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2025)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2025)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2025)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交安監規〔20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招商局集團、中國交通建設集團,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將修訂后的《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強化責任落實和事故教訓汲取,加強重大風險隱患排查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運輸部對交通運輸行業開展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
本辦法所稱警示,是指部以警示通報或提示函提醒行業或有關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和有關問題,提出防范改進的工作要求。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部對安全生產管理不力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部直屬海事局(以下統稱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相關中央企業,以及地市級人民政府,進行安全生產督促整改談話。
本辦法所稱掛牌督辦,是指部督促安全生產管理不力的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相關中央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暴露的問題或不足進行整治。
第三條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不替代或減輕政務處分、行政處罰。
第二章 警 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將對行業印發警示通報:
(一)發生重特大事故的;
(二)發生影響惡劣的較大事故、安全生產重大險情或突發事件的;
(三)連續發生事故或經研判安全生產苗頭性、趨勢性問題突出,安全生產形勢趨于嚴峻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通報的情形。
第五條 警示通報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存在問題、有關工作要求等。
第六條 對于發生影響特別惡劣事故的或某一地區連續發生多起事故的,部將對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送安全生產工作提示函,視情通報省級人民政府。
對于交通運輸相關中央企業發生影響特別惡劣事故的或連續發生多起事故的,部將對交通運輸相關中央企業發送安全生產工作提示函,視情抄送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 警示通報和提示函由部內相關司局按照業務領域負責起草,涉及多領域的由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部安委辦)牽頭起草,按程序報批后印發。
重特大事故、影響重大的較大事故以部辦公廳函形式印發,對行業一般性的警示以部安全生產委員會明電形式印發。部安委辦每月以部辦公廳函形式通報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第三章 約 談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對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相關中央企業進行約談:
(一)發生涉險人數多的重特大涉險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連續發生多起較大事故的;
(三)安全生產重大風險隱患排查整治中,組織不認真、排查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以上情形需約談地市級人民政府的,依據有關規定,對地市級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九條 部書面通知被約談單位,告知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和約談要求。
部安委辦商部內相關司局提出約談建議,報部領導批準后印發通知。約談由部領導或授權部內相關司局負責同志主持,部內相關司局按照業務領域承辦,部安委辦參加。
第十條 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后,應當準備書面約談材料,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教訓汲取、整改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約談可邀請新聞媒體列席,原則上應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部內相關司局形成約談紀要后印發被約談單位,并抄送部安委辦。被約談單位為交通運輸相關中央企業的,視情將約談紀要抄送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被約談單位應按照約談紀要的要求完成問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部內相關司局,抄送部安委辦。
第四章 掛牌督辦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實行掛牌督辦:
(一)警示、約談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舉一反三開展專項整治的;
(二)事故險情造成重大社會輿情,問題整改任務重、難度大的;
(三)發生性質惡劣較大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情形。
第十四條 符合上述情形的,部及時實行掛牌督辦,被掛牌督辦單位負責落實相關工作要求。
部內相關司局按照業務領域負責掛牌督辦的提出和核銷工作,經部領導批準后印發掛牌督辦和核銷通知。
第十五條 掛牌督辦通知內容包括督辦事項、整改要求、整改時限、掛牌周期等。掛牌督辦相關情況應在部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被掛牌督辦單位應及時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在收到掛牌督辦通知起30日內報部內相關司局,并抄送部安委辦。整改方案應包括目標任務、責任部門(人)、整改措施和時間安排等內容。被掛牌單位每季度至少報送一次工作開展情況,直至摘牌核銷。
第十七條 被掛牌督辦單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應將整改情況進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將整改情況報部內相關司局,提出核銷申請。
第十八條 部內相關司局收到核銷申請后,會同部安委辦對督辦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核實,提出核銷意見報部領導。部領導同意核銷的,印發核銷通知;不同意核銷的,告知理由,并責令繼續整改。
第十九條 被掛牌督辦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應當說明原因,制定安全生產防范措施,并報部內相關司局,抄送部安委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行業發生重特大事故、相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等情形,按照規定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進行約談、掛牌督辦的,部不再重復開展。
第二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部海事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地區、本領域的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交安監規〔2023〕6號)同時廢止。
抄送: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