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包頭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包頭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包頭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
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十六號)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包頭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已于2025年6月20日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經2025年7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7日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包頭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
(2025年6月20日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包頭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
(一)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參加義務植樹。
“前款所稱適齡公民,是指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
“已滿十一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的參加以保護生態環境為主的綠化活動或者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
“其他公民自愿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二)將第三條改為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適齡公民為國土綠化無報酬地完成規定勞動量的植樹任務,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義務植樹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科學綠化、講求實效的原則!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義務植樹工作。
“旗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實施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義務植樹的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蘇木鄉鎮和街道范圍內義務植樹的具體組織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牧、鐵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義務植樹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全民義務植樹工作納入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六)將第十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制定市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
“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和本級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制定本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明確義務植樹任務。”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義務植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二)參加與義務植樹相關的活動;
“(三)認養或者認管林木、林地、綠地;
“(四)履行植樹義務的其他方式!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適齡公民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義務完成相當于一至二個勞動日的與義務植樹相關的活動!
(九)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義務植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挪用、私分義務植樹相關經費和社會捐贈資金、物資的;
“(二)提供的苗木不符合規定標準造成損失的;
“(三)瞞報、拒報義務植樹適齡公民人數和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的;
“(四)在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和檢查驗收中嚴重失職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十)刪去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十一)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將第一條中的“和”修改為“、”,在“《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后增加“和《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
2.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和第二款,將第一款中的“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的”修改為“其他”。
3.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的“企事業單位”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
4.將第十四條中的“市和旗縣區”修改為“旗縣級以下”。
5.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一款中的“義務植樹規劃”修改為“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種苗、管護經費”修改為“工作經費”;刪去第二款。
6.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將“核查”修改為“檢查”,刪去“,并將結果予以通報”。
7.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條,將“旗縣級以上”修改為“市和旗縣區”。
8.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中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二、《包頭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
(二)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區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完善。
“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三)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旗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四)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老年人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免費乘坐城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領取交通補貼;
“(二)免費進入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體場所;
“(三)免費進入依托公共資源建設、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景點,其他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對老年人實行優惠票價;
“(四)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免費體檢一次;
“(五)在醫療機構優先掛號、就診、住院等;
“(六)優先辦理金融、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等業務;
“(七)其他優惠待遇事項。”
(五)刪去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
(六)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將第一條中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修改為“《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2.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將“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修改為“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在“并”后增加“將老齡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體系,”。
3.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刪去本條和第二十六條中的“社區服務站、”。
4.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刪去第三款中的“和家庭其他成員”。
5.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未經老年人同意,”。
將第二款修改為:“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在辦理老年人的住房權屬變更和戶口遷移等手續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并依法優先辦理。”
6.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將“土地”修改為“田地”。
7.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將第二款中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修改為“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8.在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土地”前增加“稅費、”。
9.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將第一款中的“或者”修改為“和”。
本決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包頭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