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健康影響評估辦法
攀枝花市健康影響評估辦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健康影響評估辦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號
《攀枝花市健康影響評估辦法》已經2025年6月6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2025年6月23日
攀枝花市健康影響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了落實健康優先發展戰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風險,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攀枝花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開展健康影響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健康影響評估,是指對擬出臺的重大政策和擬實施的重大工程項目可能造成的健康影響進行分析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健康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重大政策是指市人民政府規章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各項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行政規范性文件。
本辦法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市、縣(區)政府投資項目中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第四條 健康影響評估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分級實施、全域覆蓋、科學評估、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健康影響評估體系,主動將健康理念融入各項政策,研究解決健康影響評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健康影響評估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健康影響評估制度,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縣(區)開展健康影響評估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擬實施的市本級重大工程項目以及市人民政府(含辦公機構)擬出臺的重大政策開展健康影響評估;
(二)建立健全健康影響評估抽查、督查機制,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三)定期組織分析研判,理清本行政區域內主要健康問題、主要健康影響因素及分布、居民健康需求及醫療衛生服務狀況等,為調整、完善評估內容提供依據;
(四)編制健康影響評估工作指南,探索建立健康影響評估案例庫和數據庫;
(五)建立全市統一的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庫,做好專家庫日常管理并制定具體管理制度;
(六)指導、督促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實施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健康影響評估制度,指導、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健康影響評估工作,并接受上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重大政策起草單位以及重大工程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健康影響評估具體工作,推進評估結果運用。
第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對在健康影響評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條 健康影響評估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共衛生安全方面。對人群傳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發生發展可能的影響;對人群心腦血管疾病、癌癥、慢性呼吸系統疾病、糖尿病等重點慢性病發生發展可能的影響;對職業病危害、人群中毒、故意和非故意傷害發生可能的影響;對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各類突發事件衍生公共衛生事件可能的影響。
(二)健康環境和生活方面。對人口高質量發展可能的影響;對空氣質量、飲用水、食品和環境衛生等健康環境可能的影響;對社會心理健康可能的影響;對健康生活方式和行為養成可能的影響。
(三)健康服務和保障方面。對衛生健康投入保障和醫療保障水平可能的影響;對醫療衛生服務資源配置可能的影響;對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安全和利用可能的影響;對醫療衛生服務公平性、可及性可能的影響。
(四)其他可能對人群健康帶來不利影響的方面。
第十一條 擬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含辦公機構)出臺的重大政策,由起草單位送請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起草階段開展健康影響評估。
擬由部門出臺的重大政策,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健康影響評估,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重大政策,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健康影響評估。起草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予以修改完善,有關評估資料報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送請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健康影響評估的重大政策,起草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開展健康影響評估的函;
(二)重大政策文本;
(三)起草說明;
(四)征求意見情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重大工程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在決策前將與項目決策有關的資料送請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健康影響評估。
第十四條 開展健康影響評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文獻檢索、專家討論、現場調查、預測模型等方式方法,對擬出臺的重大政策或者擬實施的重大工程項目進行分析研判,確定健康風險因素,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出具評估報告。
健康影響評估時限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情形復雜的,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重大政策起草單位以及重大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擬出臺的重大政策或者擬實施的重大工程項目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有關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項目開展抽查,經核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項目主管部門進行整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由有權機關對起草單位、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健康影響評估工作,鼓勵和支持對健康影響評估方法、技術規范等進行科學研究。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非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參照本辦法開展健康影響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 按照上位法的規定已對有關健康影響進行評估、評價的,可以免予評估,未評估、評價部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