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月潭水庫水域管理辦法
黃山市月潭水庫水域管理辦法
安徽省黃山市人民政府
黃山市月潭水庫水域管理辦法
黃山市月潭水庫水域管理辦法
(2025年7月21日黃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月潭水庫水域(以下簡稱水庫水域)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水庫水域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湖泊管理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庫水域的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水庫水域,是指月潭水庫實際征地線范圍內水域及環水域100米(水平投影距離)岸線內的陸域范圍。
第三條 水庫水域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黃山市、休寧縣(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庫水域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水庫水域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按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統籌安排保護和管理經費。
第五條 市、縣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以下保護和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庫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并指導、監督規劃實施;健全水資源監控管理系統,合理制定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實施計劃;開展水資源調查、登記、建檔,實行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開展水質監測,定期發布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水庫通航水域海事、港口、航道、水路運輸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水運行業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營運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污染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化肥、農藥、農膜使用的指導與監督,加強對水庫水域增養殖的監督管理,做好農業生產的污染防治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體育、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庫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區域范圍內水庫實際征地線外陸域的日常巡查、污染源排查等保護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負責本區域范圍內自用船舶的登記和管理。
庫區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庫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水庫水域進行保護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反映。鼓勵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等方式,組織和引導村民參與水庫水域保護,開展宣傳教育,落實保護措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庫水域環境和安全的義務,對破壞水庫水域環境和安全的行為有進行制止、控告和檢舉的權利。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志愿者以及社會公眾參與水庫水域保護工作。
第八條 月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月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包括:月潭水庫正常水位線(165米高程)以下、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大壩臨水坡的水域;一級保護區水域兩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山脊線以內的陸域。
月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包括:一級保護區上游邊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水域;與一級、二級保護區水域長度一致,寬度為一級保護區陸域兩側至山脊線以內、二級保護區水域兩側正常水位線以上1000米、山脊線以內的陸域。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誰保護、誰受償”的原則,建立市級財政和用水區域縣級財政共擔、多元籌資渠道和市場化運作的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并明確補償標準,對因飲用水水源保護造成生產生活等受到影響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市、縣、庫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生產活動頻繁的區域,應當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并按要求開展規范化建設。
第十二條 縣、庫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污水治理應當符合規范化建設技術要求;保護區外因地制宜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對于兼顧服務旅游等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尾水,應當嚴控排放標準和總量或者引至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下游排放。
第十三條 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引導農民施用有機肥料,減少農業面源污染,防止對土壤、水體的污染和破壞。
市、縣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畜禽糞便、污水處置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等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
畜禽養殖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散落和污水滲漏、溢流。
第十四條 縣、庫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理、收集、運輸系統,將生活垃圾集中運輸至水庫水域區域外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生態保護帶、防火隔離帶等建設,增強水庫水域周邊林地水源涵養功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條 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水質監測工作,定期監測水庫水域的水質狀況,合理布設水質監測點。
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水質監測過程中發現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未達到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治理措施,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根據應急管理需要,制定飲用水水源污染、船舶污染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水庫水域按照分區治理原則進行保護和管理,除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外,水庫水域河段分為保護河段、緩沖河段和控制利用河段。保護河段和緩沖河段水庫水域岸線分為禁建區、限建區,控制利用河段水庫水域岸線為限建區。
保護河段為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上2000米河段。
緩沖河段為保護河段以上至溪口鎮陽干橋東側。
控制利用河段為緩沖河段以上至庫尾。
禁建區為保護河段實際征地線以外30米和緩沖河段實際征地線以外20米范圍。禁建區范圍僅限于建設軍事、道路、碼頭、水利、災后治理、供水、環保等基礎設施以及必要的生態觀賞型旅游公共設施;
限建區為保護河段實際征地線以外30米至100米和緩沖河段實際征地線以外20米至100米以及控制利用河段實際征地線以外100米范圍。限建區范圍應當依法實施開發建設,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
對水庫水域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在水庫水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應當具備安全適航條件,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體。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可能污染水體的船舶駛入,禁止停靠與保護水源無關的機動船舶。
推進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動力船舶的應用,保障水庫水質和生態安全。
第二十條 從事航運、旅游、漁業等經營性活動的船舶,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市、縣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優化經營性船舶航線分布,控制船舶和泊位數量及規模,合理確定碼頭位置。
第二十一條 庫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渡口選址,征求市海事管理機構和當地村民意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置渡口,開通渡船,提供相應的公益服務,滿足村民農業生產、日常生活需要;無法滿足農業生產、日常生活需要的,村民可以使用自用船舶,并按規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登記。
村民不得使用自用船舶從事農業生產、日常生活以外的旅游、客運、攬客垂釣等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可以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條件的水庫水域劃定垂釣區,并向社會公告。在垂釣區進行垂釣的,應當遵守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不得破壞水庫水域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 水庫水域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設置排污口、港口、碼頭;
(二)違法排放污水,處置垃圾和固體廢棄物;
(三)清洗含有油類、有毒有害物質的物體;
(四)丟棄或者掩埋畜禽尸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
(五)違法捕撈漁業資源;
(六)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
(七)違法種植、養殖;
(八)損毀水庫工程設施、建筑物及附屬設施設備;
(九)損毀、擅自移動警示牌、告示牌、界碑、界樁等標志;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聯合監管和執法協同工作機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