認并留存的送達方式,將鑒定結論通過當地人社部門線上服務渠道或者線下送達平臺服務機構或者新就業形態人員等申請人,并將結論信息經全國信息平臺后推送至平臺企業總部。
平臺企業、新就業形態人員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新就業形態人員、平臺企業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三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因遭受職業傷害進行治療,享受職業傷害保障醫療待遇,應當在簽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平穩后轉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治療職業傷害按照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職業傷害人員經治療傷情穩定、需要康復的,平臺企業、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按照當地規定提出職業傷害康復申請。按照國家和各省有關工傷康復服務規范的規定,職業傷害人員應當在簽訂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職業傷害康復按照國家和各省工傷保險康復服務項目目錄和支付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職業傷害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應當到與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機構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輔助器具配置按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執行,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支付標準按照國家和各省規定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最高支付限額執行。
第三十六條 確認為職業傷害人員需長期居住在參保地以外統籌地區且有就醫需求的、因傷情需要到參保省份以外統籌地區的醫療機構就醫的,應按照國家和參保省(市)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相關管理規定,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線上途徑或線下向職業傷害確認所在地經辦機構提出異地就醫備案申請(附件13、14),經審核通過后,異地就醫相關費用可直接聯網結算或在就醫結束后到職業傷害確認所在地經辦機構申請手工報銷。
第三十七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傷害,經確認為職業傷害后,其職業傷害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申報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一)已實現工傷醫療費聯網結算的,遭受職業傷害的新就業形態人員持社會保障卡直接聯網結算(涉及第三人責任的除外)。
(二)暫未實現工傷醫療費聯網結算的,新就業形態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平臺企業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申領職業傷害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等相關待遇,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報職業傷害醫療、康復費用的,需提供醫療機構收費票據、費用清單、診斷證明、病歷資料;
2.申報職業傷害輔助器具配置費的,還需提供輔助器具配置收費憑證和配置服務記錄。
(三)涉及第三人責任的,適用本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還應當提供下列法律文書:
1.屬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需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
2.屬于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
3.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的,需提供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等資料。
以上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能夠通過部門間或部門內信息共享獲取的,無需重復提供。
經辦機構根據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醫療費與職業傷害待遇中的醫療費比較,不足部分予以補足,職業傷害醫療費不得重復享受。未確定賠償比例或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金額不明確的,經辦機構可要求職業傷害人員提供其他輔助材料以明確醫療費用分割情況。
對零星報銷醫療待遇時材料不全的,經辦機構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的,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的,經辦機構可以按照規定核發相關待遇。經辦機構在接收到最終生效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于次月起將下列待遇直接發放給新就業形態人員待遇支付賬號(社會保障卡銀行賬號等),待遇計發基數為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
(一)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按月發放。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待遇計發基數的50%、40%和30%;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發月數分別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二級傷殘為25個月,三級傷殘為23個月,四級傷殘為21個月,五級傷殘為18個月,六級傷殘為16個月,七級傷殘為13個月,八級傷殘為11個月,九級傷殘為9個月,十級傷殘為7個月;
(三)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標準分別為待遇計發基數的90%、85%、80%和75%;
(四)五級、六級傷殘人員一次性津貼。計發月數分別為:五級傷殘30個月,六級傷殘25個月。
第三十九條 經辦機構通過省級集中系統共享到因職業傷害死亡信息后,應當按照各省規定核驗死亡人員近親屬的相關材料,按照規定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職業傷害死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計發基數為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計發月數為6個月;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發基數為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按照一定比例發給由因職業傷害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
(三)一次性職業傷害死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新就業形態人員在治療職業傷害期內因職業傷害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在治療職業傷害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應當將醫療待遇、康復待遇、輔助器具待遇、定期待遇、死亡待遇等相關信息實時上報至全國信息平臺。
第四十一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新就業形態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第四十二條 職業傷害人員需要暫停工作接受職業傷害醫療救治的,在治療職業傷害期內,由所在平臺企業支付生活保障費。生活保障費的計發標準為事故傷害發生時當地正在執行的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按職業傷害治療期的實際天數折算。職業傷害人員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保障費,仍需治療的按規定享受醫療待遇。
治療職業傷害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職業傷害確認管轄地所在的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職業傷害人員在治療職業傷害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平臺企業負責。
平臺企業可以另外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切實保障新就業形態人員的生活保障費和生命財產安全。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7〕28號)的規定,與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共同做好職業傷害保障資金管理。
第四十四條 職業傷害保障資金存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不單獨開設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平臺企業繳納的職業傷害保障費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職業傷害保障費收入科目核算。
第四十五條 職業傷害的各項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鑒定費和委托承辦服務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職業傷害保障支出類科目核算。經辦機構業務部門應當對職業傷害保障資金支出業務增加明確標識,財務部門進行單獨核算,業務部門與財務部門應當嚴格對賬,確保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四十六條 省級經辦機構應當將職業傷害保障支出資金需求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用款計劃,統一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款項。職業傷害保障資金支出時,經辦機構應當通過社銀系統對接方式委托金融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支付后根據銀行返回數據文件進行到賬確認。經辦機構根據基金支付審批表和銀行撥款憑證等進行核算,確認職業傷害保障資金各項支出。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地應按照全國信息平臺的技術要求改造完善省級集中系統,對接全國信息平臺。
