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生態環境檢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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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檢發布生態環境檢察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布生態環境檢察典型案例
目 錄
1.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2.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檢察院訴黃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3.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斧頭湖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4.湖南省永州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風電項目違規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5.廣東省中山市某廢品收購站等25個單位環境違法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案
6.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西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7.重慶市皮某龍、陳某等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8.陜西省陳某鵬與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民事抗訴案
9.甘肅省酒泉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非法采礦破壞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10.寧夏回族自治區李某楠、張某弟等人非法狩獵 羅某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公訴案
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大氣污染 揮發性有機物 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 源頭治理
【要旨】
針對重點行業違法排放廢氣造成大氣污染問題,人民檢察院可以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開展線索排查、調查取證等工作。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整改的同時,可以協同推動開展專項整治活動,促進重點行業污染問題的系統治理。
【基本案情】
揮發性有機物(即VOCs)主要來源于工業涂裝、紡織染整、家具制造等行業,是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危害群眾身體健康。近年來,湖州市南潯區部分重點行業企業未按照規定安裝或正常使用VOCs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導致廢氣直接進入大氣環境,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3月,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大常委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根據《人大代表建議與檢察建議雙向銜接轉化機制》,將涉及企業違法排放VOCs廢氣污染環境的代表建議移送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潯區檢察院)。收到問題線索后,南潯區檢察院聚焦家具、印染等重點行業,調取相關企業的工商登記、產值、電量和燃氣量數據,建設并運用VOCs違法排放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從400余家企業中排查出50余家企業可能存在未正常啟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南潯區檢察院通過實地走訪、調取書證、詢問相關人員等,查明湖州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未安裝、使用VOCs污染防治設施,致使廢氣直接排放至外部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分局)對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2023年4月28日,南潯區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
2023年5月19日,南潯區檢察院依法向區生態環境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管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切實消除VOCs廢氣污染。區生態環境分局開展調查,確認涉案10家企業存在違法行為,并向湖州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責令整改和處以罰款的建議。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涉案企業作出相應處罰。
由于全區涉VOCs企業占比大、行業種類多,企業環保意識薄弱、廢氣處理設施簡易低效、屬地政府配合力度不足,無法實現源頭治理。同年6月,南潯區檢察院召開由區生態環境分局、屬地政府、企業代表共同參加的圓桌會議,達成由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屬地政府協助配合開展大氣污染整治的共識。會后,南潯區檢察院向區人大常委會專題匯報,推動區人大常委會出臺開展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治理監督的工作方案,進一步壓實行業和屬地監管責任。
區生態環境分局協同相關行政機關針對全區工業涂裝、家具制造、包裝印刷、化工化纖、紡織染整等行業聯合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邀請省環科院專家協助制定“一廠一策”整治方案,形成“整體設備改造、部分利舊改造、更換高效治理工藝、列入執法監督”4類治理模式。通過改造顆粒狀活性炭再生治理設施、增設高效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治理設施、關停取締等多種手段,推動334家企業完成整改,100余家重點企業安裝在線監測平臺,轄區VOCs廢氣排放量明顯減少。
2023年7月17日,區生態環境分局將整改情況回復檢察機關。南潯區檢察院經跟進調查,確認相關問題已整改到位,于同年7月31日依法作出終結案件決定。為防止問題反彈回潮,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南潯區檢察院先后三次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領域“益心為公”志愿者對整改成效開展“回頭看”,通過走訪企業、查看整改臺賬資料、詢問相關人員等,確保取得良好治理成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把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作為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治本之策,聚焦轄區內家具制造、紡織染整等行業VOCs廢氣違法排放問題開展檢察公益訴訟監督。針對違法行為普遍、多發等特點,檢察機關注重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破解線索發現難題,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并開展專項整治,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規模效應。同時,針對涉及企業眾多、整改投入大等難點,深化“檢察+”協同共治,推動行政機關因企施策,科學制定設備改造、技術革新、工藝升級等整改路徑,促進重點行業VOCs廢氣排放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保障區域特色產業綠色轉型。
