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管理辦法
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6月16日市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5年7月1日
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管理辦法
(2025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進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國家戰略,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以下簡稱商務合作區)。
商務合作區按照國家規定,在綜合保稅區、海關監管區和口岸限定區域管理制度基礎上,疊加特定封閉區域人員跨境流動便利化政策措施和商務服務功能。
第三條(發展定位和目標)
商務合作區建設應當以便利國際商務交流的新平臺、服務資源要素匯聚的新載體、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新節點為發展定位,實現區域跨境交往便利、國際商務活動活躍、創新要素資源集聚、專業服務能力領先、配套設施完備的功能目標。
第四條(制度保障)
商務合作區用好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制度創新成果。
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中有關規定不適應商務合作區發展的,商務合作區綜合管理機構、市有關部門可以按照程序提出調整或者停止該規定在商務合作區適用的建議。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管理機構職責)
商務合作區綜合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和協調商務合作區有關行政事務,依照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區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有關行政管理制度。
(二)負責開展區內投資、貿易等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三)負責境外人員邀請備案和境內人員入區申請相關事宜,統籌協調區內人員、貨物、行李物品、車輛的監管工作,并配合提供入區出區確認和安全維護力量。
(四)統籌本市相關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協調海關、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統籌區內信息共享、信用管理等工作。
(六)統籌指導區內產業布局、投資促進、功能創新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七)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
(八)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在商務合作區建立綜合審批、相對集中行政處罰體制和機制,由商務合作區綜合管理機構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商務合作區綜合管理機構實施行政審批、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管理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六條(其他管理職責)
市有關部門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商務合作區管理相關工作,并支持商務合作區綜合管理機構的各項工作。
海關、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共同做好商務合作區相關工作。
第七條(協同管理)
本市與海關、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門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強化協同監管,加強區內風險管理,對可能存在的生物安全、非法出入境、走私風險、社會治安、空防安全等開展聯合研判、采取有效措施。
第八條(綜合服務平臺)
商務合作區建立綜合信息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臺),加強數據共享,創新業務流程,豐富應用場景,為人員、行李物品、貨物、車輛入區出區,以及區內活動所需各類手續辦理提供安全、便利、智慧的服務。
第三章 區域功能
第九條(商務交流)
商務合作區應當為具有短期停留商務活動需求的境外人員在區內開展商務會見、商務洽談等商務交流活動提供便利。
鼓勵總部型企業、跨國公司以及國際機構等在區內開展跨境商務活動。
第十條(國際會展)
鼓勵國內企業與國際知名會展企業、境外專業組展機構、國際展覽業協會等加強合作,在區內舉辦國際知名品牌展會和經貿類展會。
按照國家規定,允許外國機構在區內獨立舉辦除冠名“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以外的涉外經濟技術展會。
按照國家規定,市商務部門受國家有關部門委托,對外國機構獨立舉辦或者合作主辦的涉外經濟技術展會實施行政許可并開展有效監管。
第十一條(國際培訓)
鼓勵高等院校、研究機構、跨國公司、行業協會等在區內開展國際培訓活動,支持境內外學員到區內參加培訓活動。鼓勵在區內開展大型醫療器械操作、航空模擬飛行以及專業設備維護等專業培訓業務。
第十二條(交流合作)
鼓勵在區內舉辦高水平國際交流會議,開展專業研討,深化國際合作。
第十三條(重點領域)
本市支持商務合作區創新發展離岸貿易、服務貿易和數字貿易。鼓勵會計、金融、法律、咨詢、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在商務合作區內開展業務。鼓勵商務合作區引入高水平國際醫療資源,開展國際化醫療服務。
商務合作區內可以依法開展保稅研發、保稅展示交易、跨境電商、融資租賃、軟件測試、數據加工等業務。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四條(境外人員入區)
搭乘國際(地區)航班自浦東國際機場入區的境外人員進入商務合作區,應當以開展商務交流、國際會展、國際培訓等活動為主要目的。邀請境外人員入區開展商務活動的國內機構一般應當提前48小時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向商務合作區綜合管理機構辦理邀請備案。
境外人員應當持國際旅行證件和商務合作區綜合管理機構備案的有效邀請,經移民管理機構核查后入區。海關對境外人員僅開展衛生檢疫。
境外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持商務合作區綜合管理機構備案的有效邀請,在境外辦理國際(地區)航班到達浦東國際機場的值機手續。
第十五條(境外人員出區)
境外人員離開商務合作區經浦東國際機場搭乘國際(地區)航班離境的,可以在區內聯檢區域辦理國際航班值機、行李托運、安全檢查、離境退稅等手續,經移民管理機構核查、海關衛生檢疫后通過浦東國際機場離境。
境外人員離開商務合作區進入境內其他地區的,應當持國際旅行證件、入境許可證明,履行規定的手續,移民管理機構依法提供相應的便利。境外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在區內申請辦理口岸簽證或者臨時入境手續等。符合我國免辦簽證情形的,適用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境內人員入區出區)