省級人社部門、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的技術標準完善社稅信息共享平臺。相關標準另行制定。
平臺企業應當按照全國信息平臺的技術要求改造信息系統,對接全國信息平臺,并為新就業形態人員提供“一鍵報案”功能選擇,按時全量準確報送職業傷害相關數據,實時接收各省實際辦理業務情況,保證數據的時效性、完整性、規范性。
第四十八條 加強部門和部省間業務協同和信息流轉。全國信息平臺定期歸集跨省經營的平臺企業總單量、人員信息、待遇給付申請等相關信息,按省份推送給省級集中系統,其中各省總單量、接單人員等信息按日推送。
省級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與省級稅務機關約定的頻次定期將平臺企業的參保登記信息、總單量、繳費基準額和浮動情況,以及接單人員基礎信息和接單匯總信息等通過社稅信息共享平臺傳遞給省級稅務機關,將參保登記、職業傷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職業傷害待遇申領核付等全流程業務信息及電子材料同步推送至全國信息平臺,保障信息的及時、完整和準確。
省級人社部門應根據全國信息平臺推送的業務信息及時更新本地業務數據,確保數據一致。如經核實發現全國信息平臺數據有誤的,省級人社部門應推送正確數據進行更正。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申報繳費信息通過社稅信息共享平臺回傳給人社部門,由省級人社部門匯總后通過省級集中系統同步推送至全國信息平臺。
第四十九條 部省兩級人社部門和稅務機關均應當設立業務、系統對接人員,負責對接業務運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處理系統運行故障、異常問題排查、新增或者變更系統業務功能需求等。
第五十條 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提供職業傷害保障參保、平臺服務機構、新就業形態人員日訂單量、職業傷害確認、待遇給付申請受理、勞動能力鑒定、待遇發放、辦理進度等信息查詢功能。
第八章 服務與監管
第五十一條 人社部門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委托商業保險機構辦理職業傷害保障事務,商業保險機構協助做好職業傷害確認、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發放等。
省級人社部門負責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委托服務協議,建立工作協同機制,全面推進商業保險機構委托辦理標準化、規范化,科學編制職業傷害保障便民便企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
第五十二條 委托商業保險機構辦理業務的地方人社部門可聯合醫療、交通等相關專業部門,通過數據監控、日常抽查、建立投訴受理渠道等方式,對委托辦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及時做好受托工作。
人社部門將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對委托辦理機構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委托辦理機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委托服務協議提前終止,3年內不得再參與委托辦理招標工作。
第五十三條 委托辦理機構的辦理服務費,可綜合考慮參保規模、機構運行成本、工作績效等因素,從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科目中按比例或者按定額支付,具體辦法應當在委托服務協議中約定。
第五十四條 平臺企業應當落實職業傷害預防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職業傷害預防工作,健全制度,優化算法,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加強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新就業形態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通過宣傳、培訓等方式,預防、減少職業傷害事故。
第五十五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職業傷害時,平臺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使新就業形態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平臺企業應當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的服務能力或者服務機構,包括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等或者合作的加盟商、配送公司以及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等(以下統稱平臺服務機構)。平臺服務機構對當地招募注冊的新就業形態人員進行管理和服務,配合人社部門、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做好參保登記核實、數據傳遞、費款征繳、爭議處理等事項,協助辦理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待遇申請、事故調查取證、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等服務事宜。
第五十六條 平臺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所在地(至少在設區的地級市)有注冊登記的機構或者分支機構,且在服務區域有較強的服務能力。
平臺企業應當加強對平臺服務機構的管理,明確服務區域、服務內容和服務權限,并在平臺企業網站等渠道上公布平臺服務機構名單、聯系人等信息。
第五十七條 平臺企業總部應當將各地的平臺服務機構名單、注冊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以及服務區域等信息通過全國信息平臺統一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信息有變化調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信息平臺進行變更。
全國信息平臺將平臺服務機構名單信息同步推送至所在地省級集中系統。
第五十八條 平臺服務機構經向當地人社部門登記備案后,按照平臺企業的委托權限,辦理相關事宜;積極配合做好職業傷害保障服務工作,并接受當地人社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平臺服務機構應當對其管理的新就業形態人員在本地注冊接單前進行身份核驗、健康檢查、安全培訓、政策宣傳等。
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可以直接聯系其所屬的平臺服務機構,提出及時送醫救治、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等服務事宜。平臺服務機構不得推諉推脫。
第六十條 對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不及時參保登記和申報申請、不協助送醫救治、不配合調查等行為,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導致新就業形態人員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平臺企業承擔責任。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約談平臺企業,責令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以省級職業傷害保障業務數據為基礎,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統計方法,建立統計臺賬,生成統計數據,監測運行情況,定期開展職業傷害保障運行情況分析,管理統計資料。
在職業傷害保障費率和待遇水平等進行調整時,開展專項測算分析,支持政策決策,評估風險與效率。
第六十二條 人社部門、稅務機關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平臺企業和新就業形態人員的信息保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各省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但其中涉及勞動關系處理及勞動關系處理有關的待遇保障規定除外。
第六十四條 本規程自202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本規程施行后受到事故傷害的職業傷害人員,按照本規程有關規定執行;本規程施行前已經受到事故傷害的職業傷害人員,按修訂前的規程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試點運行情況,適時對規程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
1.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費繳費申報表
2.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申請超期說明
3.職業傷害保障傷殘待遇申請表
4.職業傷害保障死亡待遇申請表
5.待遇申請表申報說明
6.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墊付情況說明
7.知情同意確認書
8.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書
9.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
10.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11.職業傷害人員勞動能力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
12.職業傷害人員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論書
13.職業傷害保障跨省異地就醫(康復)備案表
14.職業傷害保障跨省異地配置輔助器具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