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檢察院訴黃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跨省轉移危險廢物 長江生態保護 替代性修復
【要旨】
針對跨省轉移危險廢物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全面準確認定違法事實和損害后果,依法追究危險廢物產生、貯存、運輸、處置等各環節全鏈條違法主體的公益損害責任。違法主體申請通過環保技術改造費用適當抵扣其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其是否已履行法定強制義務,技術改造的節能減排、減污降碳效果,以及抵扣金額等事項。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3年3月,黃某雇傭陳某等人,租用蕪湖市鳩江區長江岸邊一處廢棄廠房,私自鋪設暗管連通至長江。李某某、王某某等中間人明知黃某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仍使用危險品槽罐車,將長三角地區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的“稀硫酸”“廢鹽酸”等危險廢物運輸至廠房內,在沒有經過任何處置的情況下,交由黃某通過暗管向長江直接排放。直至案發,黃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向長江直排23125噸危險廢物。經鑒定,上述違法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1.06億余元。
【調查和訴訟】
該案系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聯合掛牌督辦案件。2023年3月20日,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區分局立案后,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鳩江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并發現涉案線索。2023年9月27日,鳩江區檢察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立案后,鳩江區檢察院多次和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圍繞危廢來源、非法處置數量、生態環境損害程度等進行會商,并督促生態環境部門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同步委托專業機構對偷排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鑒定評估。針對違法主體多、持續時間長、偷排的危險廢物種類不同難以確定損害事實等問題,鳩江區檢察院邀請環保領域“益心為公”志愿者參與現場調查,多次組織專家論證會討論分析,固定侵權主體、非法排污數量、因果關系等方面證據。
鳩江區檢察院認為,各違法主體的侵權行為相互關聯、相互結合,最終導致污染環境的嚴重后果,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按各自參與的偷排數量承擔相應連帶責任。2024年1月至9月,鳩江區檢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對黃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分批次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各違法主體在各自責任范圍內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懲罰性賠償費用、鑒定費用等共計1.1697億余元,并在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2024年5月10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無力一次性承擔8910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為由,向鳩江區檢察院提出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復申請,擬通過廢酸液循環利用技術改造升級,在相同產能前提下實現危險廢物零排放。為實現公益保護目的,推動企業全面綠色轉型,鳩江區檢察院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技改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技改折抵金額等進行評估。經專家多輪論證后,結合現行的環保強制性標準、技改項目方案評估報告、賠償費用總額等,最終確認技改抵扣上限金額為3013萬元(占賠償費用總額34%),剩余賠償金采取三年內分期支付的方式現金賠償。6月21日,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并召開公開聽證會,聽證員、人民監督員、專業人員、生態環境部門和鳩江區檢察院等充分探討調解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學性。7月18日,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對調解協議進行確認。調解協議經公告后已生效。目前,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期支付2000萬元賠償費用,技術改造項目正在有序進行中。
2024年10月25日,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黃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萬元至30萬元不等,判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單位構成污染環境罪,處罰金2萬元至600萬元不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后,在法院主持下,鳩江區檢察院與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主動賠償的5家企業、5名自然人達成共計674萬元的損害賠償協議,目前已全部履行完畢;追究其他被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2113萬余元,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意義】
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根本上依賴于長江流域高質量的生態環境。近年來,長江流域跨區域傾倒危險廢物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危害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檢察機關一體履行刑事、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聚焦跨省危廢排放這一“硬骨頭”問題,將產廢企業、轉移中介、處置人員納入責任體系,實現全鏈條追責,斬斷破壞長江生態利益鏈,切實守護長江生態屏障。注重統籌發展與保護的關系,既嚴懲污染行為,又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之上的前提下,通過實施技術改造,能夠實現減污降碳效果的,以“現金賠償+環保技改折抵”模式,推動企業技改實現綠色生產,達到懲治、修復、發展“三重效應”,更好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
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斧頭湖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流域生態環境治理 多部門履職 系統治理
【要旨】
流域生態環境問題需要多個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才能全面推動整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分別立案,通過磋商、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依法協同履職。