境內人員進入商務合作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通行許可管理。
對于入區開展商務活動的境內人員,國內機構一般應當提前24小時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向商務合作區綜合管理機構提交規定材料,由移民管理機構簽發通行憑證。入區后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商務合作區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以及有移民管理機構明確不宜簽發證件的情形的,按照國家規定不予簽發通行憑證。取得通行憑證的境內人員應當持通行憑證或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國內側進出區通道,經安全檢查和移民管理機構查驗準許后入區出區。
對于服務保障、生產經營、綜合管理及執法等其他境內人員的入區出區,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便利化管理;通過國際側聯檢區出入機場控制區的,應當同時持機場通行的有效證件并經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區內停留管理)
境外人員在商務合作區內開展商務活動可以停留30天;因合理事由需要延長停留期限的,按照國家規定向移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境內人員入區停留的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入區的外國人,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境內外國人停居留管理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移民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商務合作區內的人員實施管理。
第五章 貨物和行李物品管理
第十八條(境外人員行李物品管理)
境外人員攜帶行李物品在國際側聯檢區按照國家規定接受海關監管。對境外人員攜帶合理自用數量的行李物品進入商務合作區給予充分便利,海關僅開展行李物品安全準入和動植物檢疫監管。對出區離境和出區進境的境外人員攜帶行李物品的監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境外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進入商務合作區,移民管理機構除執法辦案需要外,不再檢查。
第十九條(境內人員行李物品管理)
境內人員入區時,攜帶的行李物品需符合區內活動的需要,擬復帶出區的物品,應當通過綜合服務平臺根據提示進行登記。境內人員出區時,在國內側進出區通道按照國家規定接受海關監管,不得攜帶由境外人員帶入區的免稅物品,違反規定的由海關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貨物管理)
商務合作區與境外、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國家規定參照綜合保稅區政策實施管理。區內配套商業服務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貨物(含區內采購的保稅貨物),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后在區內銷售,并繳納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從境內區外采購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采用卡口登記模式入區。
第二十一條(基建物資和設備儀器管理)
對商務合作區建設所需基建物資和運營所需設備、儀器等進口,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清單管理,符合免稅條件的,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對境內區外入區的建設所需基建物資和運營所需設備、儀器,符合綜合保稅區入區退稅條件的,可以按照綜合保稅區政策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后,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稅。
第六章 配套服務
第二十二條(服務保障)
商務合作區建設網絡、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以及高標準的餐飲、住宿、零售等商業和休閑、文體、醫療等配套設施。
商務合作區在國際側為入區出區人員及行李物品提供往返浦東國際機場的接駁服務。
第二十三條(金融服務和數據流動)
商務合作區按照國家規定完善外幣兌換設施,優化外匯兌付環境,擴大銀行卡受理覆蓋面,推動商戶支持受理多種支付方式,為區內人員提供便利的支付服務和優質的消費體驗。
本市支持商務合作區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第二十四條(人才服務)
本市為國際商務相關專業服務人才在商務合作區開展專業服務提供便利,允許具有經國家認可的境外職業資格的境外專業人才按照規定提供專業服務。
第七章 綜合保障
第二十五條(封閉管理)
商務合作區及區域東西側聯接通道,以及與浦東國際機場聯接通道實行封閉式管理。商務合作區綜合管理機構與海關、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門通過智慧化手段和智能化設施,實施便利化管理。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等不得擅自穿越封閉邊界或者破壞邊界隔離設施。
商務合作區的區內交通與區外交通應當嚴格區分,除特定用途車輛外,區外車輛不得入內。符合入區出區條件的特定用途車輛,國內機構應當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預約登記。商務合作區設置應急通道,對應急車輛入區出區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協調聯動)
商務合作區綜合管理機構會同海關、移民管理、公安等部門以及機場管理機構等建立商務合作區運行指揮平臺,加強商務合作區日常運行綜合管理與調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與協同、重大會議和重要活動保障等。
第二十七條(信用管理)
商務合作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機制,深化各相關部門合作,推動信用數據共享和信用評價互認,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實施細則)
市有關部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商務合作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適用)
國家有關適用于商務合作區改革試點措施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適用于商務合作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