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等
關于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關于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5〕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金融監管局、證監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關于全面實施個人養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87號),豐富個人養老金領取條件,滿足參加人多樣化領取需求,現就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
(一)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出國(境)定居;
(四)申請領取個人養老金之日前12個月內,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五)申請領取個人養老金之日前2年內,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達到12個月的;
(六)正在領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參加人死亡的,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中的資產可以繼承。
二、參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并根據需要變更領取方式。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已購買個人養老金產品的,按照個人養老金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三、符合領取條件的參加人,可以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等渠道提出申請,也可以向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實參加人領取申請,并將核實結果及時上傳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由信息平臺通過申請渠道反饋給參加人。對于暫時無法通過信息共享核實的,社保經辦機構要求參加人提供相關材料予以核實。參加人不得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領取個人養老金。
核實通過的,信息平臺將個人養老金賬戶變更為領取狀態,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所在市的商業銀行機構根據參加人選定的方式,按照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代扣代繳稅款后,將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劃轉至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核實不通過的,信息平臺將原因通過申請渠道反饋參加人。
四、參加人因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領取個人養老金的,個人養老金賬戶領取狀態不再變更。
其他情形下領取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如果再次向本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繳費,信息平臺將其個人養老金賬戶重新變更為繳存狀態,參加人需重新達到領取條件才能再次領取。
五、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所在市的商業銀行機構應依法對領取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六、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與信息平臺的對接,做好領取個人養老金的管理工作。要加強與醫保、民政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獲取的跨業務、跨層級數據,優化經辦系統功能,為參加人領取個人養老金提供便捷服務,確保個人養老金制度規范運行。
七、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各地在實施領取個人養老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202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