【基本案情】
斧頭湖系湖北省第三大湖,面積約161平方公里,地處咸寧市咸安區、嘉魚縣和武漢市江夏區交界處,是武昌魚、青蝦、中華鱉等水生生物的重要保護基地,湖泊功能定位以洪水調蓄、農業灌溉、生物棲息為主,以水產養殖和旅游觀光為輔。根據2023年7月至12月斧頭湖水質監測數據顯示,湖泊總磷、高錳酸鹽以及化學需氧量的月均指標超標,水質類別降至Ⅳ類。
【調查和督促履職】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湖北省檢察院)向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咸寧市檢察院)交辦涉案問題線索。咸寧市檢察院通過現場走訪、詢問相關人員以及無人機航拍等方式調查固定證據,查明斧頭湖流域存在多方面的生態環境問題。一是生態系統結構退化,無序、過度捕撈問題突出,大量福壽螺、水葫蘆等外來物種入侵;二是水域岸線管理保護不到位,岸線亂占、亂堆、亂建,大量碼頭處于無人管理狀態,岸邊堆放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三是水污染防治問題,淦河等斧頭湖流域支流上存在生活污水直排、黑臭水體等情況。
針對斧頭湖流域生態系統結構退化問題,咸寧市檢察院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對湖北省斧頭湖管理局(以下簡稱省斧頭湖管理局)立案。4月26日,咸寧市檢察院依法向省斧頭湖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該局依法履職,全面開展斧頭湖生態修復保護工作。省斧頭湖管理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積極開展專項整治,打撈湖面水草15.9萬噸、面積14.17萬畝,組織投入260余萬資金放流適宜規格的鰱、鳙魚苗1010萬尾;收繳取締地籠等禁用漁具200多條,辦理行政處罰案件7起。
針對水域岸線管理保護問題,咸寧市檢察院于5月13日依法對在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隨意堆放建筑垃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咸寧市水利和湖泊局(以下簡稱市水利局)、咸寧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管委)立案。收到檢察建議后,市城管委組織清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22車,并對裸露地塊進行覆土復綠,建設綠道1500米。咸寧市檢察院跟進調查發現,市水利局整改不力、進度緩慢,依法向其制發檢察建議,市水利局隨后對12個臨時船舶點進行規范治理,清理淦河岸邊建筑垃圾110噸,清理3艘廢棄渡船。
針對水污染防治問題,咸寧市檢察院根據主要污染為生活污水直排導致的情況,于5月24日對負有直接監管職責的咸寧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局)立案,并于6月21日向其制發檢察建議。同時,咸寧市檢察院與對黑臭水體等問題具有監管職責的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開展磋商。市生態環境局隨后針對淦河等斧頭湖流域支流上存在的生活污水直排、黑臭水體等問題,封堵排污口6處。市住房局對淦河邊31戶居民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完成了居民生活污水收集改造工程,于8月20日書面回復檢察建議。
案件辦理過程中,咸寧市檢察院多次向咸寧市委進行專題匯報。后與市政府政務督察部門聯合開展“回頭看”,形成專項督察報告,推動斧頭湖流域生態環境問題得到有效解決。2024年9月,咸寧市檢察院持續開展跟進監督,通過現場察看、調取水質檢測數據等方式,確認總磷均值、高錳酸鹽均已達標,斧頭湖咸寧湖心水質恢復為Ⅲ類,斧頭湖流域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改善。同時咸寧市咸安區檢察院、嘉魚縣檢察院、武漢市江夏區檢察院共同建立斧頭湖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作機制,強化斧頭湖流域司法銜接,凝聚斧頭湖流域生態保護法治合力。
【典型意義】
湖泊在調節水位、維護生態平衡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強重要湖泊生態保護對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具有重要意義。針對跨區域湖泊水域污染存在的多因一果、職責交叉、管理層級復雜等流域治理系統性難題,檢察機關通過對生態系統結構退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不足、水污染防治不力等多類問題全面調查取證,采取磋商、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多個行政機關協同履職,打通條塊分割、區域壁壘,并針對本案反映的斧頭湖流域治理協同性不足問題,建立跨區劃司法保護協作機制,推動全流域共治、共保、共管、共享,持續守護綠水青山。
湖南省永州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風電項目違規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起訴 林地保護 風電項目 一體化辦案
【要旨】
經檢察建議督促后,行政機關對違法主體非法占用林地問題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生態環境受損問題持續存在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生效裁判執行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加強與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持續跟進監督,確保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湖南某租賃公司、江蘇某安裝集團公司、河南某電力工程公司、成都某電力工程公司分別取得江永縣竹塘嶺風電項目、銅山嶺風電場建設一期、二期項目、道縣月巖一期風電場內建筑道路等四個建設工程施工承包權。在施工過程中因施工方案調整變更了林地使用范圍,但上述四家公司未辦理林地變更許可手續,超范圍占用林地進行施工,嚴重破壞林業資源。
【調查和督促履職】
湖南省江永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永縣檢察院)在辦理秦某某、馬某某等人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案件中發現本案線索,因案情復雜、涉及違法主體多、侵占林地面積大、生態修復難度高,遂請示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永州市檢察院)。永州市檢察院決定采用一體化辦案模式組成聯合辦案組,由江永縣檢察院對江永縣林業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永州檢察機關通過查閱刑事案卷資料、詢問相關人員、調取相關資料、無人機航拍現場勘察、委托鑒定等方式查明,案涉四家公司和相關自然人未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破壞林地面積達264.01畝(含生態公益林102.18畝)。
2023年9月20日,江永縣檢察院向江永縣林業局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履行職責,督促案涉項目相關公司和個人限期恢復當地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若拒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代為履行。11月20日,江永縣林業局書面回復整改情況,稱已責令相關責任人對被破壞的林地進行補植復綠,生態修復工作正在推進中。永州檢察機關跟進調查發現,僅有少量被毀損林地進行了補植復綠,大部分毀損林地仍未修復。江永縣檢察院遂移送集中管轄的道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1月2日,道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訴訟過程】
2024年6月24日,道縣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責令江永縣林業局繼續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組織代為履行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并組織進行驗收。一審宣判后,行政機關未上訴。
