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陶瓷琉璃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淄博市陶瓷琉璃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山東省淄博市人大常委會
淄博市陶瓷琉璃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淄博市陶瓷琉璃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2025年6月25日淄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承和弘揚陶瓷琉璃文化,促進本市陶瓷琉璃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城市影響力和知名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陶瓷琉璃的文化保護傳承、產業創新發展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陶瓷琉璃產業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賦能、品牌引領、融合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陶瓷琉璃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陶瓷琉璃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支持促進陶瓷琉璃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協調解決陶瓷琉璃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負責陶瓷琉璃產業發展的指導、協調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門牽頭負責陶瓷琉璃文化資源保護傳承和文化旅游融合發展的指導、協調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陶瓷琉璃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從事陶瓷琉璃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信經營,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七條 陶瓷琉璃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生產經營行為,維護行業秩序,促進陶瓷琉璃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宣傳推介方案,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傳播陶瓷琉璃文化,展示產業創新成果,采取公共場所展示、產品發布會、制作宣傳片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展示活動,提高本市陶瓷琉璃文化認知度、品牌知名度和產業影響力。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陶瓷琉璃物質與非物質文化資源的保護,構建保護體系,積極開展國家級、省級陶瓷琉璃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工作,傳承和弘揚本市陶瓷琉璃文化。
第十條 本市建立陶瓷琉璃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制度,依法實行分類分級、動態保護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下列與陶瓷琉璃文化相關的資源應當列入保護名錄:
(一)已經登記并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已經認定的可移動文物;
(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歷史建筑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
(四)已經核定公布的工業遺產;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六)其他應當列入保護名錄的陶瓷琉璃文化資源。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陶瓷琉璃文化資源相對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傳統村鎮、街區等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制定保護措施,在政策、資金、基礎設施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陶瓷琉璃傳統技藝保護傳承,積極爭取將本市特色陶瓷琉璃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推薦為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陶瓷琉璃從業人員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扶持機制。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傳播場所;
(二)支持開展陶瓷琉璃技藝的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三)支持參加學習、培訓、傳藝、交流等活動;
(四)為其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創造條件;
(五)支持參與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構建陶瓷琉璃產業新發展格局,鞏固提升日用陶瓷、建衛陶瓷產業,發展壯大先進陶瓷產業,傳承創新藝術陶瓷、琉璃產業,打造產業規模大、創新能力強、知名品牌多、資源效率高、文化傳承優的產業生態體系。
市、區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陶瓷琉璃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所稱先進陶瓷,是指采用高純度、超細人工合成或者精選的無機化合物為原料,具有優異的力學、聲、光、熱、電、生物等特性,被廣泛應用于化工、冶金、電子、機械、航空、航天、生物醫學等領域的陶瓷。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陶瓷琉璃產業發展基礎和資源環境承載力實際,規劃建設陶瓷琉璃產業集聚區、產業園區,制定配套政策,建設配套設施,培育產業鏈條,引導、支持陶瓷琉璃產業集聚發展。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陶瓷琉璃企業通過新建優質項目、實施技術改造、加大創新研發、推廣品牌文化、拓展新興市場等方式做大做強做優;加強中小企業梯度建設,培育陶瓷琉璃產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業建設智能生產線、智能工廠,加快推進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應用于生產、設計、管理、銷售、服務等環節,提升企業數智化水平。
支持陶瓷琉璃生產企業綠色化改造升級,推進節能環保生產,開發綠色健康產品,建立固廢回收再生體系;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認定環保績效引領性企業和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等項目。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陶瓷琉璃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合作,構建產學研創新聯合體;支持行業協會、企業、學校承辦高層次陶瓷琉璃創意設計、職業技能賽事和論壇、培訓等活動,促進技術、工藝、設計、材料創新提升。
支持陶瓷琉璃企業建立工業設計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等技術研發平臺,鼓勵其加大研發投入,推動技術攻關、工藝提升、設計創新和成果轉化,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陶瓷琉璃產業集聚區,發揮產業資源優勢,打造陶瓷琉璃交易平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鼓勵舉辦高層次陶瓷琉璃博覽會、陶瓷琉璃產業發展大會,支持陶瓷琉璃企業參加國內外展會、文化交流活動,促進區域和國際間產業與文化的交流合作。
支持陶瓷琉璃企業創新營銷模式,拓展營銷渠道,依托國內電商和跨境電商,搭建電商展示銷售平臺,推動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擴大國內外市場。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陶瓷琉璃品牌的培育、宣傳、保護和應用。
依托齊文化影響力,打造具有地域文化辨識度的“齊國故都·陶琉名城”城市宣傳品牌和標識,推動齊文化與陶瓷琉璃文化融合發展。
依托本市陶瓷琉璃文化遺產資源,挖掘淄博窯系歷史內涵,整理、研究其文化價值,打造“淄博窯”文化品牌,支持企業開發相應產品,傳承、推廣淄博陶瓷琉璃文化。
陶瓷琉璃企業應當加強自身品牌建設,提升產品品質,維護“淄博陶瓷·當代國窯”“中國琉璃之鄉”等品牌形象。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陶瓷琉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建立配套扶持機制,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文化創意園區,扶持陶瓷琉璃文化創意企業或者個人入園發展;鼓勵從事陶瓷琉璃生產的企業或者個人結合淄博特色文化、特色景觀、標志性建筑等元素創作手造作品,開發可以規模化生產的文化創意衍生品;支持各類陶瓷琉璃文化創意新項目、新業態、新場景集聚發展,促進陶瓷琉璃文化創意產業集群建設。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陶瓷琉璃產業和文化旅游產業相互融合,支持陶瓷琉璃文化旅游項目提質升級,加大對陶瓷琉璃主題景區的投入,規劃建設集休閑旅游、文化展示、產品展銷、創意設計為一體的淄博陶瓷琉璃文化體驗綜合體,積極爭創國家級旅游景區。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陶瓷琉璃文化特色融入城鄉建設,規劃建設一批具有陶瓷琉璃文化元素的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特色景觀等;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具有陶瓷琉璃文化特色的博物館、展覽館、研學基地、主題酒店等。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資金保障,統籌本級工業轉型發展等相關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陶瓷琉璃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品牌提升、市場開拓等。
鼓勵金融機構完善融資增信支持體系,優化服務模式,開發特色金融服務產品,滿足陶瓷琉璃企業投融資等多元化金融需求。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陶瓷琉璃產業鏈項目,做好自然資源和規劃要素支撐工作,依法保障陶瓷琉璃產業發展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陶瓷琉璃產業發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勵機制,制定完善陶瓷琉璃產業人才培養、引進政策。
優化陶瓷琉璃專業人才評價機制,鼓勵陶瓷琉璃從業人員參加技能人才評價,鼓勵符合相應條件的陶瓷琉璃企業開展企業技能人才自主評價。
依托本市教育資源,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陶瓷琉璃相關專業;支持校企合作,推動搭建實習實訓、成果轉化、創業孵化平臺。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陶瓷琉璃領域標準化建設,推動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制定地方標準,依法完善標準體系。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參與制定陶瓷琉璃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陶瓷琉璃知識產權保護,推動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支持企業和個人通過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登記著作權,申報地理標志商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以及實施商業秘密保護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依法打擊侵權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