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關于印發《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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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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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競字〔2025〕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有關體育院校:
《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總局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體育總局
2025年8月1日
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革完善競技體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著力優化完善新型人才培養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家運動隊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是指由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或項目管理單位(包括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發起,根據奧運備戰任務和項目發展布局,與合作機構以雙方或多方合同形式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與責任,共同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
本辦法所稱“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包括國家(集訓)隊(組)、國家青年(集訓)隊(組)、國家少年(集訓)隊(組)。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是指與項目管理單位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的獨立法人機構,包括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社會組織及其他企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第一責任”,是指對于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的訓練參賽、思想政治、賽風賽紀、反興奮劑、安全生產、輿情管理承擔首要責任。
第三條 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應當以奧運爭光為根本宗旨,堅持科學統籌、權責明晰、多元開放、分類管理、動態調整、人才優先的原則,構建全過程、全鏈條、全周期管理體系,著力提升合作效能。
第四條 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包括兩類:
(一)聯建共建類,是指由項目管理單位與合作機構共同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通過合同形式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隊伍管理的第一責任,根據合同約定由項目管理單位與合作機構共同承擔,原則上“責隨隊(組)走”。項目管理單位是此類合作的發起單位。
(二)委托承辦類,是指項目管理單位委托合作機構承辦國家隊,并轉讓組建、參賽、市場開發及國際賽事申辦舉辦的相關權利。合作機構是隊伍管理的第一責任單位。原則上主要對普及程度不高、發展基礎薄弱或長期落后的項目開展此類合作。體育總局或項目管理單位均可發起此類合作。
(三)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根據各層級隊伍的需要選擇不同合作類型,合作機構也可同時參與不同類型的合作組建。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體育總局職責包括:
(一)負責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宏觀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完善管理體系;
(二)健全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工作機制,規范工作程序,制定并完善有關保障和激勵政策;
(三)協調、指導、監督項目管理單位、合作機構開展有關工作,幫助解決改革過程中面臨的難點、堵點問題;
(四)視情況將承辦國家隊的合作機構納入業務指導、備戰盤點、交流培訓等參與單位。
第六條 項目管理單位職責包括:
(一)作為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的簽約方;
(二)建立健全本項目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管理制度,完善組織、運行和考核評估機制;
(三)履行項目或行業管理職責,協助、指導、服務、支持合作機構開展各項工作;
(四)依據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各項職責義務,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并提出工作意見。
第七條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職責包括:
(一)依據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各項職責義務;
(二)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鼓勵屬地各類主體積極參與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工作,并給予協調、指導和支持;
(三)配合項目管理單位做好考核評估工作。
第八條 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發揮資源優勢,協助做好選拔輸送、訓練參賽、科研醫療、經費投入、市場開發等工作。
第九條 合作組建國家(集訓)隊(組)的合同周期一般不超過4年,并與奧運周期保持一致。完成約定任務的合作機構:對于委托承辦類,經項目管理單位建議,體育總局評估后,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奧運周期;對于聯建共建類,同等條件下具有新周期優先簽約權。
合作組建國家青年(集訓)隊(組)、國家少年(集訓)隊(組)的合同周期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單個合同周期一般不超過8年。
對于在合同期內被國際奧委會取消設項的合作項目,經合同相關方協商一致后妥善處理后續事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合作機構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項目發展基礎或優勢條件;
(二)確保穩定、持續的資源投入。