法院生效判決執行中,因部分林地無法原地修復,永州檢察機關與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林業部門經充分論證,決定采取“異地+原地”“觀賞植物+經濟作物”相結合方式補植復綠。目前,已在項目原址補植復綠種植防火及觀賞植物250畝,異地補植復綠種植經濟作物(油茶)150畝。通過雇請當地農民參與補植復綠,將毀損處打造成鄉村旅游風光帶,為當地農民增加收入100萬余元,實現生態修復補償與鄉村振興融合。
【典型意義】
森林資源對國家生態安全具有基礎性、戰略性作用。本案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緊盯風電項目建設過程中未經審批非法占用林地、破壞森林資源的問題,通過市縣兩級檢察院一體化辦案,在充分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梯次運用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修復生態。判決生效后,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共同科學合理確定補植復綠方案,探索構建起生態補償“護綠換金”實踐模式,有效修復受損林地的同時,助力農民增收,讓生態優勢源源不斷轉化為發展優勢,拓寬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的路徑。
廣東省中山市某廢品收購站等25個單位環境違法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環境影響評價 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 一體履職 營商環境
【要旨】
人民檢察院針對人民法院在環境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執行中,錯誤認定被執行人主體不適格等問題,可以制發檢察建議督促法院統一裁判標準;同時對發現的行政機關程序不規范問題,以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其改進工作,并聯合多部門建立防范企業惡意注銷登記工作機制,堵塞監管漏洞,從源頭破解環境違法行為執行難困局。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9年間,廣東省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某廢品收購站、塑料加工廠、金屬制品廠等25個公司或個人,因未依法環評、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投產、違法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中23個公司或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未履行相關義務,亦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后仍未履行;2個公司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駁回后亦未履行。市生態環境局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審查后均裁定不予受理或不準予執行。
【檢察履職情況】
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某廢品收購站環境違法行政處罰案線索,依照同級監督原則,將線索交由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中山一區檢)辦理。中山一區檢在審查中發現在涉案企業通過注銷登記的方式逃避行政處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法變更被執行人主體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山一法院)以主體不適格為由錯誤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中山一區檢經線索審查發現此類違法情形并非個別現象,于是研發構建涉企業注銷行政非訴執行類案監督模型。依托該模型,檢察機關調取了相關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數據、行政處罰數據及企業注銷數據,通過對比,挖掘出中山一法院在執行活動中可能存在違法、錯誤情形的25宗案件線索。
中山一區檢向中山一法院調閱了25宗行政非訴執行卷宗,經全面梳理、分析,發現法院存在因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對被執行人主體認定出現錯誤,以及案件受理超期、違法送達等問題。同時發現市生態環境局在多個履職環節存在超期等程序不規范情形。
2022年7月25日,中山一區檢向中山一法院發出檢察建議,要求法院強化對被執行人的主體審查,確保正確適用法律,避免錯誤裁判,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規范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受理、送達程序等。8月8日,中山一區檢向市生態環境局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完善規范行政處罰程序。
中山一法院回復全面采納檢察建議內容,采取多項整改措施,對涉個人獨資企業等案件出現主體注銷情況的,區分企業主體注銷時間在行政處罰前和后兩類情形,并分別明確兩類情形的裁判規范,統一了以往對該類案件裁定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并加強執行程序規范化建設,避免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回復采納檢察建議,并成立整改工作專班,對全市三年來共計387宗行政處罰案件全面梳理排查并結合實際逐一整改,同時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執法人員培訓、印發執法工作流程等,促進全市生態環境系統規范執法。
為堵塞監管漏洞,2023年5月6日,中山一區檢聯合中山一法院、司法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部門出臺《中山市防范生態環境領域尚未完全履行罰沒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惡意注銷登記工作機制》,打破行政機關信息壁壘,推動實現全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信息與企業注銷信息數據互通,有效防范被處罰主體通過惡意注銷登記等方式逃避行政處罰。經統計,截止2025年8月,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已依托機制向中山市市場監管局移送“黑名單”23批次,“白名單”25批次,累計限制企業注銷585家次,解除企業注銷限制313家次。
【典型意義】
環境影響評價是在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塑料、五金、家具等建設項目本身及所處區域,尤其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的項目,都會直接影響生態環境的保護,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本案中,涉案企業在因未進行環評即開工建設、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被行政處罰后,卻惡意注銷企業登記企圖逃避行政處罰。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中,應積極發揮行政檢察監督職能作用,一方面,制發檢察建議監督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統一裁判標準,確保生態環境法律制度的正確實施。另一方面,就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領域的監管漏洞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規范環保執法行為,推動六家單位聯簽機制有效防范企業惡意注銷逃避行政處罰行為,凝聚生態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協作合力,助力實現生態環境保護、營商環境優化和民生民利保障的有機統一,更好地守住綠水青山。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西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船舶污染 協同履職 系統治理
