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0年3月4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1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2月1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5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財政預算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履行代表義務。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作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臨時舉行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以設區的市和駐本省的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為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全體代表推選團長、副團長的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臨時召集人主持。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二條 在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該次代表大會會議的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和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事項,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其他事項的決定草案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第十五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七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九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必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書面請假;會議期間必須向代表團書面請假,并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不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各代表團應當嚴格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應當公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并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大會設旁聽席,旁聽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由主席團決定。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議案;會議期間,應當在會議規定的提出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應當向會議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一并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該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會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第三十一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可以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 在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由議案審查委員會依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審查議案,并向主席團提出有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六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后,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七條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與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交辦機關同意,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
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重新研究辦理,并在一個月內再次答復代表。重新辦理時,承辦單位應當聽取代表意見。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以及財政預算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一般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查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四十一條 在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由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依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財政預算,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不同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省長的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副省長,依照本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四十八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理由,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應代表的要求,主席團可以組織候選人同代表見面、座談。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由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由各代表團審議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和補選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罷免和補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依法終止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或者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憲法宣誓。宣誓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七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機關應當安排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審查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五十九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六十一條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受質詢機關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本省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七條 代表在每次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九條 代表在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發表意見。
第七十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或者大會執行主席指定的人員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七十一條 會議表決議案采用投票方式、按表決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采用按表決器方式時,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采用舉手方式。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選舉的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主席團發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大眾日報和山東人大門戶網站上刊載。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