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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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條例
重慶市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條例
(2025年7月31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態文明宣傳
第三章 生態文明教育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分類實施、全民行動的原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開展以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等為重點的生態法治宣傳教育;
(二)開展以加強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美麗重慶建設等為重點的生態環境宣傳教育;
(三)開展以推進綠色低碳轉型、碳達峰碳中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為重點的生態經濟宣傳教育;
(四)開展以推廣綠色生活、綠色建筑、綠色出行等為重點的生態生活宣傳教育;
(五)開展以強化生態價值觀念等為重點的生態文化宣傳教育;
(六)開展以生態環境科技創新、示范和推廣等為重點的生態科技宣傳教育;
(七)開展以防范生態環境風險、守牢安全底線等為重點的生態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工作,將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推進美麗重慶建設。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工作,編制生態文明宣傳教育行動計劃,統籌推動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工作。
宣傳、社會工作、網信、教育、財政、人力社保、文化旅游、廣電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內容,依法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活動。
第七條 在全國生態日、全國低碳日、全國節能宣傳周等主題活動期間,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
第八條 本市根據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和區域重大戰略,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合作,推進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協同發展。
第二章 生態文明宣傳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媒體見面會等形式,發布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舉措和進展成效。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取得的重大成效;
(二)生態文明建設有關決策部署、法律法規和重要管理制度;
(三)生態文明建設有關的重大活動和重要工作;
(四)生態環境質量狀況;
(五)碳普惠等公眾參與機制建設及工作推進情況;
(六)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典型人物、典型案例和重要經驗;
(七)群眾關心的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熱點問題。
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文明知識的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平臺等媒介,通過展覽展示、公益講座、賽事活動、典型事例宣傳等形式,定期向公眾開展生態文明宣傳。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通過開設生態文明相關欄目和刊播公益廣告等方式,加強生態文明宣傳和輿論引導。
出版單位應當支持出版發行生態文明相關教材、科普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依法配合有關單位將其納入全民閱讀內容進行推廣。
鼓勵各類網絡平臺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宣傳,在信息推送、公益廣告投放等方面優先保障生態文明相關內容。鼓勵各類網絡平臺用戶宣傳踐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營造生態文明建設良好社會氛圍和風氣。
第十二條 鼓勵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等公共場所,利用宣傳欄、廣告牌、顯示屏、廣播等載體開展生態文明宣傳。
第十三條 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應當利用門戶網站或者采取在其管理區域出入口、建筑外墻設置展板、宣傳欄、顯示屏等方式宣傳生態文明知識。
鼓勵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結合行業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性科普活動,向公眾普及生態文明知識。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生態文明題材的文學、影視、戲劇、美術、音樂、動漫等作品的創作、轉化、運用和數字化推廣,推動生態文明宣傳。
第十五條 本市積極開展生態文明國際交流,向世界傳播美麗重慶建設進展和成就,推進生態文化國際傳播和研究。
鼓勵依托節慶民俗、文化交流、文旅推介、展示展覽、自然教育等活動,推介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態文化。
第三章 生態文明教育
第十六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分別納入公務員培訓體系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體系。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行業繼續教育工作中,落實生態文明教育相關要求。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參加生態文明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環境信息公開、現場教育、線上教育、約談教育等方式強化生態環境教育工作,并將監督管理對象開展生態環境教育的情況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內容。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學校生態文明教育實施指導意見,統籌生態文明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指導、督促學校將生態文明相關內容和要求納入素質教育和教學活動安排,鼓勵生態文明教育教學創新,支持學校開展與生態文明教育相關的教學科研和社會實踐活動。
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為學校開展生態文明教育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校園文化建設、課程建設和設施建設,組織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實踐活動。
鼓勵學校通過研學活動、拓展訓練、社會實踐等方式,將生態文明教育融入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十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結合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開展生態環境啟蒙教育,培養學前兒童對生態環境的認知和保護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文明教育,使學生了解生態文明知識、培養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理念、形成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能力。
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通識教育,鼓勵、引導、支持學生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踐和科學研究活動,培育、提高學生生態文明素養和有關技能。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樹立崇尚生態文明、踐行綠色生活的良好家風,培育和引導未成年人樹立生態文明理念。
第二十二條 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日常管理體系,明確教育目標、內容、方式以及時間安排,定期組織員工開展生態文明知識培訓與實踐活動。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職工教育培訓計劃,主要負責人、負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主管人員等應當帶頭參加生態文明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組織、指導、支持會員單位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相關行業、領域生態文明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托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結合資源節約、節能減排、垃圾分類、美麗鄉村建設、文明祭祀、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等內容面向公眾開展生態文明教育。
鼓勵將生態文明教育有關內容納入居(村)民公約,積極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對當事人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當事人應當主動加強生態文明知識學習。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實施多元化的資金投入機制。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文明宣傳教育事權和支出責任,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社會工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納入志愿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志愿服務活動提供指導服務,豐富志愿服務內容供給,搭建供需對接平臺,加強志愿服務陣地建設,為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條件。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引導、支持下列單位或者場所發揮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功能,保障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活動常態化開展:
(一)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動植物園、公園等;
(二)自然保護地依法可以對外開放的區域等;
(三)具有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功能的企業、科研院所、實驗室、環保設施開放單位等;
(四)鄉鎮、街道結合轄區文化建設和綠化建設,具備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功能的單位或者場所;
(五)其他適宜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的單位或者場所。
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推動環境監測設施、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危險廢物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等環境保護設施向公眾開放。
前款規定的依法向公眾開放的環境保護設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科普展示、現場體驗、技能培訓、樣板示范等活動。開放的時間、地點、預約方式等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宣傳教育資源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公布適宜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的單位或者場所,發布相關科普宣傳、培訓交流、志愿服務等信息,為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情況或者報告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將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報告內容。
第三十三條 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工作情況應當依法納入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內容。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各類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態文明宣傳教育作為重要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