【要旨】
多個行政機關對港口碼頭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不完善、建而未用等造成流域水環境污染重大風險問題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負有主要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并與其他相關行政機關協同履職,共同解決公益損害問題。
【基本案情】
西江是珠江主干流,航運總量居中國第二位,西江梧州段處于西江黃金水道的關鍵節點,船舶來往頻繁、總量日益增長,給污染防治帶來了巨大壓力和挑戰。2021—2023年,梧州市轄區年均進出港船舶超過13萬艘次,但多個碼頭船舶污染物收治能力不足,部分碼頭未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接收設施長期建而未用、船舶水污染物不能轉運處置,致使靠港船舶無法交付船舶污水,造成船舶污染物直排入江重大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最高人民檢察院珠江流域水環境治理公益訴訟專案組到廣西調研時發現,藤縣赤水港碼頭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存在建而未用問題,遂將本案線索作為首批重點線索掛牌督辦。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梧州市檢察院)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調查。
經調取轄區碼頭進出港船舶數據、海事部門“海事通”統計船舶送交水污染物數據及港口碼頭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數據等,通過大數據對比碰撞,檢察機關發現轄區港口碼頭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次數遠低于進出港船舶艘次。經實地勘查、走訪相關行政機關、調取書證、詢問碼頭及船舶工作人員,查明藤縣雅照碼頭等3個碼頭未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赤水港碼頭等6個碼頭的接收設施長期建而未用,大部分碼頭未建立接收、轉運及處置的銜接,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規定及時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對此,梧州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梧州市交通局)負有監管職責。
2024年6月20日,梧州市檢察院向梧州市交通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船舶污染管控治理力度;及時將碼頭可利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強化與海事、生態環境、城管等相關單位的協作配合,共同推進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針對船舶污染治理環節多、部門協同監管弱和跨區域聯合執法難等問題,梧州市檢察院主動向梧州市委報告,并爭取市政府的支持,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要求海事、交通、城管、生態環境等9個單位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將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工作列入方案專項內容。市政府專門召開治理協調會,完善梧州市港口碼頭接收船舶污染物工作機制,進一步推進了污染防治整改工作。
梧州市交通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牽頭組織海事、城管、發改等部門以及污水處理企業、14個碼頭企業召開協調會,大力推進整改工作。一是強化收污設施配備和使用,督促3個碼頭配備收污設施,監督轄區長期不收污的碼頭常態化開展收污作業。自2024年7月起,全市14個持證并面向社會經營的港口碼頭已全部開展收污業務,7月至12月共接收船舶生活污水1496噸、2652艘次,較上年同期(約30艘次)大幅增長。二是推進港口碼頭接收設施與公共轉運處置設施有效銜接,截至2024年8月,14個碼頭已全部解決船舶生活污水末端處置問題,交通、海事、生態環境等部門落實船舶水污染物送交接收聯單機制,開展線上線下監督。三是引導提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能力,推動4家企業開展“有償加油+免費收污”模式,2024年1月至12月累計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約8768噸、1.82萬艘次,污水接收量同比增長132%。四是促進完善管理機制,推動制定《梧州轄區船舶水污染防治指南(試行)》《梧肇云“兩地三市”交通運輸區域聯合執法行動方案》,梧州、肇慶、云浮三市的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門開展常態化跨區域聯合執法行動。
2024年8月20日,梧州市交通局向梧州市檢察院作出書面回復。9月至10月期間,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聯合梧州市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益心為公”志愿者對行政機關整改工作進行現場跟進調查,確認已整改落實到位。2024年1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組織司法工作經驗交流會,對該案整改成效充分肯定,同月梧州市檢察院決定終結案件。
【典型意義】
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推進航運綠色低碳轉型,是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針對船舶污染治理尚未完全實現“船—港—城”“接收—轉運—處置”閉環管理的難題,充分運用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督促與違法問題關聯性最強、對問題整改最有效的交通主管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同時,協調推動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強化監管,多措并舉完成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轉運、處置全流程閉環管理,建立上下游常態化跨區域聯合執法機制,實現船舶污染綜合防治和系統治理。
重慶市皮某龍、陳某等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刑事公訴 污染環境 干擾自動監測設施 綠色生產 法治化營商環境
【要旨】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數據采集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時,應當及時引導偵查,適時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查清干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轉行為的實施過程,通過及時固定客觀證據夯實證據基礎。準確區分涉案企業及涉案人員在污染環境犯罪中的作用和責任,對企業管理人員違反企業規定私自實施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依法認定為個人犯罪。
【基本案情】
某業公司系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該公司熱力分廠安裝有煙氣連續排放監測系統,對煙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等污染物進行在線自動監測,監測系統設置有“反吹”(系使用外部空氣吹探頭,造成無法監測真實排放污染物數據)及“標定”(系使用標準純凈空氣吹探頭,造成污染物檢測數值歸零)功能。上述功能只能由第三方運維公司工作人員在設備校準及運維過程中開啟。
2020年8月,被告人皮某龍、陳某基于個人考核等原因,安排他人使用在線自動監測系統的“反吹”及“標定”功能,以降低污染物檢測數值。截至2023年11月,皮某龍、陳某等人采用“反吹”“標定”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數據采集1560次。