第十一條 聯建共建類合作機構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地(市、州、盟)、縣(市、區、旗)體育行政部門應獲得屬地人民政府及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的積極支持;
(二)高等院校應具備相關項目的科研攻關、專業人員、場地設施、服務保障等一項或多項優勢條件;
(三)企業、社會組織須具備一定的經濟規模、穩定的收入來源和良好的信用記錄及社會聲譽。
第十二條 委托承辦類合作機構原則上為省級體育行政部門,且需獲得所屬人民政府的積極支持。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三條 建立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公開發布制度,項目管理單位按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經體育總局批準后在體育總局官方網站等渠道發布。
第十四條 合作機構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發展規劃(包括基本概況、目標任務、備戰規劃)、組織機構與人員配備、場地設施條件、服務保障能力(包括隊伍管理、文化教育、反興奮劑、科研醫療等)、經費來源、思想政治教育等內容。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單位根據“公平競爭、綜合評估、統籌布局、擇優入選”的原則,制定評審方案,報體育總局備案后,開展評審工作。
(一)合作項目為國家(集訓)隊(組)的,由項目管理單位經集體決策程序形成候選名單,初步擬定合同框架,報請體育總局討論決定;
(二)合作項目為國家青年(集訓)隊(組)、國家少年(集訓)隊(組)的,由項目管理單位經集體決策程序決定合作機構,并報體育總局備案。
第十六條 評審方案應包括評審機制、評審流程、評審標準、決策程序、組織機構和監督機構等。評審標準應以客觀定量指標為主。
第十七條 合作機構確定后,應于1個月內完成合同簽訂。合同文本需經合法性審查,并在簽訂后5日內報體育總局備案。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開展聯建共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合作時:
(一)項目管理單位
1.負責隊伍組建、國際參賽、外事管理、監督檢查、市場開發等工作;
2.進行集中訓練時,承擔隊伍管理的第一責任;
3.與合作機構共同投入資源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具體資源投入方式以合同約定為準。涉及資金投入的,原則上根據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進行商定。
(二)合作機構
1.積極配合項目管理單位,共同研究確定組建方案,制定目標任務,協助做好運動員選拔、訓練參賽、思想政治、安全生產等工作;
2.進行分散訓練時,承擔聯建共建隊(組)管理的第一責任;
3.協調屬地人民政府財政、教育、醫療、外事等相關部門對聯建共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給予積極支持;
4.建立綜合服務保障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專業人員、經費投入、場地設施、文化教育、反興奮劑、科研醫療等;
5.配合項目管理單位做好年度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 開展委托承辦國家隊合作時:
(一)項目管理單位
1.對合作機構在國家隊管理服務、人才引進、外事服務保障、國際賽事參賽和申辦舉辦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2.對外事管理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如國家隊人員涉及跨省份情況,應在外訓外賽計劃制定、雙跨人員手續辦理、出訪經費使用等方面指導合作機構做好頂層設計和統籌安排,確保依規有序;
3.協調合作機構做好奧運會、亞運會等國際綜合性運動會的報名組隊、外事手續等有關工作;
4.對合作機構參賽成績、賽風賽紀、反興奮劑、安全生產等方面進行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向體育總局提出給予經費獎勵補助的建議;
5.對以國家隊名義進行市場開發所獲得的現金收益,在優先滿足國家隊需求后,盈余收益可用于項目推廣和發展。
(二)合作機構
1.負責所承辦國家隊的各項經費投入,做好隊伍組建、訓練參賽、市場開發等工作;
2.建立隊伍所需的人員機構、場地設施、文化教育、科研醫療等綜合服務保障體系,落實好合同期內運動員傷病保險、退役安置等事宜;
3.全方位做好黨建、賽風賽紀、反興奮劑、輿情管理、思想政治、安全生產、外事管理等工作,并承擔隊伍管理的第一責任;
4.嚴格執行國家隊有關管理規定,加強制度建設;
5.配合項目管理單位做好年度考核評估工作;
6.依托承辦國家隊的有利條件,協調屬地人民政府財政、教育、醫療、外事等相關部門給予支持;
7.通過多方共建、聯合培養、權益開發等多種形式,積極與其他各級地方體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科研院所、社會力量開展合作,構建多層次、多元化、多領域綜合保障體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管理單位與合作機構共同制定年度目標與周期目標,量化考核評價標準,重點突出辦隊效益、競技水平和反興奮劑情況等,并報體育總局備案。
項目管理單位依據合同約定對合作機構進行階段性考核,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體育總局。合作周期結束后進行周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周期合作的重要依據。
對于合同周期超過4年的合作,項目管理單位應對合作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并報體育總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體育總局與項目管理單位共同建立健全合作組建激勵政策,構建競賽制度、榮譽表彰、經費獎勵補助等多元化激勵體系。
第二十二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暢通與合作機構的溝通機制,遇重大突發事件、疑難敏感事項,以及新情況新問題,雙方應及時協商妥處相關事宜,并按規定向體育總局請示報告。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在奧運會、亞運會等重大國際綜合性運動會中發生興奮劑違規及嚴重賽風賽紀事件,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后果,項目管理單位可立即終止合同,并報體育總局追究合作機構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將嚴明組織紀律、強化監督貫穿全過程,對申報、合作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根據工作需要,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確定。
第二十六條 對于項目管理單位已簽訂的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相關合同,按照原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體育總局,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