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等七部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等七部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等七部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8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等七部法規的決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等七部法規的決定
(2025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七部法規:
一、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二、河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監督管理條例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監督管理條例〉等8部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監督管理條例〉等九部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三、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四、河北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
。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五、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六、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礦產開發管控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定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七、河北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
(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