【檢察履職情況】
2023年11月15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上述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隨后,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岸區檢察院)應公安機關商請,提前介入偵查,詳細列明35條取證提綱,引導公安機關查明相關管理人員和具體生產人員的崗位職責、干擾監測數據的決策及實施過程等,及時收集、固定證據。鑒于案件核心證據已固定,南岸區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僅對起關鍵作用的皮某龍、陳某提請批準逮捕,對其余5名受指使實施犯罪、情節較輕的普通員工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采納了上述意見。案件進一步偵查中,南岸區檢察院考慮到陳某認罪態度較好,且其作為某業公司熱力分廠廠長,對企業經營發揮著重要作用,對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后,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審查起訴期間,南岸區檢察院引導公安機關全面調取自動監測設施后臺數據,查明熱力分廠在2020年至2023年期間違規實施“反吹”“標定”干擾自動監測數據采集1000余次,累計時長達2萬余分鐘,存在長時間、多時段頻繁開展本該由第三方運維人員實施的“反吹”“標定”,遠超合理維護設備所需的時間和次數,結合言詞證據能夠認定陳某、皮某龍擅自指使、縱容員工干擾監測數據的行為。針對皮某龍拒不認罪,檢察機關通過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復核多名關鍵證人證言,調取相關書證等證據材料,進一步夯實全案證據,查明皮某龍系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的組織、指揮人員。在證據面前,皮某龍表示自愿認罪認罰。經審查,南岸區檢察院認為皮某龍、陳某作為管理人員,為牟取個人利益,違反單位關于監測設備校準、運維等規定,實施了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系個人犯罪。
2024年9月27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判決采納南岸區檢察院的全部意見,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皮某龍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二人當庭認罪服判,判決已生效。
案件辦理過程中,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多次指導把關,南岸區檢察院針對某業公司在環保政策落實、環保績效考核、內部巡查制度、員工教育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企業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并通過定期回訪督促升級技術、完善機制、強化管理。某業公司對檢察機關的工作高度認可,決定在重慶增加投資60億元用于擴建綠色產業項目。目前項目已經啟動,預計明年投產。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犯罪,有效發揮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與自行補充偵查的合力,查清有關管理人員和具體生產人員的崗位職責、干擾監測數據的決策及實施過程等情況。從犯罪動機、犯罪決策、組織實施過程等方面準確判斷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數據采集行為屬于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針對企業管理人員為了個人利益,違反企業規定擅自實施污染環境犯罪的,依法認定為個人犯罪。對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的企業管理人員,依法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和正常經營秩序,維護法治營商環境。針對辦案中發現的企業管理漏洞,通過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堵漏建制,促進企業以綠色生產守護綠水青山。
陜西省陳某鵬與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民事抗訴案
【關鍵詞】
民事抗訴 環境污染 損害賠償 因果關系 責任減免
【要旨】
環境侵權具有侵害方式的復合性、過程的復雜性、后果的隱蔽性和長期性等特點,人民檢察院應準確認定案由和舉證責任分配,全面綜合認定受害方損失。侵權行為人應對可預見的、持續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減免應當審慎認定,侵權行為人未對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減免責任情形承擔舉證責任的,不應減免其責任。
【基本案情】
2000年3月,陳某鵬在5塊苗圃(106畝)種植側柏、樟子松等樹苗。2008年以來,5塊苗圃的苗木大量死亡,陳某鵬認為苗木死亡系某公司的開采煤礦導致地下水下降、多管井無法抽水所致。2013年6月,陳某鵬將某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賠償其苗木旱死的經濟損失12542600元;苗木長勢不良、接近死亡的經濟損失6410100元,兩項合計18952700元。
一審法院根據陳某鵬申請委托鑒定,但因鑒定意見未明確陳某鵬5塊苗圃的苗木因干旱致死是否與某公司的生產行為有因果關系,故判決駁回陳某鵬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另查明事實,某村地下水位數據下降主要因某公司開采煤礦導致,大量地下水被排泄入沙漠,幾乎造成全部農灌井枯竭。但陳某鵬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地下水水位下降已經達到了當地生態破壞的程度,原審法院認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并無不當。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涉案5塊苗圃的死亡與某公司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某公司應承擔涉案苗木死亡的侵權責任。故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酌定某公司承擔180萬元,駁回陳某鵬的其他訴訟請求。再審法院裁定駁回陳某鵬的再審申請。
【檢察監督與法院改判意見】
陳某鵬不服生效判決,向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檢察監督意見:1.苗木死亡是一個持續的、漸進的過程,生效判決僅認定陳某鵬現有苗木損失,缺乏依據,還應當包括應有損失。2003年起某公司在某市某村開采煤礦,侵權行為長達五年,導致案涉村地下水位逐年下降。某市水務局發布的《地下水通報》記載,地下水水位下降主要系某公司采礦所致,大量地下水排入沙漠,幾乎造成農灌井枯竭。陳某鵬承包種植的5塊苗圃中的林木亦受到損害,本案應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為:現有苗木損失約為2843216.2-3892129.8元;推測應有苗木的損失約為:9708560.2-13430504.8元。鑒定人員就“現有損失”含義釋明為“現有苗木的數量的損失”;應有損失是指“苗圃在正常管理、正常生長情況下的價值損失,參考了陳某鵬闡述與現場測量,由此做的價值評估”。鑒定機構以現有和應有兩種鑒定方法評估計算案涉苗木損失,具有客觀性。生效判決僅以陳某鵬承包的5塊苗圃現有苗木損失約為330萬元,認定陳某鵬全部經濟損失,依據不足。
2.根據環境侵權糾紛法律規定,應當由污染者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應由某公司對存在減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但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存在相應減責事由。鑒定意見雖認為栽培管理中的種植密度是造成涉案苗木死亡或長勢不良的誘因,但鑒定結論未明確現存生長不良或死亡苗木系因種植過密所致。鑒定意見及鑒定人員出庭陳述,病蟲害僅在個別樹木上出現,且為樹苗死亡后的蟲害。根據勞動日志等證據,應當認定陳某鵬在現有條件下,已經盡其最大努力對苗圃實施了妥善經營管理。生效判決以種植密度較大系涉案苗木死亡或長勢不良誘因、病蟲害防治管理不到位和灌溉管理不到位為由,減輕某公司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理據不足。
