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201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2025年8月27日太原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報送接收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報送接收、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紙質、電子文件和其他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建設檔案工作,把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保證城鄉建設檔案信息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縣(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報送接收
第八條 下列城鄉建設檔案應當報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一)工業、民用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城市防洪、抗震工程等建設工程檔案;
(二)城鄉地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電信、有線電視、工業等各類管線工程檔案;
(三)城鄉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人防等城鄉建設各專業主管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資料。
第九條 報送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真實、完整;檔案的歸檔整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范和標準。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施工前,應當到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工程現狀資料。
沒有現狀資料的,由建設單位補測補繪,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測繪成果。
第十一條 列入城鄉建設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接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一套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三條 地下的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測繪,形成竣工測繪成果,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更改、漏測、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和管線數據信息及時修改補充,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各專業主管部門形成的城鄉建設檔案,以及其他單位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全部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鄉建設檔案在本單位保管期限不超過五年。
縣(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城鄉建設檔案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十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建設檔案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建立城鄉建設檔案數據信息動態管理系統。
城鄉建設檔案數據信息動態管理系統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并及時更新。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數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子信息系統,并納入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城鄉建設檔案信息及時導入城鄉建設檔案數據信息動態管理系統,整合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并采取措施保障檔案數據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十九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館庫建設符合檔案館建設標準;
(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恒溫、恒濕、防盜、防火、防蟲、防磁、防塵、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設施;
(三)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采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四)電子文件檔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備載體存放環境,同時進行異地備份;
(五)建立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檔案綜合信息。
第二十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對館藏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復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載有檔案館簽章標識的檔案復制件,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持有介紹信、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境外機構、個人利用城鄉建設檔案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館藏結構、案卷目錄信息,方便社會公眾利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捐贈、寄存檔案的,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為其保密并維護其合法權益。
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尚未移交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時將檔案到期開放建議、限制利用意見、密級變更和解除、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向社會提供利用等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參與并指導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檔案的編制、整理工作,確保建設工程檔案準確、完整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檔案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報送單位提供虛假的城鄉建設檔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報送測繪成果或者報送的測繪成果資料不真實,造成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管線被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管轄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按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房產權屬檔案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