法院改判意見:2022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作出判決:某公司向陳某鵬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100萬元。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為指引,高質效辦理環境侵權案件。重視環境侵權侵害方式的復合性、過程的復雜性、后果的隱蔽性和長期性等特點,適用環境侵權歸責原則并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和損失認定。根據侵權行為發生時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和之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某公司應該就責任減免及陳某鵬的5塊苗圃的苗木損失事實與某公司大量開采煤礦行為無因果關系進行舉證,不能證明的,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受損方的損失不能簡單認定為表面損失,應當結合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侵權范圍、影響力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其遭受的長期隱蔽性損失。本案體現了民事檢察在彌補環境污染侵權造成的損害、修復生態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
甘肅省酒泉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非法采礦破壞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起訴 非法采金 礦山恢復治理 確認違法
【要旨】
針對非法采礦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和周邊生態環境污染問題,行政機關經檢察建議督促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行政機關在訴訟期間依法履職,公益得到有效保護,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董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跨區域在敦煌、玉門、瓜州三地礦區,向水中投放黃金選礦劑和氫氧化鈉,通過水泵循環使用含有氰化物的水澆浸礦脈非法采金,嚴重污染和破壞該區域土地資源、水環境、地質環境等。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6月,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肅州區檢察院)在辦理董某某等人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發現本案線索,鑒于公益損害問題跨縣級行政區劃,經報請酒泉市人民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因案情重大復雜,損害評估難,酒泉市人民檢察院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請求協調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省環科院專家進行評估。經專家評估,董某某等人將大量具有強腐蝕性的黃金采礦劑溶解后澆浸洗金,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也未按程序收集廢水、廢渣,嚴重破壞地貌、污染環境。敦煌、玉門、瓜州三地自然資源部門未及時依法對受損的礦山地質環境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督促修復治理,三地生態環境部門未及時依法對廢水、廢渣造成的水體、土壤等污染損害后果鑒定評估并督促修復治理,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2024年7月,檢察機關向敦煌、玉門、瓜州三地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礦產資源監管保護職責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因現場存在大量廢液等痕跡,經雨水沖刷、淋溶將造成更嚴重的重金屬污染,受損礦山地質環境范圍有持續擴大的急迫風險,檢察機關要求行政機關在十五日內回復。收到檢察建議后,三地生態環境局安排執法人員赴非法采礦點現場進行調查,委托第三方對非法采礦現場開展生態損害賠償評估采樣、監測和鑒定評估工作,受酒泉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相關工作。經酒泉市檢察機關現場參與,酒泉市生態環境局與違法行為人達成共計1314萬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瓜州縣自然資源局委托第三方對案發現場區域的損害后果和修復治理進行實地勘查,對損害后果進行鑒定評估;出動執法巡查車輛4臺,執法人員27人次,加大對案發區域及周邊的執法檢查和巡查工作;在損害區域外圍設置8個警示標識牌,提醒人畜禁止進入此區域活動;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違法線索舉報信箱、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對礦山領域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警示、打擊;監督違法行為人開展治理工作。敦煌市自然資源局回復稱,該局經函詢,生態環境局建議在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恢復治理工作后,根據恢復治理驗收情況再由自然資源局開展礦山治理工作。玉門市自然資源局到期未回復檢察機關。
2024年7月26日,檢察機關再次實地勘察涉案地點,跟進調查發現,瓜州縣自然資源局已完成采礦區域《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和《非法采礦生態環境項目恢復治理方案》的編制工作,在非法采礦區域設置了視頻監控設施及警示標識牌,進一步提升了“人防+技防”防范措施,并聯合生態環保部門開展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瓜州縣自然資源局已履職到位。敦煌市自然資源局收到生態環境局復函后,對該案造成的礦山生態環境損害未開展損害調查工作,也未落實有效監管舉措。玉門市自然資源局未對受損礦山地質環境損害后果進行鑒定評估、修復治理,且涉案現場有新開采痕跡,受損的礦山地質環境范圍繼續擴大。
2024年8月1日,經酒泉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肅州區檢察院分別對敦煌市自然資源局和玉門市自然資源局怠于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監管職責的行為,向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訴訟過程】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開庭審理,雙方圍繞起訴主體資格、被告法定職責以及是否依法履行職責等爭議焦點進行辯論。被告出具日常巡查記錄稱其已全面充分履職,且認為案件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故其未再采取其他措施。檢察機關指出被告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職責不因公安機關立案打擊犯罪而轉移,仍應當對受損礦山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敦煌市自然資源局對案涉礦區未及時采取有效監管保護措施。玉門市自然資源局未按期回復檢察建議,且僅委托編制《恢復方案》,未對案涉地點采取有效監管保護措施,損害行為仍繼續發生。
開庭審理后,敦煌市自然資源局、玉門市自然資源局委托編制案涉地點《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實施方案》,并督促違法行為人對受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恢復治理,完成場地平整150137平方米,拆除建筑物11處,回填探槽98處,拆除建筑物582立方米。同時,擴大盜采巡查面積,增加巡查頻率,設置警示牌14塊,警示彩條400余米。2025年2月,因被告依法履職使訴訟請求全部實現,肅州區檢察院將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被告未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監管保護職責的行為違法,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礦山生態修復是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是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務實舉措。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上級檢察院協調相關部門專家出具評估意見,準確查明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和周邊生態環境污染事實,提升辦案專業性、精準性。行政機關經檢察建議督促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職,致使公益損害持續擴大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推動各方完成礦山生態環境修復,體現了敢于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充分彰顯了檢察公益訴訟治理效能。
寧夏回族自治區李某楠、張某弟等人非法狩獵 羅某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刑事公訴 非法狩獵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黃河流域野生鳥類保護
【要旨】
人民檢察院堅決打擊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犯罪,重點針對團伙化作案、上下游一條龍非法捕獵販賣野生鳥類犯罪實施全鏈條打擊。辦案中,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加強部門內外協作配合,努力救助被獵捕的野生鳥類,形成保護野生鳥類的合力。
【基本案情】
2021、2022年春季,被告人羅某福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多次從廣東至寧夏非法收購野生鳥類的鳥蛋和幼鳥。2022年4月,羅某福向被告人李某楠、張某弟、楊某兵、薛某等人提出,以每枚20-40元不等價格收購蒼鷺、灰雁等野生鳥類的鳥蛋。后李某楠、張某弟在寧夏平羅西大湖非法狩獵蒼鷺蛋2000余枚、蒼鷺幼鳥250余只;薛某伙同其弟(另案處理)在內蒙古阿拉善、鄂爾多斯非法狩獵灰雁蛋1800余枚;楊某兵在內蒙古巴彥淖爾非法狩獵蒼鷺蛋100余枚,灰雁蛋300余枚。羅某福將上述鳥蛋、幼鳥全部收購,送至湖北潛江某養殖場進行人工孵化、喂養。2023年4月,被取保候審的李某楠再次伙同李某(另案處理)在寧夏平羅沙湖等地非法狩獵蒼鷺蛋2800余枚,出售給張某。
【檢察履職情況】
2022年4月17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現場從羅某福處查獲蒼鷺鳥蛋73枚,蒼鷺幼鳥254只,大雁鳥蛋249枚,野鴨蛋9枚。因案情重大敏感,經公安機關邀請,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鐵路運輸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查閱證據材料、參加案件討論。針對本案多人共同犯罪,且已形成“收購—獵捕—運輸—養殖”一體化、跨區域產業鏈的特點,提出“全環節、全鏈條”固定證據、查明事實并構建刑事指控體系的意見建議,引導公安機關固定完善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同時,為做好查獲鳥蛋、幼鳥的保護,檢察機關與法院、林草、公安等部門多次召開會議研究涉案鳥類救助、保護問題,督促相關部門接收救助涉案野生動物。后蒼鷺蛋、灰雁蛋、野鴨蛋全部孵化;孵化后和被查獲的幼鳥經過飼養,在達到放飛條件后已全部放飛。
審查起訴期間,針對本案犯罪時間長、跨地區、事實多的特點,檢察機關精準審查各犯罪嫌疑人參與的犯罪事實及犯罪金額,開展釋法說理后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認罪認罰,其中羅某福、楊某兵經工作主動向救助機構支付4萬元救助金。針對公安機關未依法保管,亦未委托具有相應管理能力的單位代為保管被扣押的蒼鷺、灰雁幼鳥和鳥蛋等問題,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向公安機關制發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及時予以糾正。
2023年3月6日本案提起公訴后,檢察機關發揮集中管轄優勢,在辦理另一公安機關偵查的陳某甲等11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非法狩獵一案和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時,發現羅某福、楊某兵、張某弟、李某楠還有其他犯罪事實。其中,羅某福還涉嫌在廣東省湛江市收購、出售疣鼻天鵝,楊某兵涉嫌在內蒙古磴口縣獵捕赤麻鴨,而李某楠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非法狩獵罪。檢察機關全面履行監督職責,依法補充起訴,追加認定羅某福、張某弟構成非法狩獵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多個罪名和李某楠新的犯罪事實,并書面建議法院對李某楠等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2023年12月,法院將本案與關聯案件陳某甲等11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罪一案合并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分別判處陳某甲、羅某福等17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個月不等,判決賠償生態環境損害損失350萬余元。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被告人李某楠利用某自然保護區景區旅游公司職工的身份和熟悉沙湖自然保護區地形及鳥類分布情況的便利條件,單獨或伙同他人實施非法狩獵等犯罪。這一情況暴露出該旅游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和制度隱患,為此,檢察機關及時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督促其切實履行野生鳥類和濕地保護職責,堵塞監管漏洞,防止盜獵等違法犯罪行為再次發生。同時為推動野生動物資源司法保護,解決案件辦理中的物種鑒定、活體動物收容、救助等問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聯合自治區公安廳、高級人民法院、農村農業廳等6部門制定《關于辦理野生動物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用于野生動物收容救助提供了依據。
【典型意義】
寧夏作為全國唯一一個全境位于黃河流域的省區,平原河湖遍布,濕地眾多,成為無數鳥類棲息生活、遷徙中轉的理想家園。寧夏檢察機關持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把保護鳥類作為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救助并重,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從“捕、運、售、購、養”五個環節固定收集證據,全面履行職責,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追加起訴遺漏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全環節、全鏈條”精準打擊非法獵售野生鳥類等犯罪;積極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聚焦野生動物保護構建多部門協同聯動機制,聯合印發規范性文件織密多元共治“防護網”,筑牢黃河上游重要生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